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正在印度尼西亚著名旅游胜地巴厘岛举行。作为中国和印尼两国“一带一路”合作标杆性项目的雅万高铁也迎来高光时刻,将在峰会期间举行试运行展示,彰显了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经济合作的强劲韧性、巨大潜力和无限活力。那么印度尼西亚主要环境法规有哪些,涉及到哪些方面,本文就全面剖析!
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9 年关于环境管理和保护的第 32 号法律,经 2020 年关于创造就业的第 11 号法律(就业创造法)(统称环境法)修订,是印度尼西亚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法规。《环境法》涵盖环境利用和保护的广泛方面,包括污染控制、环境损害、行政处罚、将环境权确认为人权或民事责任的一部分,特别是对环境损害的严格责任,以及对环境肇事者的刑事执法。犯罪。
有一项单独的规定,即 2014 年第 23 号关于地方政府的法律,经 2022 年第 1 号法律修订,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赋予地方政府根据环境法。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更侧重于规范环境的特定领域或部门,例如森林管理和自然资源管理。这些法律包括 1999 年关于林业的第 41 号法律,最后由《创造就业法》(林业法)修订;1990 年关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第 5 号法律(第 5/1990 号法律);和 2013 年第 18 号法律,关于防止和消除森林破坏,经《创造就业法》修订。
其他政府法规,例如关于环境管理和保护、泥炭地保护和管理的法规,以及印度尼西亚环境和林业部 (MOEF) 颁布的实施法规,也应予以考虑。
污染综合防治
是否有污染综合治理体系?
印度尼西亚有一个综合污染控制系统。MOEF 最近发布了关于连续工业排放监测信息系统的 2021 年第 13 号 MOEF 条例(MOEF 条例 13/2021)。该法规要求所有被授权使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监测其排放的企业或活动不迟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将其数据整合到连续工业排放监测系统 (SISPEK) 信息中。MOEF 将管理和监督 SISPEK . 有 10 个行业需要使用 SISPEK。他们是:
钢铁冶炼;纸浆和造纸;合成纤维(人造丝);碳黑;油和气;矿业;热废物处理;水泥;火力发电;和化肥和硝酸铵。
MOEF 还拥有其他系统来监测印度尼西亚的环境质量标准,例如空气污染标准指数和废水质量监测系统等。
土壤污染
适用于土壤污染的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环境法》规定的土壤污染分为两种,即有毒有害废弃物(B3 废弃物)和非 B3 废弃物。B3 废物根据危害程度分类:1 类 B3 废物,对人类和环境有急性和直接影响,2 类 B3 废物,对人类和环境有亚慢性或慢性和间接影响。
为了确定污染程度以及废物是否被归类为 B3 废物或非 B3 废物,可以进行以下废物特性测试:
爆炸性、可燃性、反应性、传染性或腐蚀性的特性测试;使用 LD50 毒性测试的毒性特征测试;使用毒性特征浸出程序进行毒性特征测试;和使用亚慢性毒性试验进行毒性特征试验。
2021 年关于实施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第 22 号政府条例 (GR 22/2021) 提供了污染物和毒性参数清单。
任何人从事与 B3 废物有关的活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都有义务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恢复或整治,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使用、生产或管理 B3 废物的商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或损害,没有适用的时效限制。此外,任何将其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或改变业务活动性质的人仍应对任何环境污染负责。
废物管理
哪些类型的废物受到监管以及如何监管?
