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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头条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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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管理

  1.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 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2.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3.新设立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吗?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路径:

  一、电子税务局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可以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2.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3.如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您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您可对其进行修改。

  (2)您可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3)若您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 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您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4)若您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1)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2)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3)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2)如为非首次办理

  1)进入功能后将展示备案列表页面,展示纳税人已备案的信息:

  2)纳税人可点击【去修改】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纳税人可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4)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备案列表右上角“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5)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备案列表中“新增”按钮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流程详见本文中的“如首次办理模式”描述。

  6)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4.开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报验编号无法带出如何处理?

  您好,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无法带出可能原因有:

  (一)系统问题

  电子税务局出现故障或正在更新,会导致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无法正常显示或导出。

  (二)操作问题

  操作人员在进行报验管理时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管理编号没有被正确记录或传递。

  (三)权限问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需要特定权限的纳税人方可办理。若无相应权限,则无法获取管理编号。

  1.需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2.需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点击企业登录页面下方的【特定主体登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跨区域报验户】身份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四)信息同步问题

  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中,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五)有效期选择错误

  纳税人在选择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时,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二、解决方案

  (一)检查系统

  确认电子税务局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或更新,及时联系技术支持进行解决。

  (二)核对操作流程

  操作人员应仔细核对报验管理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规定,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问题。

  (三)调整登录权限

  登录若因权限问题导致无法导出管理编号,应使用有限制人员的账号或特定主体登录办理。

  (四)信息同步

  如遇到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问题,请联系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跨区域报验登记管理模块进行同步操作。

  (五)核对有效期

  确保选择正确的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避免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的问题。

  (六)联系税务机关

  如上述问题均无法解决,可直接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5.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增值税

  6.如何修改预缴增值税申报表?

  您好,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5.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7.公司转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8.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预缴?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9.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开具了专票和普票,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超过3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一、开具普票

  免征增值税,申报表应填写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或者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

  二、开具专票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一)开具3%或5%税率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开具1%税率情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0.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1.个税APP上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如何解决?

  您好,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允许首次且独立的一套住房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APP增加了系统校验功能,自2019年至今,若某一年度与其他年度的贷款编号不一致,系统就会自动提示出错。

  当个税APP提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合同编号不一致”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修改并确认合同编号

  确保所有采集年度的相同贷款合同类型的合同编号保持一致。仔细核对信息,认真检查所填内容,确认是否因粗心导致编号输入有误。比如是否有数字颠倒、遗漏、错别字或空格、下划线、文字、字符等格式错误。

  若发现错误,及时在相应位置进行修改,确保编号准确无误。修改后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二、作废错误填报记录

  单年度错误:若只是某一年度的合同编号填写错误,而其他年度均正确,可在错误的年度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直接修改该年度的错误编号;也可以作废该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然后重新填报。

  多年度错误:如果多个年度的合同编号都填写错误,需作废所有错误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再重新填报。

  三、核实是否重复采集

  核实所有年度是否存在重复采集,如存在相同扣除记录则作废其中一条保留其中一条即可;若采集了多套房子,需作废其中一套,若之前享受扣除过,则作废之后需要更正年度汇算,可能涉及补税滞纳金。

  四、核实并选择扣除方式

  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2020年至2024年填报的贷款已还,2025年开始又重新填报了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核实是否满足首套房条件。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对于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需要先修改2024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然后在“专项附加扣除”功能页面点击“一键确认”进行确认操作。

  六、婚前各自首套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2.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一、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您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残疾人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您好,残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缴纳的大病救助金、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大病救助金、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5.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河南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6.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重置申报密码?

  您好,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

  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若属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全员全额申报时,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17.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下载?

  您好,您可通过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首页“ITS自然人客户端”进入或直接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主页右上角的“下载服务”中的“软件工具”点击软件名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操作。

  18.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修改个税申报表?

  您好,申报更正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一、如果您是汇算清缴已完成如发现申报错误,可以进行更正且无年限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汇算清缴期内,每月的次数限制为5次,在汇算清缴期外,则总共为5次,仍需更正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

  您可以登录个税APP进行更正申报。具体路径为个税APP-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

  二、如果您要更正扣缴端的数据:您可以登录扣缴端进行更正: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期,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启动更正申报,修改需要更正的数据,重新操作一遍申报流程。

  19.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工资薪金,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如何处理?

