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制造业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外国公司(拥有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项目办事处),包括在印度的外国证券投资者 (FPI),按 40% 的较高税率征税,并收取适用的附加费和税税。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和外国证券投资者 (FPI) 产生的资本收益适用特殊税率。
印度税收政策的最新趋势是激励国内商品制造。此外,印度政府已采取措施发展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IFSC),以迎合印度境外的海外金融机构,并开展与跨境金融、金融产品和服务流动相关的交易。此类 IFSC 设立在古吉拉特邦国际金融科技城 (GIFT City)。
国内制造业的税务优惠/优惠如下:
• 根据第 115BAA 条,22% 的优惠税率适用于计算总收入而未申请特定扣除、激励、豁免和额外折旧的公司;和
• 根据第 115BAB 条,15% 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注册并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开始制造(包括发电)的公司。
在 IFSC 中设立的单位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 根据《所得税法》第 80LA 条,IFSC 单位在 15 年中的 10 年内对批准的业务收入免征公司税,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 免除商品及服务税;
• 免除从印度境外进口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印度境外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的关税;
• 在 IFSC 进行的交易免征证券交易税、商品交易税和印花税,前提是此类交易以外币进行;
• 转让在 IFSC 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定证券时免除资本收益,前提是此类交易以外币进行;
• 如果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进行转移,则免除在印度境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资金转移到 IFSC 单位的资本利得;
• 降低 9% 的 MAT 税率,前提是 IFSC 单位的收入仅来自可兑换外汇。如果 IFSC 单位行使 22% 和 15% 的降低公司税率的选择权,则 MAT 规定不适用;
• IFSC 单位分配的股息免税,前提是该单位的收入仅来自可转换外汇;
• IFSC 单位在 2019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就其借款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豁免;
• 豁免非居民的离岸衍生工具或位于 IFSC 的离岸银行单位发行的场外衍生品的收入;
• 免除非居民因向 IFSC 单位租赁船舶和飞机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收入;和
• 豁免非居民从证券或金融产品或基金投资组合中获得的收入,由任何投资组合经理代表该非居民管理或管理,在 IFSC 的离岸银行单位开立的账户中,前提是此类收入在印度境外产生或产生,并且不被视为在印度产生或产生。
非居民对印度非上市上市公司投资的股票进行估值的其他选择
2023 年《金融法》引入了一项修正案,将从非居民那里收到的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对价纳入 1961 年《所得税法》(该法)第 56(2)(viib) 条的范围,该条规定,如果此类股票发行对价超过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 (FMV), 应在“其他来源的收入”项下缴纳所得税。
因此,1962 年所得税规则第 11UA 条进行了修订,规定除了根据规则 11UA 向居民提供的两种股票估值方法,即贴现现金流 (DCF) 和资产净值 (NAV) 方法外,还为非居民投资者提供了另外五种估值方法,即可比公司倍数法, 概率加权预期收益法、期权定价法、里程碑分析法和重置成本法。
支付给非居民的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的预扣税税率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支付给非居民的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和费用的预扣税税率从 10%(实际 10.92%,包括附加费和税费)提高到 20%(实际 21.84%,扣除附加费和税费后)。
印度签署的几项税收协定,包括与新加坡、法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卢森堡和阿联酋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了 10% 的较低税率。然而,与之前的 10.92% 的国内税率相比,这种较低的税率并没有提供显着的减免。因此,由于繁重的文件要求和在印度提交所得税申报表,非居民经常不选择税收协定减免。随着预扣税率翻倍,非居民更有可能在预扣税时寻求税收协定减免。为此,他们需要满足文件要求,包括从其居住国获得税务居住证明 (TRC),其中包含 1962 年《所得税规则》第 21AB 条中规定的信息。如果 TRC 不包含所有必需的信息,非居民需要通过在所得税门户网站上创建账户来在线提供 10F 表格。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部门现在在所得税门户网站上注册时启用了一个新类别,即“没有 PAN 且不需要拥有 PAN 的非居民”。
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确定性,印度制定了完善的 APA 计划。在印度,APA 的有效期通常最长为未来五年,但可以选择回滚以涵盖前四年。
中央直接税委员会 (CBDT) 报告称,在 2022-23 财年签署了创纪录数量的预约定价协议 (APA)。仅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就签署了 21 份 APA,2022-23 财年签署的 APA 总数达到 95 份,创下该计划启动以来的纪录。本财年签署的 APA 包括 63 份单边 APA 和 32 份双边 APA(主要与丹麦、芬兰、日本、新加坡、英国和美国)。因此,自该计划启动以来,签署的 APA 总数已增至 516 份,其中包括 420 份单边 APA 和 96 份双边 APA。
公司税的司法趋势
税收协定优惠不适用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前适用的股息分配税减免
孟买所得税上诉法庭 (ITAT) 的一个特别法官发布了一项裁决,认定 DDT 是支付股息的国内公司的国内纳税义务,并且该债务不会受到税收协定的影响。在其决定中,特别法官同意孟买法官早些时候的决定,认为股息的税收协定税率不得凌驾于《所得税法》规定的 DDT 税率之上。
请注意,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DDT 不再适用,向非居民支付股息时需要缴纳 20% 的预扣税,而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能会明确减少该税。
税收协定中的最优惠国家条款
最高法院得出结论,当满足先前税收协定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时,这并不会自动导致基于印度随后与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在相关条约下纳入更优惠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90 条通过单独的通知来修改先前税收协定的条款。对于在与印度签订条约后成为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此类条约不符合触发以第三国为经合组织成员国为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要触发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三国在签署条约时必须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最高法院的判决与 2022 年 2 月 3 日第 3/2022 号通知中解释的税务机关对此事的指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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