2008 年关于废物管理的第 18 号法律(《废物法》)将废物定义为日常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的固体形式的残余物。垃圾分为三种: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家庭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包括粪便和特定垃圾;类似于生活垃圾的垃圾,定义为来源于商业区、工业区、特殊区域、社会设施、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生活垃圾;和特定废物,定义为因其性质、浓度或体积而需要特殊管理的废物。
一般而言,家庭“废物”和“与家庭废物类似的废物”的管理主要受 2012 年第 81 号政府条例关于家庭废物和类似于家庭废物的管理(GR 81/2012)的监管。GR 81/2012 规定每个废物生产者都有减少和处理废物的法律义务。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和地区政府有总体义务确保废物管理和处理按照废物管理目标得到良好实施和无害环境。
可归类为 B3 废物的“类似于生活垃圾的废物”和“特定废物”要求使用或生产 B3 废物的各方或两者都进行废物管理,并为每个与废物相关的废物获得相关许可证活动(例如 B3 废物的储存、收集、运输、利用、加工、填埋和倾倒)。
废气排放监管
废气排放管理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空气排放受 GR 22/2021 管理,将排放定义为引入或包含在空气中的人类活动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可能会或不会造成空气污染。GR 22/2021 将排放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排放。其他规定将“有害”排放(以声音、气味或振动的形式)与空气排放分开。不可移动排放被定义为永久性、非移动或来自固定来源的排放,包括工厂烟囱、工业区、水处理区、住房、种植园和林业。而可移动排放被定义为源自非道路和道路运输工具的非永久性排放。可移动排放源包括汽车行业、陆路运输和重型设备中的业务和活动。
为确保汽车行业的产品符合废气排放质量标准,它们应由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与亚太认可合作组织或国际认可委员会签署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进行测试。实验室认可合作。非公路陆路运输和重型设备的检测,应当由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化和合格评定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政府通过 MOEF 控制空气质量,MOEF 应规定动产和不动产排放的质量标准(即限制某些污染物可以排放到空气中的量)。MOEF 还可以对某些排放物或污染物颁发技术批准,而这些排放物或污染物尚未针对某些业务或活动制定质量标准,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批准将作为企业或活动在向空气中排放排放物时遵守的指南。技术批准通常包含空气质量标准的参数和限制,以及具体的义务和禁令。典型的义务包括拥有废气排放控制装置的义务,定期遵守大气排放浓度和质量标准的义务,以及通过教育部维护的信息系统报告大气污染控制的义务。标准禁止包括禁止直接排放或突然排放,以及在不使用烟囱的情况下处理非逃逸排放。除了义务和禁令之外,技术批准还将包含有关人力资源能力标准、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排放控制所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规定。标准禁止包括禁止直接排放或突然排放,以及在不使用烟囱的情况下处理非逃逸排放。除了义务和禁令之外,技术批准还将包含有关人力资源能力标准、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排放控制所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规定。标准禁止包括禁止直接排放或突然排放,以及在不使用烟囱的情况下处理非逃逸排放。除了义务和禁令之外,技术批准还将包含有关人力资源能力标准、设施和基础设施以及排放控制所采用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规定。
除了遵守政府颁发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批准外,GR 22/2021 还规定所有企业或活动有义务在其运营中将管理空气质量标准的成本内部化。这些成本包括空气污染控制、低排放技术开发、清洁燃料的使用、人力资源开发和其他支持空气污染控制的活动。
政府还通过关于节能的 2009 年第 70 号政府条例 (GR 70/2009) 设想了能源效率。该法规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政府和私人团体)提供了一般性授权,以进行节能。然而,GR 70/2009 中没有进一步概述义务的确切轮廓,其中大部分包含有抱负的语言。对于企业参与者而言,相关责任是在每个业务流程中节约能源,利用节能技术并生产节能产品和服务。
根据 GR 70/2009,能源消耗量等于或超过 6,000 吨石油当量的用户必须通过“能源管理”来节约能源,其中包括由内部审计员或经财政部认证的认可机构进行的定期能源审计能源和矿产资源。我们注意到,工业部和能源矿产部等部门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更严格的实施条例。在省级层面,DKI 雅加达政府已实施 2012 年 DKI 雅加达省长条例第 38 号关于绿色建筑的规定,要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2采用绿色建筑理念和现有建筑每五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保护淡水和海水
如何保护淡水和海水及其相关土地?
