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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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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速递

1.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股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支持。将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等。

2.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公布

6月2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27日。

二审稿完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三是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

3.国务院发布十三条规定 推动落实《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

7月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三是完善监管措施。《规定》明确,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其中关于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4.私募信息披露迎接新规 要求穿透披露底层资产

7月5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六大主要内容。其中,“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的规定备受业界关注。具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基金,应当按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被投资的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为底层资产披露提供便利的机制安排。

二、行业动态

1.香港特区政府已协助89个家族办公室落户或在港扩展业务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7月8日在特区立法会介绍,投资推广署自2021年成立家族办公室专责团队,至今年5月,已协助89个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或在港扩展业务,另有超过130个家族办公室表示正准备或已决定在港落户或扩展业务。

许正宇介绍,市场研究预估约有2700个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港营办,其中过半由资产逾5000万美元的超高资产净值人士成立。数据显示,市场对特区政府推出的家族办公室政策及支持措施反应热烈,高资产净值人士对香港前景充满信心。

许正宇也提到,“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3月1日接受申请,截至6月底,投资推广署已接获超过3700宗查询和超过330宗申请,反映该计划广受有意来港投资并在港发展的投资者欢迎。目前,投资推广署已批出超过190宗申请的净资产审查和四宗申请的投资规定审查;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也已就超过80宗申请作出“原则上批准”,让申请人以访客身份在港作出所承诺的投资,并已就三宗申请作出“正式批准”。

2.2023年香港管理资产规模逾31万亿港元

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7月7日表示,香港金融市场经历挑战和多重压力后,2023年在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方面仍展示出强劲韧性。

陈茂波当日于网志中表示,香港证监会将于7月发表2023年度《资产及财富管理活动调查》报告。2023年,香港管理的资产规模在31万亿港元以上,增长约2.1%,其中约三分之二的资产来自香港以外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的资金规模超过17000亿港元,香港继续稳坐亚洲区内第二大私募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受惠于私人银行和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的强劲表现,净资金流入同比增长超过3.4倍,接近3900亿港元;在香港注册成立基金的资金净流入超过870亿港元,同比增加超过90%。

3.2024年上半年信托业罚金同比增加128%,百万级罚单增多

据同花顺数据,2024年上半年,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地分局已对7家信托公司或者相关负责人开出罚单,合计1780万元。对比来看,2023年上半年7家信托公司合计被罚780万元。从处罚力度来看,虽然违规公司数量一致,但罚金规模同比增加1000万元,增幅达到128%。

梳理上半年罚金最大的三张罚单,处罚事由集中在展业合规性、项目投后管理、资金流向管理、风险披露等部分,比如“风险底数不实,掩盖表外风险资产,少计表内不良资产”“投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托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违规开展通道业务”“项目发行中未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项目风险”等事由。

三、财富案例

1.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全国各地法院依法适用新《公司法》审理并宣判的“首例”案件陆续出炉,现整理部分“首例”案件如下:

(1)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因公司拖欠工资提起仲裁,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西城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案例体现了法院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视,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补偿。

(2)西安市未央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公司解散案件

【基本案情】

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主营抖音直播业务。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A公司经营至2024年年初时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均不同意。2024年1月后卫某已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卫某认为王某将公司财物擅自处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三人矛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停止经营数月,庭审中张某、王某均认可A公司目前处于瘫痪状态,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运营仰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A公司已丧失了人合性,权利运行发生困难,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该案例体现了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具体适用。法院的裁判结果基于对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全面评估,特别是考虑到公司已丧失人合性,股东间矛盾无法调和,且公司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支持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

(3)山东省高唐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京A公司在高唐县某乡镇投资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并成立京B公司具体运作。京B公司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京C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是由京D公司人员担任。京C公司又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了山东某建筑公司。2022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退场。山东某建筑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新《公司法》依法认定京A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关联公司,判决其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关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2.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大型企业集团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引发的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案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该大型企业集团的四级并表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发行人(该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虚增利润总额10亿余元。在案涉中期票据到期未获兑付的情况下,原告就其在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能足额受偿部分的损失起诉要求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证券公司及某商业银行总行共同辩称,存在财务差错的公司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中国证监会仅对发行人的第三级子公司某上市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处分。虚假记载内容对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不构成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专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私募发行与交易市场,不适用“推定过错”“推定信赖”等证券虚假陈述特殊侵权规则。发行人在内外部环境变化后出现了还本付息逾期,与承销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辩称,案涉中期票据发行时会计师事务所未就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做过一致性承诺或声明,其并非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发行人四级子公司的审计机构,亦非被处罚的三级子公司的审计机构。原告投资行为与所谓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被告某评级机构辩称,本案应当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相关管理规定,重大性、因果关系、损失三项责任成立要件均不能成立。

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辩称,发行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对发行人财务事项发表意见,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系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因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操作间接地被吸收成为集团财务数据的一部分,造成的结果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客观上真正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主体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四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同时也是发行人的三级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已经因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在另案中被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而从发行人营业收入看,四级子公司财务差错的定量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中的占比很小;从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子公司已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明显不足。因此,四级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故原告要求各债券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裁判结果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的重大性和实际影响程度进行了严格区分。重大性不仅是证券法律实践中认定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得到履行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判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投资者能否请求赔偿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案强调了在实际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即使存在部分财务数据虚假的情况,也不一定构成对整个债券价值的实质性影响,从而为金融市场创造了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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