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诉讼的日益国际化
过去几年,法国诉讼格局的特点是案件、趋势、行为者和法规日益国际化。在这种现象的许多可能例子中,有四个特别明显。
巴黎法院专门处理国际商业案件的国际法庭的成功
早在 2018 年,巴黎成立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一个用于一审,一个用于上诉程序——同时采用了旨在更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殊程序规则。两院裁决受外国(在某些情况下是欧洲)法律管辖的争议,并裁决与国际仲裁相关的争议(撤销请求、执行等)。
经过五年的实施,并对涉及 70 多个国家/地区的数百起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进行了裁决,该倡议被认为是成功的,因为两个国际商会增强了巴黎作为跨境争议论坛的吸引力。
当事人高度重视无需翻译即可提交英文文件的机会,组织对证人或专家的交叉询问,用英语提交书面和口头意见,或在类似于欧盟法院的同声传译室进行视频听证会——所有这些都在标准的法国民事诉讼规则下是不可能的。
法国和外国当事人都认识到,国际法庭的判决和命令是用法语起草的,并附有英文宣誓翻译,受益于欧盟内部的自动承认和执行规则,与欧盟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如英国)的决策相比具有比较优势。
简而言之,巴黎法院现在为法国和外国公司提供了一个相当有效的双重两级系统,有助于在法国解决国际争议。
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监管框架中不断增长的 ESG 诉讼
近年来,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相关事务一直是经济和法律趋势的前沿,法国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关注日益增加。
欧盟内外的公司面临的压力尤其大,他们必须遵守不断变化的 ESG 监管框架,涵盖广泛的问题,例如,从根据法国公司警惕义务法将 ESG 考虑因素纳入其日常运营,到根据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SRD) 提供包括 ESG 标准在内的全面非财务报告。
这种日益增长的监管压力已经导致针对公司的多项 ESG 索赔,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向法国法院提起。这些索赔主要基于:(i) 2017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法国公司警戒义务法》,该法要求一些公司制定警戒计划,以识别和防止因公司、其子公司或其供应链的运营而导致的严重侵犯人权、安全、健康和环境损害的行为;以及 (ii) 处理漂绿(即误导性环境声明)的法国法律规定。随着 CSRD 的实施,人们还应该预期与公司所做的 ESG 披露相关的 ESG 诉讼或执法将快速增长。
作为对 ESG 诉讼兴起的认可,今年早些时候(2024 年)在巴黎上诉法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处理生态责任和警戒义务争议的新分庭。设立这个专门的分庭来审理 ESG 诉讼案件,由专业法官就这些问题提供一致的判例法,应该会使法国成为国际层面 ESG 诉讼的首选论坛。
股东活动家可能的新机会
虽然股东激进主义在法国的影响力历来相当有限,但自 2016 年以来,许多激进主义者(主要来自美国和英国,如 Elliott、Amber Capital、CIAM、TCI Fund Management、G. Wyser-Pratte、Muddy Waters)已经进入法国市场。
尽管许多案件在媒体上大肆宣传,例如 Amber/Lagardère 或 Muddy Waters/Casino 激烈的法庭斗争,但与美国维权人士提起的法庭案件的数量和强度相比,法国股东维权主义仍然相对胆怯。
法国股东激进主义的总体强度较低通常可以用两个主要因素来解释。首先,股东对话:许多法国公司通过让股东更紧密地参与公司的战略和治理,成功地有效地应对了股东激进主义,从而防止了破坏稳定的运动进一步升级。其次,不受欢迎的法律环境:法律的限制(特别是关于集体诉讼)和法国法院系统的实际限制都使股东更难在法庭上取得成功。
这片土地可能正处于新进化的前夜,由双重动力孕育而成。一方面,法国集体诉讼制度可能会进行改革:该法案草案于 2023 年 3 月初通过,将法国集体诉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事项,包括针对发行人和/或其管理层的索赔。另一方面,随着美国/英国的出资者对法国的法律限制越来越放心,并在这个活跃的市场上寻求更多机会,因此有更多的诉讼资金可用。
法国重组过程中力量的范式转变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关于预防性重组框架、债务清偿和取消资格以及提高重组、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效率的措施的指令 (EU) 2019/1023,以及修订指令 (EU) 2017/1132,该指令引入了旨在协调欧盟成员国实体法的机制, 代表了欧洲破产法的重大进步,长期以来,欧洲破产法一直被认为抵制这种协调努力。
法国通过 2021 年 9 月 15 日第 2021-1193 号法令将指令 (EU) 2019/1023 转置。它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
受影响方类别的引入和跨类别的 cramdown 机制——这些概念在法国迄今为止还不为人知——使法国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的力量发生了范式转变,最近的重组就是例证。
虽然新制度本应将权力平衡转向有利于债权人的位置,并协调欧盟成员国的重组方式,但最近的案例仍然表明,在法国,债务人通常能够对其债权人实施计划,如果债权人以指令转置之前不可能的方式“从价内”,则可以对债权人施加债权豁免。
此外,为了确保外国债权人,尤其是美国债权人,不会无视法国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权人施加的中止程序,或法国破产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的规定,法国债务人经常寻求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申请承认。如果满足第 15 章的要求,美国法院将“承认”外国诉讼和重组条款,包括债务清偿,使其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在美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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