淡水和海水的处理和使用主要受 2019 年关于水资源的第 17 号法律监管,该法律经《创造就业法》(第 17/2019 号法律)修订。根据第 17/2019 号法律第 5 条,水资源由国家控制(但不拥有)并用于社区的最大繁荣。该规定表明国家拥有管理和控制水资源的公共权力,但不将其作为国家财产拥有。国家通过规范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水权利,对经营者和第三方的水资源利用发放许可证和行使监督权等方式来行使控制权。根据第 17/2019 号法律第 7 条,水资源不能由个人、社区团体或商业实体拥有或控制。根据这些条款,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既定规范、标准、程序和标准,被赋予调节和管理水资源的任务和权力。
在向商业行为者发放使用水资源的授权时,政府根据使用目的制定了优先清单。用水的重中之重是人们的日常需求(宗教、卫生、洗涤和其他需求)、农业和通过提供饮用水的日常消费。当这些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时,商业行为者被允许使用水,具有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活动优先于商业活动。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村镇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取得经营性水资源利用许可证。应根据第 17/2019 号法律的原则,并在仍有可用水的情况下,在一定和严格的条件下向私营方授予用于商业目的的水资源利用许可证。第 17/2019 号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水源提取的限制,但该限制将在每个用水许可证中规定,如适用。
与向水资源排放有关的水质保护和管理受 2021 年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第 22 号政府条例 (GR 22/2021) 的规定。环境和林业部长、州长、摄政者或市长应防止源自陆地或海洋的海洋污染或损害,或两者兼而有之。根据 GR 22/2021 的第 246 条和第 247 条,倾倒或废水处理的具体许可证需要执行原本禁止的海洋废物处理行动。
自然空间和景观的保护
保护自然空间和景观的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背景下指定某些受保护的空间和景观。根据第 5/1990 号法律,有几种类型的受保护自然空间,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这些保护区和区域是根据经政府修订的 2011 年第 28 号政府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规定,根据当地动植物、自然条件、特殊特征和保护价值等科学标准确定的2015 年第 108 号条例 (GR 28/2011)。GR 28/2011 进一步规定,这些受保护的空间可以细分为不同的块,例如保护块和利用块。
在上述范围之外,印度尼西亚政府并没有具体规范自然空间和景观的保护。印度尼西亚的土地和空间分为林区和非林区。林区由财政部管辖,非林区由国土规划部管辖。非林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授予个人和法人实体。政府将林区进一步分为保护林、保护林或生产性林,顾名思义,它们具有不同的保护级别。对于非林地,新颁布的关于管理权、土地所有权、多层住宅单元和土地登记的 2021 年第 18 号政府条例,其中涉及土地所有权(GR 18/2021),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维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维护任何水体的保护功能或其他保护功能。对于特定的土地所有权,即Hak Guna Usaha或耕作权,GR 18/2021 规定,Hak Guna Usaha土地内任何具有高保护价值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并应予以保护。尽管这些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的措辞似乎是雄心勃勃的,但政府可能有理由根据法规规定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撤销一方的土地权利。
保护动植物物种
动植物物种保护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第 5/1990 号法律第 20 条规定,动植物物种分为受保护物种和不受保护物种。受保护物种细分为两类,即:濒临灭绝的濒危动植物;以及种群稀少的动植物群。受保护动植物物种清单包含在教育部第 P.20/MENLHK/SETJEN/KUM.1/6/2018 号关于受保护动植物的条例的附录中,最后由教育部第 P.106 号条例修订/MENLHK/SETJEN/KUM.1/12/2018。
法律并未对动植物“受保护物种”作出不同的保护状态,而是普遍禁止。第 5/1990 号法律第 21(1) 条规定,禁止任何一方砍伐、获取、拥有、损坏、破坏、保存、运输和商业化受保护植物或其部分,无论是死的还是活的。应保护受保护的动物群不被捕获、受伤、杀死、储存、拥有、保存、运输或出售,无论死活。
噪音、气味和振动
管理噪音、气味和振动的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噪音、气味和振动作为“有害”排放进行监管,并作为空气污染预防的一部分进行监管。根据 GR 22/2021 第 208 条,每一个向空气中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或活动都必须接受由在 MOEF 注册的实验室或经认证机构认证的人员进行的有害物质测试。与空气排放类似,MOEF 应规定有害物质的质量标准(即此类有害物质可排放到空气中的可容忍限度)。
噪音环境质量标准由经济部关于噪音质量标准的 1996 年第 48 号法令规定。 该法令 规定 不同指定区域的可容忍噪音分贝水平。有关噪声级的详细信息附在其附录中,包括噪声质量标准和噪声级测量、计算和评估。同样,振动质量标准受 MOEF 1996 年第 49 号关于振动质量标准的法令规定。它根据可能的损坏、影响、安全性和舒适性以及冲击波水平以及建筑物的类型和其他类似的振动标准来调节振动的容许阈值。最后,气味质量标准是根据 1996 年关于气味质量标准的 MOEF 第 50 号法令规定的,该法令规定了空气中允许的最大气味含量,不会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舒适度,
根据 GR 22/2021,有害排放(振动、噪音或气味)的质量标准应由 MOEF 制定和规定。根据上述有关振动、噪音和气味质量标准的财政部法令,各省省长有权确定比法令规定的更严格的质量标准。如果省级没有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将适用 MOEF 法令附件中的规定。如果企业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AMDAL)要求质量标准高于该法令附件的规定,则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中更严格的标准。
环境损害责任
是否有关于环境损害责任的一般制度?