  您好,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提示“上一属期未按照6万扣除”,是因为该员工本月是按一次性扣除6万,但之前月份按5000元/月扣除的,请先确认该员工本年度要按哪种方式扣除减除费用:

  一、一次性扣除6万

  需要从本年1月所属期开始,每月都要按照一次性扣除6万,可以从1月所属期逐月更正,然后回到本月,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二、按5000元/月累计扣除

  扣缴端首页将税款所属月份改为当年1月份,然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填写】,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最后一列【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选择“否”并进行确认,然后将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改回当月,重新点击“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即可。

  20.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被误删除或卸载了,如何恢复数据?

  您好,因更换电脑、重装系统或软件等原因,需要备份恢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的,可以参照以下操作步骤:

  一、备份操作:您先登录原电脑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在备份设置里,点击“备份到选择路径”→“选择”,选择存放位置,点击“备份”按钮,提示“数据库备份成功”即可。(注:备份文件为Backup_ALL_ALLDBFILE_时间.dat的文件)

  二、恢复操作:登录新电脑或重装系统、软件后的电脑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文件,点击"恢复"按钮;退出软件,提示“数据库还原成功”即可一次性恢复备份文件中的全部单位。

  提示:新电脑的软件里没有任何数据,才可以直接恢复,否则会覆盖原有数据。

  三、若由于电脑损坏重新安装系统或者更换电脑,之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数据未备份,导致重新安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无任何数据,需要有单位办税权限的人员(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法人)前往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在“扣缴客户端数据权限设置(ITS)”菜单完成备案,再返回软件进行人员或报表明细下载即可。开通后记得在72个小时内完成下载。

  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对话框右侧【快捷入口】-【办税地图】或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关税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8日公布了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详见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1),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和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这也是《关税法》实施后的首个年度关税调整方案。


对935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重点之一,是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超过90%的商品集中在消费品、化工、医药、机器设备、矿产等行业领域。

相比2024年,在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项目方面,2025年新增19项商品,取消94项商品,提高了13项商品的原有进口暂定税率,其中:

  • 为保障患者用药医疗水平,降低环硅酸锆钠、CAR-T肿瘤疗法用的病毒载体、外科植入用镍钛合金丝、医用直线加速器用磁控管、X射线断层检查仪用高压发生器(功率不低于100千瓦)的进口关税。以海关税则号2842.1000项下的环硅酸锆钠为例,最惠国税率为5.5%,2025年进口暂定税率为3%。

  • 为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降低半导体级化学品填充机、晶体生长设备及拉晶机用超导磁体、光刻设备用超高压汞灯的进口关税。以海关税则号为8539.3240项下的光刻设备用超高压汞灯为例,最惠国税率为8%,2025年进口暂定税率为4%。

  • 为进一步鼓励绿色低碳工艺应用,降低乙烷、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以海关税则号为2901.1010项下的乙烷为例,最惠国税率为2%,2025年进口暂定税率为1%。

  • 根据国内供需情况变化,取消了冻其他小虾及对虾、蒸馏葡萄酒制的烈性酒、威士忌酒、部分纺织服装品、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提高了冻鲽鱼、冻鲱鱼、冻鳕鱼、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罐头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以海关税则号为2208.3000项下的威士忌酒为例,2024年进口暂定税率为5%,取消进口暂定税率后,一般将按照最惠国税率10%征收关税。


对34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原产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2025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

  • 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进一步降税。

  • 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将继续按规定实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


其他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也进行了略微的调整,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60个。相关调整具体示例如下:

  • 增列纯电动乘用车、杏鲍菇罐头、锂辉石、乙烷等本国子目。以纯电动乘用车为例,根据是否具有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海关税则号8703.8000(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增列了相关子目,这对纯电动乘用车的跨境交易统计、全生命周期行业管理、全球精准监管等具有积极意义。

  • 新增干紫菜、增碳剂、注塑机等本国子目注释。以增碳剂为例, 海关税则号3824.9930是指由无烟煤经清洗、干燥、煅烧、破碎、筛分等过程制成的,用于钢铁冶炼脱氧、增碳的产品;相关企业需严格按照上述定义判断其产品特征与用途,才能准确进行归类申报以适用相应税目和税率。

