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作为领先的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继续蓬勃发展。新加坡法院仍然是许多商业方的首选争议解决论坛,并且越来越多地成为其他新用户的首选争议解决论坛,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强大的法律体系、对法治的严格遵守、一流的司法机构和一流的法律基础设施。
本概述重点介绍了新加坡致力于加强其作为值得信赖、有利和高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地位的几项最新进展。
诉讼-调解-诉讼协议(LML 我的生活协议)
2023 年 1 月 12 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SICC) 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SIMC) 合作,推出了 LML 协议——一个旨在促进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框架。
LML 协议规定了在 SICC 中发起的争议应提交给 SIMC 进行调解的程序,以及在调解结束时继续或终止 SICC 程序的程序。
根据 LML 协议,如果诉讼在 SICC 开始,并且各方同意根据 LML 协议将其争议提交调解,法院可以批准案件管理在调解开始后最多八周内暂停诉讼,以允许各方尝试通过调解友好解决。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暂停时间,也可以授予临时救济或发出补充命令,以维护一方在暂停期间的权利。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将调解后的和解协议的条款记录为法院命令。
LML 协议是新加坡现有混合商业争议解决机制的最新成员,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 SIMC 于 2014 年推出的仲裁-调解-仲裁协议。
SICC 国际仲裁事务示范管辖条款
在推出 LML 协议的同一天(即 2023 年 1 月 12 日),SICC 还推出了 SICC 示范管辖条款。该条款规定如下:“
对于根据 1994 年《国际仲裁法》在新加坡提起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法院程序,各方同意:(a) 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启动此类程序;以及 (b)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程序应由 SICC 进行审理和裁决。
示范管辖权条款允许各方通过协议指定 SICC 作为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仲裁相关法院程序的监督法院。
如果当事方未在其协议中指定 SICC 作为监管法院,则默认情况是新加坡高等法院 (SGHC) 将有权审理根据 1994 年《国际仲裁法》提出的与新加坡仲裁地仲裁有关的申请。
示范管辖权条款是一个受欢迎的发展,至少有两个原因。
首先,在 SICC 程序中可能可以收回的费用金额通常高于 SGHC 程序中的费用。这是商业方可能认为有吸引力的一个因素。
SGHC 的费用回收制度受 2021 年法院规则 (ROC 2021) 第 21 号命令管辖。讼费的评估水平是“使具有合理理据的诉讼人能够追求正义的水平”: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v Kiri Industries Ltd [2023] 1 SLR 96 (“Kiri Industries”) ,第47页,引用Then Khek Koon v Arjun Permanand Samtani [2014] 1 SLR 245,第[156]-[157]页。
在这方面,SGHC 将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每个案件中可追讨的费用水平,并参考一个规范性问题,即胜诉方可以为在相关争议中所做的特定工作收回多少费用,而不管胜诉方在法律诉讼中实际承担的费用水平如何: Kiri Industries 在 [47]。
另一方面,SICC 中的成本回收制度受 2021 年 SICC 规则第 22 号令的约束。新加坡上诉法院 (SGCA) 在 Kiri Industries 案中澄清,根据 SICC 的讼费追讨制度判给的费用通常旨在恢复或补偿另一方在法律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只要这是在合理地提出索赔或抗辩时产生的: Kiri Industries 在 [52]。
在这方面,SICC将作为一个起点,对胜诉方在特定案件中实际上承担了哪些费用进行主观调查:Kiri Industries案[52]。然后,SICC 将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性测试,以确定胜诉方是否以合理和明智的方式进行诉讼。这需要 SICC 同时审查成本是否合理发生以及成本的总体数额是否合理,这反过来又要求 SICC 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问题的复杂性、利害关系的金额以及在诉讼中花费的总时间和精力:Kiri Industries 案 [52]、[54]。
其结果是,正如SGCA在Kiri Industries案中观察到的那样,在实践中,SICC授予的成本可能明显高于SGHC:Kiri Industries授予的成本[59]。顺便说一句,SICC 程序的潜在第三方资助者需要在他们的资助决定中考虑在程序结束时可能收回的费用数量,他们将受益于 SGCA 在 Kiri Industries 案中的决定和澄清。
其次,SICC 是一个专门法院,旨在处理国际商业纠纷,包括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它拥有来自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的资深国际法官,包括许多仲裁专家,在当事方指定外国法作为仲裁条款或实体协议的管辖法的情况下,它能够很好地裁决争议。
发现自己卷入商业纠纷的国际商业当事人无疑将受益于 SICC 小组对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深刻理解和广泛知识,同时确保 SICC 仍然是一个忠实遵守法治的中立司法管辖区。
新加坡最高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MOU)
2023 年 4 月 1 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在“一带一路”倡议 (BRI) 框架下合作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CICC) 将:
(a) 各自制定和实施《一生爱公纪议定书》,由一名国内或外国调解专家以及一家国内、外国或国际调解机构协助,以管理因“一带一路”项目而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和
(b) 相互交流和分享有关各自 LML 协议和其他争议解决实践的信息,包括有关程序规则、案件管理协议和实践以及与 SICC 和 CICC 相关的执行程序的信息。
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院均认同调解是一种理想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不但可节省各方的时间和费用,还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并赋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权和对争议解决过程结果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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