《环境法》将“环境损害”定义为对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直接或间接变化,超过了环境损害的标准标准。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有以下三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任何合格的索赔人(即中央和地区一级的社区或环境组织、个人和政府机构)都可以对任何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提起民事诉讼。印度尼西亚环境法在 B3 废物管理方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环境法》第 88 条,其行为、业务或活动包括使用危险和有毒材料或 B3 废物的一方;生产或管理 B3 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对因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过错。
第 (3) 款明确规定,即使不涉及 B3 废物,如果该方的“行动、业务和/或活动”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也将承担严格责任。因此,根据《环境法》第88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不要求举证。
此外,在民事责任方面,《环境法》规定,对污染、破坏环境,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经营活动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刑事责任
任何造成环境破坏的人都将受到监禁和罚款。环境法规定了具体的环境损害以及相应的刑期和罚款数额。例如,任何产生 B3 废物且未进行适当废物管理的人将被处以 1 至 3 年的监禁和 10 至 30 亿印尼盾的罚款。
除《环境法》外,其他相关法律(即《林业法》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保护法》)也对违反其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刑事规定。
《环境法》规定了企业的刑事责任。经营单位、为经营单位或者代表经营单位实施环境犯罪的,由该经营单位或者下达命令从事该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领导该活动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
行政责任
任何一方不遵守开展业务经营的行政义务(例如,拥有所需的许可证或履行许可证规定的义务),将受到政府以警告信和强制措施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即、暂时停止经营活动、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
环境税
是否有任何类型的环境税?
根据 2017 年关于环境经济工具的第 46 号政府条例征收环境税,最后由 GR 22/2021 (GR 46/2017) 修订,以激励或抑制可持续环境行动。根据 GR 46/2017,对开采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燕窝、非金属和矿物、机动车燃料和机动车的活动以及其他超过环境影响标准的活动征收环境税。自然资源贬值、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除此之外,政府最近颁布了关于统一税法的 2021 年第 7 号法,该法对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碳排放征收碳税。
环境报告
是否有任何值得注意的环境报告要求(例如,关于排放、能源消耗或相关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报告义务)?
根据《环境法》和 GR 22/2021,每个可能已经完成并获得环境批准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有义务定期向 MOEF、省长、摄政王或市长报告其环境要求或义务与其环保审批有关。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可能因一方而异,注意不同类型经营活动的环境审批可能导致不同的义务和履行情况。与上述类似,单独的法规也可能有额外的报告要求,例如 GR 70/2009,它要求能源消耗等于或超过 6,000 吨石油当量的用户通过“能源管理”来节约能源,
至于 ESG 标准,我们理解印尼公司的合规性在本质上更加自愿,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ESG 实践。但可以肯定的是,过去几年对 ESG 实践和原则的认识有所提高,大概是因为它们对国内外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政府政策
您如何描述政府针对环境问题的一般政策?环境政策目标如何影响立法议程?
印度尼西亚当前的环境问题政府政策主要侧重于通过简化环境审批要求和文件来提高营商便利性,其进展体现在《创造就业法》对《环境法》的修订以及颁布的实施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另一个主要重点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特别是由于印度尼西亚根据《巴黎协定》作出的国际承诺,即到 2030 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 29%(在国际支持下为 41%),通过在林业、能源、废弃物和其他部门。全面的,
危险活动和物质
危险活动的监管
是否有管理危险活动的具体规则?