2025年将继续对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对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以钢铁制品为例,对铸铁废碎料、不锈钢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其他钢铁废料等继续实施较高的出口关税(40%),符合我国对大宗矿产资源循环有效利用和资源型产业升级的发展理念。

特惠税率方面,2025年我国继续给予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建议


评估分析以合理调整进出口业务

相关企业应结合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时更新进出口业务相关信息,譬如汇总梳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评价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检视企业是否已充分合规享受减税政策,对于取消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如电池隔膜,部分服装、家用电器等),应及时开展成本测算,为进出口业务的合理调整提供基础。

主动参与税政调研工作

对于一些生物医药企业的关键医药品、科技制造企业的关键零部件等关税调整诉求意愿较高的商品,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以及产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合理诉求和现实问题,争取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支持,赋能产业良性发展,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参与税政调研和意见征集工作。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了提高税政调研的准确性,企业通常需要对自身进出口商品进行全流程摸排、对行业及上下游情况和数据作搜集整理,形成税政调研报告。企业后续还需积极跟进,及时解答调研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即使在政策落地之后,企业仍需要对运营情况作跟进汇报等。一般而言,在准备完善的情况下,整个申请周期持续约一到两年,在低税率实施后,后续汇报周期还需要约一至两年。

关注自由贸易协定网络等各国政策对供应链综合影响

对于走向国际的中资企业,以及将商品返销海外的跨国企业而言,在中国的关税政策调整之外,包括近期中国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未来美国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墨西哥和巴西等地近期宣布上调关税等都可能会给企业的供应链带来多重影响。为此相关企业需要了解其供应链全貌,细致到产品、原产地、供应商等,并在密切跟踪贸易政策与监管环境变化的基础上做好场景化测算,根据实际变量快速调整策略,从全局视角关注进口地的“原产地标准”等一系列合规要求的影响,对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善加应用,从而能够以预防性、前瞻性的高度对全球供应链作出适时应变。

注:

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2/content_6995067.htm


 国家医保局1月7日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明确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多个省会(首府)城市已放开,线上线下多渠道参保
 
  国家医保局印发的通知特别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通知提出要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记者梳理发现,已有多个省会城市(首府)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参保的户籍限制。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医保参保便不限制户籍,外地居民可凭居住证参保。石家庄坚持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办理参保业务。
 
  从2022年1月开始,安徽省合肥市就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参保户籍限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合肥市内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只需要提交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就可以通过线上小程序申请参保。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
 
  “目前,郑州市基本医保已全面放开户籍限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职工医保的,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登记;外地户籍人员参加郑州居民医保的,持居住证或者居住证办理凭证就能够完成参保手续。”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方志田表示。
 
  从2021年起,包括南宁在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居民医保参保已经不再限制户籍。“对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姚方介绍。
 
  有利于促进人才自由流动,体现医保政策公平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取消户籍限制能方便群众及时参加医保,特别是让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在务工地、常住地参保,更方便快捷享受医疗服务,并能够促进人才更加自由地流动。
 
  “合肥作为省会城市和新兴的科技之城,有大量人口流入,不仅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还有随子女生活的老年人、随父母生活的孩子。取消户籍限制,有利于保障这类人群的医疗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合肥市医保局医药管理和待遇保障处处长葛慧敏说。
 
  安徽省医疗保障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绍华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这会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符合当下大量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的社会趋势,具有很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随着户籍门槛的降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跨区域转移,满足城市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姚方说。
 
  李绍华认为政策的优化也体现了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原则。取消户籍限制后,对于劳动者而言,不再因其户籍导致享受的医保政策不同,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医疗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放开户籍限制还可以简化群众参保流程手续,节约参保成本和时间,减少因工作地点变动造成的重复参保和断保问题,提高了服务效能。
 
  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保障待遇不中断
 
  随着参保户籍限制的取消,医保关系能否顺利、方便地实现转移接续,需要相应的政策保障。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通知,劳动者在医保关系接续过程中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不中断。推动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确保应享尽享。
 
  随着线上医保平台功能的完善,参保者办理转移接续日渐便捷。石家庄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徐征介绍,参保职工本人在河北省内变更参保地无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若职工医保转移到省外,可以线上办理转移接续。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完成后,待遇参照新参保地政策执行。在合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只需通过“安徽医保”线上小程序,就可以直接办理转移接续。
 
