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解体后,市场经济的引入促进了现代意义的商事仲裁制度在俄罗斯的形成与发展。目前,俄罗斯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仲裁法律制度。其中,调整国内商事仲裁的法律主要是《俄罗斯联邦仲裁庭法》,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主要是《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
由于《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在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时,该法仅适用以下争议:(1)发生在国际贸易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合同争议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俄罗斯境外;以及(2)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设立的从事外国投资的企业、国际联合会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即《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普遍意义的“国际争议”,还包括在大多法域中通常被认为属于“国内争议”的争议(争议各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俄罗斯联邦,但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由外国人投资)。因此,对于非俄罗斯籍的商事活动主体而言,需要了解的是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以,下面我们就围绕“可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临时措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五个商事仲裁中最核心的要素对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简要的说明,最后再简单介绍一下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最新的发展情况。
一、法律框架
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前文提到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其文本与《示范法》十分接近。除该法之外,2002年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也是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在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方面,俄罗斯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与科技合作关于中产生的争议的公约》的缔约国。
二、可仲裁事项
无论是《示范法》还是《纽约公约》都将“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权交由各国国内法律,即规定“哪些事项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是一国行使主权的体现。同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国法律是否允许某项争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直接关系到所涉仲裁裁决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了解一国法律对“可仲裁事项”的规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使用者来说十分重要。
前文已经提到,《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1)发生在国际贸易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合同争议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俄罗斯境外;以及(2)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设立的从事外国投资的企业、国际联合会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均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提请国际商事仲裁。另外,《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附件一《有关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规定》对“合同争议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任何货物买卖,劳务服务,货物、劳务交换,货物、人员运输,商业代表和代理,租赁,科学技术及其他智力成果的交流,工业及其他工程建设,许可证业务,投资,金融,保险”均属于“合同争议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尽管《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但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一般认为,消费者争议,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授予争议,不动产争议,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解散、清算等争议,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争议都属于不可仲裁事项。其中,关于“不动产争议”、“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解散、清算等争议”、“与国有资产有关的争议”与外国投资者息息相关,特别值得注意。
三、仲裁协议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权,赋予仲裁庭对特定争议管辖权的依据。因此,了解一国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就十分重要。通常来说,一国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可以分为形式要求与内容要求。
形式上,《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与《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致,即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同时,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定十分宽松,除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中的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外,载于双方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方式中的仲裁协议也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参照”某项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并且该“参照”足以使该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构成当事人间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当事人间的该份书面合同也可被认定为包含仲裁条款。更进一步的是,启动仲裁程序后,如果在仲裁申请书与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称双方当事人间订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不否认,则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
内容上,《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须具备哪些事项,但毋庸置疑,仲裁协议必须载明当事人将现存的或可能发生的某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对于俄罗斯而言,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仲裁法院(Arbitration Court)”与“仲裁庭(Arbitration Tribunal)”这两个词汇的区别。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社会变革中,俄罗斯的国家仲裁制度演变成了商事法院制度,因此当今俄罗斯专门处理商事案件的法院的官方名称中仍保留了“仲裁”两字,为“仲裁法院”。“仲裁法院”与“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共同组成了俄罗斯的法院体系。因此,在俄罗斯,仲裁法院是法院,并非是仲裁庭。
四、仲裁庭组成
在商事仲裁中,承担争议裁判者角色的是仲裁庭。因此,选任仲裁员的程序显然是商事仲裁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与《示范法》一致,俄罗斯不禁止临时仲裁,也不强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册内的仲裁员。《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人数没有约定,则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的产生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没有约定,(1)当仲裁庭是独任仲裁庭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独任仲裁员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指定;(2)当仲裁庭是三人仲裁庭时,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要求后30日内没有选定仲裁员,则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为其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如果双方选定的仲裁员没有在30日内指定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同样由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进行指定。
对于仲裁员的回避,《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回避程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程序没有约定,则拟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知悉仲裁庭组成或了解到仲裁员存在任何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应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若该回避申请被驳回,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就是否回避作出终局决定。
另外还需要介绍的是,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于2010年参照《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问题指南》制定了新的有关仲裁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规定,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不再详细引述。
五、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不必赘言,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的主体有三个,第一是仲裁庭,《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命令任何当事人对争议标的采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有关此种措施的担保;第二是法院,虽然《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并未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作出规定,但2002年通过的《仲裁程序法典》明确规定了仲裁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前也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俄罗斯法院提出保全措施申请;第三,也是特别需要介绍的,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也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临时措施决定,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此项权力来源于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属于《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附件,为该法的一部分。
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俄罗斯并没有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外国裁决”、“国内裁决”的划分,而是分为了“国际裁决”与“非国际裁决”,凡是对《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范围内的争议作出的裁决皆为“国际”裁决,无论该裁决作出地是俄罗斯境内还是境外,也即无论是“外国仲裁裁决”还是“本国裁决”,只要裁决所涉争议属于《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其承认与执行都适用相同的规定。关于《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前文已经多次介绍过了,即《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在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时,该法仅适用以下争议:(1)发生在国际贸易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合同争议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俄罗斯境外;以及(2)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设立的从事外国投资的企业、国际联合会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
那么,如何在俄罗斯启动一项“国际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呢?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第一、时间上,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3年内提出;第二、管辖上,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向债务人营业地或住所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提出请求,如果地点未知,则应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提出请求。第三、形式上,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向仲裁法院提供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原本或者经过有权机关认证过的副本,如果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不是用俄语书写的,必须提供经过有权机关认证过的俄语翻译版本。第四、救济上,若当事人对仲裁法院就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法院提出上诉,除此上诉外,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中还提供了一项独特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还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申请复审,也即下级仲裁法院有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有可能在生效后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更改。
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与《纽约公约》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普遍认为,俄罗斯仲裁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存在滥用公共政策的情况,存在着诸多俄罗斯仲裁法院以违反俄罗斯联邦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相关仲裁裁决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俄罗斯仲裁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令人难以预测。不过,从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越是高级别的仲裁法院,对商事仲裁的态度越友好、越开放。
七、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我们注意到,2013年以来,俄罗斯启动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2015年12月29日,俄罗斯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正案等一系列关于仲裁法律制度的法案。其中,《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修正案将于2016年9月1日起生效。
俄罗斯仲裁法律制度此次的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扩大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除适用于目前规定的“发生在国际贸易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合同争议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俄罗斯境外”、“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设立的从事外国投资的企业、国际联合会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这些组织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以及这些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争议”外,《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还将适用于“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地点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争议”、“与争议事项关系最密切的地点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争议”。
2、确定了过去被认为在俄罗斯不可通过仲裁解决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解散、清算等争议”的可仲裁性。但同时规定了“该类争议必须约定机构仲裁进行仲裁,禁止通过临时仲裁解决该类争议”,规定了“若该法人为俄罗斯法人,则所涉的该类争议的仲裁地必须位于俄罗斯境内”、规定了“俄罗斯战略企业清单上的主体所涉的该类争议不可通过仲裁解决”等限制性要求。
3、将前文中“仲裁庭组成”部分介绍的俄罗斯联邦工商总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主席团协助当事人确定仲裁员人选的权力与对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作出决定的权力交由仲裁法院行使。
4、要求在俄罗斯境内从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向俄罗斯政府申请许可,如果在俄罗斯境内从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未通过俄罗斯政府的审批、获得俄罗斯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书,则其在俄罗斯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将被视为临时仲裁裁决。
另外,该次改革还涉及仲裁员的豁免权、对选择担任仲裁员的退休法官进行补贴等事项。总体来看,俄罗斯该次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体现出了俄罗斯支持仲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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