是的,任何从事危险活动以及使用或生产危险物质的人都必须进行废物管理,并为每项与废物相关的活动(例如,储存、收集、运输、利用、加工、填埋和倾倒 B3 废物)。其每项活动都需要不同的技术环境许可证,称为技术批准和/或运营可行性函。技术环境许可证是每个企业必须获得的环境评估(即 AMDAL、环境管理和监测措施或环境监测和管理声明)的补充。
主要活动是收集、处理或管理来自其他行业的废物的废物管理公司将被要求获得额外的废物管理业务许可证。
危险产品和物质的监管
管理危险产品和物质的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有害物质受 2001 年关于有害和有毒物质管理的第 74 号政府条例 (GR 74/2001) 的监管。该法规将有害物质定义为因其性质、浓度或数量而直接或间接可能污染或破坏环境,或可能危及环境、健康、人类生存和其他生物体的物质。印尼法律没有对“危险产品”的具体定义。
一般来说,如果产品含有有害成分,则该产品被归类为“有害产品”。GR 74/2001 第 5 条将有害物质分类如下:
爆炸性的;氧化;极易燃;高度易燃;易燃;剧毒;剧毒;中度毒性;有害;腐蚀性的;刺激性;对环境有害;致癌物致畸;或者致突变的。
有害物质进一步分为三类,即可以使用、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有害物质根据其分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顾名思义,禁用有害物质是禁止进口和使用的。“可用”或“限制使用”类别的物质可在满足某些要求的情况下进口或使用。GR 74/2001 要求任何个人或公司首次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危险物质,必须向由其主持的危险物质总局提交物质注册申请环境和林业部 (MOEF)。可使用的有害物质和有限使用的有害物质需要进行有害物质注册(GR 74/2001 第 6 条)。有关注册和通知程序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MOEF 条例第 4 号。
对于特定产品或物质,例如化肥、多氯联苯 (PCB) 和汞,存在使用有害物质的限制或禁令。例如,农业部(MOA)关于农药登记的 2019 年第 43 号条例(MOA Reg 43/2019)规定,农药可以根据其危害等级进行分类,进一步分为禁用和非禁用危险农药。禁用农药不能根据其活性成分或添加剂或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禁令和标准测试还参考了国际标准,例如由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多氯联苯和汞都被归类为必须减少或消除的有害和有毒物质。没有适用的法规可以使这些商品上市。与多氯联苯和汞有关的规定载于 MOEF 关于多氯联苯管理的 2020 年第 P.29/MENLHK/SETJEN/PLB.3/12/2020 号条例和关于国家行动计划的 2019 年第 21 号总统条例汞减少和消除,分别。
2009 年工业部 (MOI) 第 87/M-IND/PER/9/2009 号条例规定了适用于含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的另一项义务,该条例涉及经 MOI 条例修订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2013 年第 23/M-IND/PER/4/2013 号(MOI Reg 87/2009)。MOI Reg 87/2009 规范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系统 (GHS) 在产品标签和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 上的应用。MOI Reg 87/2009 和 GR 74/2001 基本上要求生产危险化学物质的商业行为者为这些产品贴上标签,并为其化学品创建 MSDS。这些义务与生产塑料、水泥或其他化学物质衍生产品的化学制造公司尤其相关。
工业事故
关于预防工业事故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预防工业事故的主要监管要求载于 1970 年第 1 号职业安全法(职业安全法)。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职业类型和行业标准,对员工的体格、精神状况和身体能力进行检查,这些标准可能有行业特定的规定。
除了《职业安全法》外,每个行业通常都会有自己的关于预防工业事故的规定。例如,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有来自 SKK Migas 关于紧急情况下的协调和沟通的具体指导方针。在另一个例子中,工业部关于化学工业的法规要求与化学物质和危险标签相关的安全程序。
工作场所经理还有义务向每位新员工展示和解释:
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工作环境中必须配备的每一件安全和防护设备;个人保护设备; 和开展工作的安全方法和态度。
工作场所经理还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具体取决于工作类型和工作区域。根据《职业安全法》,工作场所经理还必须:
根据职业安全专家或员工主管的指示,确保将所有职业安全要求放置在容易看到的位置并且清晰易读;根据职业安全专家或员工主管的指示,在显眼的地方展示易于理解的职业安全义务海报和所有其他指导材料;和根据职业安全专家或员工主管的指示,提供(免费)所有员工和进入工作区域的个人所需的所有个人防护设备,以及必要的标志。
交易和公共采购中的环境问题
并购交易中的环境因素
并购交易中需要考虑的主要环境因素有哪些?