  姚方介绍,广西已接入国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平台,自治区内和跨省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均实现线上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成功后自动发起上一段自治区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移资金未转入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前,新参保地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转移基金数据,将资金提前划入参保群众医保个人账户中,不受实际拨付到账的时间限制,实现新参保地办理转入当日资金“秒到账”,给急需使用转移资金就诊的参保群众带来极大的便利。
 
  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标准存在差异,待遇也不一样,该如何处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广西医科大学副教授李青建议,“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或签订区域间协议,确保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间的待遇平稳过渡。同时,运用医保基金精算技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防范医保基金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随着医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全民能够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美好愿景正逐步实现。”


更高质量共商共建共享
开启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发展新征程
——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侧记

“中方将同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加强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2023年10月18日,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在海内外引发强烈反响,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指引。

拥抱世界,才能拥抱明天;携手共进,才能行稳致远。红枫银杏的金秋时节,一场畅议税收征管合作与数字化转型的盛会在北京举行。

与君远相知,不道云海深。在加强税收领域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的共同愿景下,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20个国家税务部门、6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及部分学术机构和跨国企业嘉宾,跨越山海,相聚北京,分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成果和经验,让思想碰撞出火花,让交流凝结出成果,为这个收获的季节增添了更多的精彩。

在对话交流中共商时代课题

当今世界,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如何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是全球税收治理面临的时代课题。

“在征求与会各国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决定组织召开此次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为各方搭建一个平等对话交流的平台,开展税收征管数字化前沿问题研究讨论,推动相关税收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说。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是我们的必然选择,第十三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发布了《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目的就是对世界范围内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具体指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秘书处主任彼得·格林和秘书处顾问保罗·马什在研讨会上深入介绍了全球税收征管3.0推进的最新进展。

在对话交流中共商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时代课题,正是召开此次研讨会的初衷。研讨会针对电子发票、纳税服务创新、跨境互操作性及创新观点、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税收规则嵌入纳税人自有系统5个议题开展研讨。与会代表们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在热切的探讨和精彩的发言中不断激发思考、凝聚共识。

“让电子发票系统与纳税人的会计系统有机结合”“打造数字时代的‘个性化电子发票’”“将机器学习模型应用于电子发票”“为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类型的电子发票服务”……对于电子发票,与会代表们抛出的一个个富有创见的观点,让人深受启发。

“为纳税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从基于人工管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基于信息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整个税务部门能够随时按需提供同一水准的纳税服务”……对于纳税服务创新,与会代表们分享各国创新实践,极具借鉴意义。

“通过提供更现代化的数据采集方式及更高效的税收管理,赋能纳税人”“为所有纳税人,包括那些不熟悉数字化程序的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且用户友好的服务”“打造全球可复制和可扩展的解决方案”……对于税收规则嵌入纳税人自有系统,与会代表们切中肯綮的发言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

……

“感谢中国税务部门组织了这次研讨会,非常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大家介绍日本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经验,并学习各国做法。”日本国税厅审议官中村稔说。

在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中,与会代表们介绍各国实践,分享真知灼见,将税收征管数字化合作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促进各国税务部门携手构建更加紧密、更高质量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在凝聚共识中共建合作平台

“世界好,中国才会好;中国好,世界会更好。”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引发全球共鸣。这份热烈反响的背后,是国际社会对“只有合作共赢才能办成事、办好事、办大事”的高度认同。

合则强,孤则弱。合作共赢的热切氛围也是这次研讨会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来自五洲四海的与会代表们为了合作而来,为了发展而来,达成了丰硕的合作成果。

“共搭平台,加力推进合作机制建设”“共享资源,持续加大互学互鉴力度”“共谋发展,积极拓宽数字化转型路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携手推进全球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出三点倡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通过了《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联合声明》,充分肯定与会各方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探索实践。与会各方表示,本次研讨会有利于各国增进互信、凝聚共识,下一步将着力把共识转化为行动,更好顺应全球税收征管数字化趋势,持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

“这是一次成功的盛会。税收征管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在为之努力,但不同国家也有所差异。这次研讨会为各国交流经验和应对挑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财政事务部的黛布拉·亚当斯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

精诚合作可以改进工作。“税收征管数字化使我们的工作变得简单,既能改善税务部门的工作,更能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可以互相分享经验和知识,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数字化建设水平。”韩国国税厅副厅长朴宰亨说。

