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造成的社会活动停滞已经结束,在技术进步和法律纠纷多样化的背景下,日本的知识产权正在经历几项重要发展。
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
日本制定了一项有利于商业的政策,旨在促进 AI 的开发和使用。对于 2024 财年,政府已要求与 AI 相关的预算为 1.640 亿日元,其中近一半用于促进 AI 的发展,近一半用于促进 AI 的使用。这种态度也反映在日本的知识产权政策中。
在专利方面,日本特许厅 (JPO) 于 2023 年 10 月将负责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审查员人数从 13 人增加到 38 人,每个部门分配一名审查员,以涵盖所有技术领域。此外,日本特许厅还于 2019 年 1 月在“专利审查手册”中增加了 10 个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示例,解释了如何审查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实施要件、支持要件和创造性。预计到 2024 年 3 月将添加更多示例。
在版权方面,2018 年版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通常允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机器学习——无论是商业还是非商业——无需版权所有者的任何许可。2023 年 6 月,文化厅发布了对 AI 生成作品侵犯版权的看法以及对 AI 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的看法。更详细的指南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
鉴于日本在 2023 年担任了 G7 广岛峰会的主席,日本还参与了生成式 AI 国际规则的制定。除了框架中公布的国际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外,日本正在推动 G7 领导人商定的广岛 AI 过程综合政策框架。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
2023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UCPA) 的立法。这些修正案与 UCPA 的域外适用有关,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加强和扩大对外国(外国)公务员行贿受贿的处罚
为了在更高级别以更适当的方式实施 OECD 反贿赂公约,增加了对个人和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法定处罚。具体而言,修订后,个人的最高罚款和监禁为不超过 3000 万日元的罚款和/或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公司的最高罚款不超过 10 亿日元。
在该修正案之前,UCPA 将日本公民在日本境外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相比之下,在修正案之后,UCPA 将任何人(即不仅仅是日本国民)在日本境外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明确侵犯国际商业秘密案件的程序
在修订之前,尚不清楚日本法院是否会被授予国际管辖权,或者是否会在在日本经营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海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选择 UCPA 作为管辖法律。修订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日本法院将被授予国际管辖权,并且 UCPA 将适用于以下案件:
- 系争商业秘密由在日本从事业务的人持有;
- 商业秘密保存在日本;和
- 商业秘密不专门用于日本以外的业务。
外观设计法修正案
2023 年,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对缺乏新颖性适用例外的要求。《外观设计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了在申请日之前因设计人的行为而使创作的外观设计为人所知时,无新颖性的例外(第 4 条第 2 款)。为了申请第4条第(2)款的适用,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起30日内,根据第4条第(3)向日本专利局提交一些文件,特别是证明该公知外观设计是可以适用第4条第(2)款的外观设计的文件(“证明文件”)。
根据现行外观设计法,如果设计人多次公开外观设计,原则上应对所有公开行为执行第 4 条第 3 款规定的程序。但是,对于大多数申请人来说,要掌握所有披露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在上述修改中,放宽了第4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在设计人多次公开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通过证明文件证明,由于最早披露行为而公布的外观设计是可以适用第4条第(2)款的外观设计, 申请人无需对其余的披露行为执行相同的程序。修订后的第 4 条第 (3) 款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关于领土主体问题的新大合议庭裁决
2023 年 5 月 26 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庭对 Dwango Co Ltd 与 FC2 Inc(美国公司)之间的案件作出了新的判决,该案件涉及专利法的地域原则(案件编号 2022 (Ne) 10046)(“新大合议庭案件”)。(请参阅 https://www.ip.courts.go.jp/eng/hanrei/g_panel/index.html)
2022 年,在同一方之间的另一起案件中,领土原则也因相同的背景事实而存在争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史以来第一个允许对部分在日本境外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专利执法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专利与一项“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有关,该程序用于在屏幕上播放的视频上显示评论(案件编号 2018 (Ne) 10077)。
另一方面,新大面板案中的争议专利与一种“计算机系统”的发明有关,该系统用于提供评论,以在屏幕上播放的视频上显示,特别是要求“服务器”作为计算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问题在于被指控的侵权诉讼(这种计算机系统的产品)是否在日本进行。
在一审中,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的服务器存在于日本境外(案件编号 2019 (Wa) 25152)。然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在日本进行的,并允许对被告行使专利权。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陪审团指出,即使作为计算机系统组成部分的“服务器”在日本境外,如果考虑以下因素,也可以认定被指控的侵权诉讼(计算机系统的产品)实质上在日本进行:
- 诉讼的具体要素;
- 日本现存的要素所执行的功能/作用;
- 行为效果发生的地方;和
- 行为等对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陪审团认定被控侵权诉讼实质上是在日本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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