通常,在股份收购的背景下要考虑的主要环境方面是评估目标公司的必要环境文件。关键是根据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确定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和相关许可证。例如,化学公司或建筑公司将比服装批发或零售公司受到更严格的环境许可要求。还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废物管理许可证,例如倾倒、运输或储存 B3 或非 B3 废物。在尽职调查阶段需要确定此类必要的许可证。如果目标公司的必要许可证尚未颁发或已过期,
对于资产的收购,主要的环境问题将取决于被收购资产的类型。买家必须检查目标资产(例如土地、建筑物或特许权)是否符合某些环境标准,以及是否已达到这些标准。例如,如果目标资产是一栋建筑物,买方将要确定该建筑物是否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绿色开放空间,如果需要,该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再举一个例子,如果资产是制造工厂,则需要进行更严格的环境现场评估,以确保没有现场污染。在这样的资产收购中,买家还需要检查是否有任何未偿的环境责任。
其他交易中的环境因素
在其他交易中要考虑的主要环境因素是什么?
对于首次公开募股,主要的环境方面类似于股份收购。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环境许可或执照(如果有的话,如适用),然后将其作为 IPO 流程的一部分提交给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并接受公众审查。通常,计划公开发行的公司会就是否存在任何重大问题(包括与其环境许可或文件相关)获得法律意见。
对于融资交易,虽然贷方不会专门审查借款人的环境文件,但他们通常会寻求一项承诺,即借款人将在适当授权的情况下继续照常开展业务,并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间接地,借款公司必须保持其适当的业务和环境许可证,以保持对设施协议的遵守。
至于房地产交易和破产程序或类似的债务支付暂停程序,没有普遍适用的环境因素需要考虑。
公共采购中的环境因素
公共采购法规是否考虑到环境保护?
是的,可能有授予合同的标准,例如投标资格。关于政府采购商品/服务的 2018 年第 16 号总统令,经 2021 年第 12 号总统令修订,为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需要关注环境方面提供了规范基础,“包括减少对健康、空气、土壤和水质的负面影响,依法合规利用资源”。具体的资格标准或先决条件(包括环境保护和管理)可以由作为采购实体的特定政府机构规定。还,
环境评估
需要进行环境评估的活动
哪些类型的活动需要进行环境评估?
根据经验,与不同风险等级相关的商业活动需要接受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环境评估。根据环境法及其实施环境和林业部 (MOEF) 的规定,任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计划业务或活动都必须获得 AMDAL。在较温和的层面上,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企业或活动需要拥有 UKL-UPL。风险低得多的企业只需要有一份关于他们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SPPL)能力的自我声明作为他们的环境评估。
为实施上述规则,MOEF 最近根据 MOEF 2021 年第 4 号条例规定了有义务拥有 AMDAL 或环境管理和监测措施 (UKL-UPL) 的企业活动清单。AMDAL 不仅包括工业性质的业务,还包括建筑、金属精炼、石化、发电厂运营、采矿和林业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河水开采、回收等非商业活动、疏浚等。受 AMDAL 或 UKL-UPL 要求约束的企业和活动的完整列表可在 MOEF 2021 年第 4 号条例的附录中找到。目前,不需要 AMDAL 或 UKL-UPL 的企业或活动需要 SPPL。
AMDAL、UKL-UPL 或 SPPL 本身并不作为许可。相反,它们是获得环境批准的先决条件,环境批准是商业许可申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环境评估过程
环境评估过程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环境评估分为三种类型(AMDAL、UKL-UPL 和 SPPL),具体取决于与相关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程度。每种环境评估的过程也不同,AMDAL 的过程最为复杂。
AMDAL 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准备环境评估文件、公众咨询、当局评估,包括任何修订,最后以“环境批准”的形式颁发许可,这是一个完整的文件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这些流程现在受 GR 22/2021 管辖。
对于 AMDAL,流程从准备 AMDAL 文件开始(包括框架表格、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可以由业务申请人自己完成,也可以外包给经过认证的环境顾问。在这个阶段,社区的参与是强制性的,这可以通过申请人发起的公告和公众咨询来完成。
根据 GR 22/2021,“直接受影响”的社区只能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他们对商业计划的意见或评论。随后,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或对申请者业务部门有权限的部委,提供一份框架表供申请者填写(通过环境文件信息系统或人工填写)。AMDAL 的起草将遵循提供的框架表格中的指导。根据 GR 22/2021,AMDAL 分为三种类型(A、B 和 C 类,取决于相关业务的复杂性和性质)。它进一步规定了准备 AMDAL 文件的时间限制(A 类 AMDAL 为 180 天,B 类为 120 天,C 类为 60 天)。但是,申请人可以向 MOEF 申请,
然后将 AMDAL 文件连同其他技术许可(如水污染质量标准合规性、交通影响分析或其他与 B3 和非 B3 废物相关的许可(视情况而定))提交给 MOEF、州长、市长或摄政王,获得环境批准。印度尼西亚改革后的商业许可制度现在将任何额外的环境相关许可纳入 AMDAL 评估流程。在引入基于风险的许可之前,获得环境批准的 AMDAL 环境评估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商业参与者有时还必须获得额外的技术环境许可(例如,废物储存、运输或倾倒)。现在,