精诚合作可以推动变革。“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大会,很多国家和税收组织都将把税收征管数字化提上议程。”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助理局长叶铭凯认为,各方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做法中汲取经验,这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进程。

精诚合作也可以缩小差距。“每个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是不同的,通过组织这样的研讨会,我们能够在相互学习借鉴中,缩小不同国家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差距。”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亚太部主管莎薇恩·拉切尔说。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与会代表的由衷称赞,多方合作的系列成果,是对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合作投下的支持票和信任票。

在互学互鉴中共享中国智慧

习近平主席强调,共建“一带一路”源自中国,成果和机遇属于世界。胸怀天下,更显中国担当。根植历史厚土、顺应时代大势的“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本次研讨会也为全球税收治理提供了更多中国智慧。

“我们将税费优惠政策及时精准地匹配到每一个适用的纳税人缴费人,并多维跟踪分析政策实施效果,有效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红利释放的精准性、效应评估的客观性。用我们的话来说,由以前的‘人找政策’转变为现在便捷的‘政策找人’。”在研讨会上,王军局长介绍了中国税务部门基于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创新服务举措。研讨会结束后,与会代表们还专程访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现场观摩了解中国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情况。

“感谢中方邀请,让我们体验到中国高水平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王军局长的发言给我们了很多启发,中国税务部门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我们打算结合这些中国经验在本国开展实践。未来期待与中方进一步深化双边交流合作。”沙特税务部门负责人阿卜杜拉·萨丹说。

更多的中国方案在交流互鉴中闪耀出智慧之光。

“当前,税收职能已超越了经济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深切感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也需要置于服务国家治理中统筹推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饶立新建议在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中将“服务国家治理”理念涵盖进来,以更好评估税务部门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服务国家治理中的贡献度。

“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寻求数字治理规则、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携手提高税收领域跨境互操作水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罗天舒引用“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古语,建议推动数据治理规则公开透明、可转化,实现国际税收数据交互的无缝衔接和无成本转换。

“我们从中方的发言和分享中学习到建设智慧税务的经验。比如,着力构建数据整合平台、统一数据采集和共享标准等,这些经验有助于构建信息量大、集成度高的智能化税收资源共享体系。”澳大利亚税务局副局长海克托·汤普森说。

“中国是贸易全球化的关键参与者,也是匈牙利在投资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因此,来参加这次会议,分享并学习中国税务部门的经验,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匈牙利国家税务和海关总局局长瓦古伊海利·费伦茨说。

“助力更多国家和地区更好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谱写深化全球税收治理、推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和治理效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新篇章!”王军局长在税收征管数字化高级别国际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传递出深化税收征管国际交流合作的强音。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发展将为各国带来更多新机遇,为世界经济注入更多新动能。中国税务部门将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定不移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一道,把握历史机遇,加强团结协作,构建发展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全球经济治理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网12月26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中提到,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以下为全文内容:

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5号

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福建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先行先试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加强履约担保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您看咱们售楼处现在的人流量也知道了,这几天到访的客户特别多。”谈到过去一周的销售情况,北京西红门板块某新房楼盘的客户经理语气轻快地告诉记者,12月8日上午就有客户为99平方米户型的一套房源交了定金。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自12月1日起执行。

  在实探一线市场房地产市场后,记者注意到,有关政策在降低居民购房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刚性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税收政策落地后,购房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其中,一线城市的市场表现尤为突出。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12月1日至5日,全国房屋交易累计申报55.3万套,同比增长24.8%。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同比分别增长62.2%、87.2%、27.5%和66.4%。

  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在《公告》发布后迅速跟进,宣布自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其中,北京、上海、深圳特别明确,自12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北京跟进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后,对于购买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住宅的购房者来说,首套住房契税由此前的1.5%降至1%。

  刚在北京购置了第一套住房的黄女士对记者表示,自己相中的房子在130平方米左右,刚好能被新政策覆盖,算下来契税能优惠三万多元。

  “就我们团队情况看,优惠出来后二手房(市场)反应更大。”上海市闵行区的一位链家经纪人告诉记者,在二手房市场上,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的房源本身就比较受欢迎,现在来要求带看客户更多了,一些此前已经基本选好房的客户也在税收优惠后“下定决心”成交。

