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反垄断制度建设
2、反垄断行政执法
3、反垄断司法
导 言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2022年首次大修以来,今年已经步入了第16个年头。16年来,我国反垄断法治建设立足于丰富的本土实践,逐渐走向成熟和创新的新发展阶段,本文就2024年上半年反垄断法制建设、执法、司法动态进行回顾和展望。
一、反垄断制度建设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2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9部反垄断指南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2024年反垄断法制建设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2024年上半年,反垄断法制建设主要围绕四条主线展开: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首先,经营者集中工作是2024年上半年反垄断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与市场经营主体并购活动关系最为密切,广大市场主体应给予高度关注。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公布并施行,大幅提高自2008年实施至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2]。此次修订新增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主动调查权,为企业反垄断合规建设敲响警钟。2024年6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与协调效应、潜在竞争等判断和分析标准,帮助经营者提高自身行为的可预测性。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5日和4月8日分别公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导手册》以及关于公开征求《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修订版)》、《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修订版)》意见的公告,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接下来,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继续研究制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未达申报标准但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理工作规则》[3]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明确了审查标准和例外制度安排,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审查工作的牵头主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提升制度刚性;在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3月25日,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有机衔接了招标投标制度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时的具体规则。制度的落地离不开中央和地方的协同推进。5月13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5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管理措施《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大连、浙江、重庆等地也陆续发布地方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题培训。
反垄断合规指南制度建设方面,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细化了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列举了行业协会应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明确了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4)》,在2020年版指南的基础上增设了第五章“合规激励”,明确了享受减免处罚的条件,这一合规激励创新制度将大大增强我国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动力。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2024年上半年,反垄断执法依然聚焦四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反垄断执法情况概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开信息显示,2024上半年查处垄断协议案件共4件,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罚没金额约748万元[4],涉及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罚没金额约175万[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共11件,大部分针对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限定交易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主要涉及保险行业、建筑行业、公用事业、医疗体检、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
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信息显示[6],2024年上半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97件,无条件批准282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1件。从案件类型看,绝大多数案件为简易案件并在初步审查阶段结案,今年上半年审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共262件,约占88%;在初步审查阶段结案的案件共256件,约占86%。
此外,2024年6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上海海立与海尔空调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是执法机关公布的首例适用修正后的反垄断法查处的应报未报经营者集中案件。根据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抢跑”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而本案中当事人被处罚了该上限金额的30%--150万元人民币,执法机关综合考虑了本案的下述情节,决定了本案的罚款金额:1)当事人在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方面不具有加重情节;2)初犯;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4)当事人在违法实施集中后积极整改,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制度等。
上述案件作为反垄断法修正后公布的首个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例,具有很强的实践参考意义。
(二)反垄断特色执法
2023年12月6日,《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下发,提出了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包括《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2024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负责人根据《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规定,约见Avanci专利池相关负责人,当面递交《提醒敦促函》,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Avanci专利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关问题预防和整改工作。
向Avanci发出的《提醒敦促函》是执法机关引入“三书一函”制度以来向市场主体公开披露的首例。“三书一函”制度通过不同阶段的监管措施,从预警、指导到调查和处罚,逐步规范和纠正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执法领域较为新型的执法方式,有利于经营主体较早发现并纠正可能的反垄断法违法违规问题。
三、反垄断司法
2024年上半年以来,伴随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修订,反垄断检察工作深入开展,涌现出一系列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反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在吸收前述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实体方面,新增相关市场界定等条款,涉及药品、专利、平台经济等民生重点领域;程序方面,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以缓解“举证难、证明难”问题,加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和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可以预见,未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将伴随相关制度完善有所增长。
根据最高法在2024年6月的新闻发布会上的披露,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2024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月22日、4月26日、6月24日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共计17件,案件亮点简要摘录如下:
展望2024年下半年中国反垄断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工作,我们认为:在制度层面,反垄断法的大修以及主要配套规定的出台刚刚完成,接下来的工作很可能围绕各项制度的优化以及细分领域的深耕展开。例如,随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批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对案件的审批流程和标准会变得更加精细化和透明化,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和理解,以便对商业行为进行更为准确的预期;在执法层面,围绕建立全国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以及关注民生领域的两条主线,执法机关会继续推进相关领域的常态化执法,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对合规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学习与更新,避免放松合规的常态化管理;最后,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数量的增多,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受到其他竞争主体的垄断行为侵害的市场主体将拥有更多的维权渠道和途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对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的学习和理解,可以更好的实现竞争环境中的“攻”与“防”。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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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完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推动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推动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技术规范》、优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思路方案,研究起草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2] 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标准,由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3] 参见《再谈监管“掐尖并购”,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规则》,载腾讯网2024年1月1日,https://new.qq.com/rain/a/20240201A043K700。
[4] 其中,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新疆5家岩棉企业共处约520.56万元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及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共处约128.87万元罚款;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砚山县11家制砖企业共处约68.64万元罚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处30万元罚款。
[5] 其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处以约156.36万元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约18.75万元罚款。
[6] 参见《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282件》,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24年7月30日,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04ae006d8812494db8ed3985a04a6e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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