AMDAL 将由 MOEF、州长、摄政王或市长通过环境价值评估小组(Team)进行评估。在每个级别,团队在评估后应将其建议传达给 MOEF、省长、摄政王或市长,这些建议随后将作为各自当局为企业申请人颁发环境批准的依据。颁发环境批准文件的权限与相关业务许可的颁发机构是平行的。例如,申请人的经营活动许可证属于省长权限的,环境审批也应当服从省长的权限。
根据 GR 22/2021,此评估过程必须在提交的申请被视为完成后的 5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该时间范围包括当局在评估过程中可能要求的进一步修订。但是,考虑到这个规定是最近发布的,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个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最后,MOEF、省长、摄政王或市长将发布环境批准,该批准也将通过 MOEF 计划建立但在撰写本文时仍无法获得的环境信息系统或通过大众媒体。这应在环境批准颁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UKL-UPL 流程通常与 AMDAL 相同,包括准备表格以及分析和记录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然后由相关当局(即 MOEF、州长、摄政王或市长)进行评估),并在成功评估后获得环境批准。
SPPL 过程要简单得多,只需要通过应用其管理和保护环境的意愿和能力进行自我声明。SPPL 直接集成到公司的商业标识号中。
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
哪些机构负责环境,每个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环境法》赋予中央政府(即 MOEF)和地方政府(州长、摄政王或市长)保护和管理环境以及确保企业遵守环境标准的权力。根据环境审批或经营许可的类型,由财政部或省长、摄政或市长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分工颁发许可证。
至于行政处罚的颁发机构,一般由环境审批或经营许可的颁发机构实施处罚。例如,MOEF 将对其发布的环境批准发布制裁,而州长将对其发布的批准发布制裁。尽管如此,《环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经济部认为由地方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商业行为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则可以“介入”并接管地方政府的权力。.
除了 MOEF 和地区政府官员外,还有特定部门的机构,例如 MOEF 成立的环境和森林安全和执法部门,旨在打击干扰、威胁和违反环境和林业法律的行为;环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关的资金和经济工具;国家水资源局,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战略,并为河流地区和地下水流域提供考虑和评估;AMDAL 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环境文件并提供投入以确保商业活动的环境可行性。
调查
调查的典型步骤是什么?
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环境法》规定,可以授权负责环境保护的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例如,环境和森林安全和执法部门(在 MOEF 的主持下,环境和林业执法总局下属的一个特定部门),除其他行动外,可能被授权进行相关的调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和报告林业或环境许可。在环境法的授权下,授予的权力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收集初步证据以澄清法律事件的存在并形成进一步审查的基础。当局也可以进行审讯,检查记录和文件,检查场所,没收材料和货物,进行搜查,寻求专家帮助,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公务员调查员将与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部队的官员一起工作。
行政决定
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行政决定可以采取许可、命令、禁令和豁免的形式。MOEF、省长、县长或市长以及县级或市级的环境机构有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发布环境部门的行政决定。环境审批申请可根据业务所在地向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因环境批准的类型而异。
作为环境审批决策过程的一部分,评估环境文件的过程还涉及公众咨询和当局的评估。因此,项目的支持者或公众部分确实有权在决策阶段发表意见,特别是在环境审批方面。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实施行政处罚,当局通常会发出警告信(通常是三遍),有关方面可以作出答复或解释。但是,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教育部有权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实施更严厉的制裁(例如吊销许可证或处以行政罚款)。
制裁和补救措施
监管机构可能对违规行为实施哪些制裁和补救措施?
《环境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需在法院诉讼内外予以证明。
对涉及环境审批和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省、直辖市政府)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这些制裁的范围从书面警告到强制行动(即暂停生产或经营活动、停止生产设施、关闭废水或排放处理隧道、没收可能导致环境违规的货物、拆除)以及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法院还可以责成当事方追回或补救(如果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对监管机构决定的上诉
监管机构的决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上诉,向谁上诉?
