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负责反倾销工作的机构主要是美商务部和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执行反倾销措施令的主管机构。另外还有两个司法审查机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这些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根据特定的程序规则发挥不同的作用。
1.商务部
美国商务部是美政府主管国际贸易(不含农产品贸易)的行政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调查和裁决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确定。
2.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是美国关税委员会。美关税委员会于1916年设立,1954年以来一直负责反倾销调查中的损害调查。1974年关税委员会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是由美国会设立的准司法的联邦机构,其6位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美国会批准,他们的任期为9年。损害裁决必须由该委员会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投票作出。
3.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能是实施关税法和有关货物进出口的法律。在反倾销案件中,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反倾销裁决的执行,即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4.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对与进口贸易相关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在反倾销案件中,国际贸易法院对相关的行政裁决享有司法管辖权。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针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案件审理中所作出的裁定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针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并更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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