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1日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中国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新态势”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北京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郭雳,SCIA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郭晓文,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焦津洪,SCIA理事会副理事长、香港证监会原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SCIA院长刘晓春,SCIA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北京大学教授、原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等8名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共同发布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典型案例(九)内容。
案例九:多元机制化解资本市场争议典型案例
某金融服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约定金融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金融服务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后,因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付款条件已成就的第一笔投资顾问费,金融服务公司提起第一次仲裁,仲裁庭支持了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投资顾问费及违约金的请求,科技公司也依据裁决结果支付了相应款项。后金融服务公司得知科技公司另一笔投资顾问费用支付条件已经成就,遂提起第二次仲裁。第二案仲裁庭审理后发现后续还可能发生新的顾问费用,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及后续还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在双方一致要求下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了调解书。
本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因同一份投资顾问协议引发两次争议,两案当事人相同、案情相关,但仲裁庭组成不同。前一案仲裁庭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仔细梳理和充分回应,作出了专业、公正的裁决,最终得以履行。后一案的仲裁庭及时关注到争议的反复性,以案结事了为初衷,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当事人的仲裁费用也因和解获得减免。
此二案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仅聚焦于一个案件的审理完结,更关注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际化解,满足了资本市场主体和谐、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的需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