  据网上房地产数据统计,12月1日至12月7日,上海二手房网签量为6804套,较11月1日至11月7日5842套的网签量增长16.4%。

  “税收政策调整的效果在市场体现明显,尤其是二手房更为直接,成交量持续保持高位。”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上广深楼市在政策的持续刺激下热度提升,加快了二手房的去化速度。

  市场在税收新政落地的首周反应积极,未来,政策效应能否持续?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税收优惠将持续发挥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从而为房地产市场带来积极影响。

  广东省城乡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税收新政的效果将会延续。政策效应叠加开发商的年底促销活动,12月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值得期待。

  “根据安居客数据,当前一线城市二手房挂牌时长有所缩短,说明市场的成交正在加速。”张波表示,未来随着成交周期不断缩短,二手房价格整体趋于稳定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严跃进认为,未来,在房地产一系列政策影响下,交易量将持续提升,从而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市场回稳。


  亨特·拜登(资料图)

当地时间9月5日,美国总统拜登之子亨特·拜登就其联邦税务案的9项指控罪名认罪。

此前,亨特·拜登于去年12月被指控犯有9项联邦税务罪,其中包括没有申报和缴纳税款、逃税以及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单,9项罪名中有3项重罪和6项轻罪。起诉书称,亨特·拜登在2016年至2019年的四年内未能缴纳至少140万美元的联邦税,并通过在2020年2月左右提交虚假申报表来逃避2018税年的税收评估。


【8 月 31 日,美国富豪埃隆·马斯克称美国或很快面临破产。】马斯克在社交平台 X 上发帖表示,按照当前政府支出速度,美国正走在破产的快车道上,政府超支是致通货膨胀的原因。报道指出,美国财政部 7 月 29 日称,美国国债首次突破 35 万亿美元大关。据国会预算办公室预测,到 2034 年,美国国债规模将超 50 万亿美元,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将超 122%。

8月27日深夜,恒大汽车突然发布盈利预警公告。‍‍‍‍‍‍‍‍‍‍

公告表示,预计恒大汽车集团(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2024年上半年录得综合净亏损约人民币202.54亿元;而去年上半年,则录得综合净亏损约人民币68.73亿元。

恒大汽车称,本集团预期在二零二四上半年度录得综合净亏损增加,鉴于中国恒大集团已于2024年1月29日被香港高等法院颁布命令清盘,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增加对中国恒大集团子公司及联合营公司应收款项减值拨备。二零二四上半年度全额计提拨备约人民币167.37亿。

恒大汽车在公告表示: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管理层就目前所得财务资料作出之初步审阅为基础,且并非基于任何经本公司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审核或审阅之数据或资料得出。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细阅预期将于8月底刊发的上半年度业绩公告。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星 摄

目前,恒大系公司均深陷债务泥潭。恒大汽车也面临着严峻的财务和经营压力。

7月28日晚间,恒大汽车公告,其附属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于7月26日收到相关地方人民法院下发通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相关附属公司的个别债权人于7月25日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对相关附属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8月5日早间,恒大汽车公告,相关地方人民法院于8月2日就相关附属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听证, 相关地方人民法院裁定相关附属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而在此之前,恒大汽车因违约,还被要求向相关地方行政部门退回已发放的各项奖励及补贴合计约人民币19亿元。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8月12日的报道,日前,记者来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的恒大汽车天津工厂——恒驰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汽车),首先看到的是零散停放在工厂南大门外道路的十余辆车、鲜有人员走动的园区马路,以及园区内疯长的杂草。

“工厂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上班的人也就几十个人了。”一位正在恒驰汽车综合楼大门值班的工作人员,指着马路上停放的车辆对记者说,从门口停放的车辆就能看出工厂内现在上班的人已经很少了。

一位接近恒驰汽车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曾经工厂有五六百人,现在园区内也就剩40多人。”“目前,工厂已经停产了,剩下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公司领导、班长和管车间黑白班的工人。”

该知情人士介绍,工厂生产顶峰时,恒驰汽车会安排十余辆班车接送车间员工上下班。但从去年10月开始,接送员工的班车数量开始逐步缩减,直到后面停产,就没班车了。

另外,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恒驰汽车上班的员工工资是正常发放的,不过每月只发80%。”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星 摄

值得注意的是,8月26日,恒大汽车在港交所公告:有关潜在股份转让的讨论仍在进行中;潜在卖方与潜在买方尚未订立买卖协议,潜在买方及本公司尚未订立授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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