现行修订版的《环境法》不再明确规定就环境审批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但是,根据 1986 年关于行政法庭程序的第 5 号法的规定,国家行政官员作出的具体的、个别的和最终的决定可能会因手续不规范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受到行政法庭的审查。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
法庭上的环境法诉讼是民事、刑事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环境法诉讼可以在民事和刑事法院进行。与集体诉讼、环境组织的诉讼权利或政府的诉讼权利有关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法庭解决。与违反环境质量标准和企业犯罪有关的罪行可能会被提交刑事法庭。国家行政官员的决定也可以在行政法庭上受到质疑。
法院的权力
法院对违反环境法有哪些权力?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审查、裁决和决定刑事和民事案件。法院有权决定哪一方对损害承担责任、处罚方式以及对损失和环境损害的适当赔偿。他们还可以确定在执行法院判决的每一天延迟支付强制金。
民事索赔
是否允许就违反环境法提出民事索赔?
是的。这在《环境法》中有规定。最近,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批准了一群 DKI 雅加达公民提起的诉讼,他们以政府未能保持清洁空气为由以非法行为(非合同基础,类似于普通法下的侵权行为)起诉政府在印度尼西亚首都。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关于环境法官认证的第 134/KMA/SK/IX/2011 号法令的规定,环境索赔包括环境管理领域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林业、种植园、采矿、沿海和海洋环境、空间规划、水资源、能源、工业和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
辩护和赔偿
有哪些抗辩或赔偿?
《环境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条款,适用于参与使用、生产或管理 B3 废物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活动或活动的各方。如果原告无需证明另一方有过错,他们可能会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环境法》第 88 条的官方解释规定,严格责任不要求原告证明“有罪”或“过错”的要件。
其他类型的经营活动,适用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根据一般民事和民事诉讼法原则和索赔依据(即非法行为或侵权),在不法方之间分配责任、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也是可能的。《环境法》还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方也可以被法院责令采取某些补救措施,而不是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还可以确定一定数额的强制执行金,这是对未能执行法院命令的每日罚款。
除了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即 30 年,环境法没有规定不同的诉讼时效。但是,此类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因使用、生产或管理 B3 废物的商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或损害。
在责任限制方面,MOEF 颁布了 2014 年第 7 号关于污染和/或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例,作为环境损害案件赔偿和补救措施的计算指南。从理论上讲,考虑到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受影响社区的社会成本以及损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计算环境损害的外部性可能会增加责任金额。
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抗力的抗辩可以适用于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 GR 22/2021 第 501(5) 条,如果环境损害是由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则可以免除严格责任;超出人类能力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污染或破坏方的结果。根据公开信息,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臭名昭著的 Sidoarjo 泥浆流是一起天然气钻探事故案件的一个例子,由于众议院和最高法院认定该事件是自然灾害,因此不予处罚。不符合《环境法》第 116 条第 1 款关于将此类灾害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规定。
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辩护
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责任是否有特定的抗辩理由?
《环境法》规定,当公司、为公司或代表公司实施环境犯罪时,可以对公司或下达命令或作为犯罪领导者的人进行刑事起诉和制裁。犯罪是由人员在其任职范围内实施的,无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对发令或者领导犯罪的人给予刑事处分。《环境法》还将企业犯罪的实施者称为“职能实施者”。该说明指出,起诉应针对授权和接受犯罪的公司领导人。对个人的制裁可以采取监禁和罚款的形式,并且可以对公司施加额外的处罚。
回顾印度尼西亚过去的案件,法院似乎倾向于将责任从公司转移到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上。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诉 PT Adei Plantation & Industry (PT API) 案中,法院认定 PT API 有罪,并对环境犯罪负责。法院还表示,如果 PT API 不支付罚款,那么董事,即使他不是被告,也应该被监禁五个月作为交换。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v Kosman Siboro,尽管法院表示他们不确定董事在犯罪中的作用,但由于他作为公司董事的职位,他们仍然认定他应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专门处理环境、健康和安全 (EHS) 事务的公司的董事通常可以使用他们采取了所有审慎和必要的行动作为辩护理由,因此不能因为曾作为审慎董事而被个人起诉印度尼西亚公司法。如果董事犯有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环境损害,他们可能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例如,由于未能遵守与 EHS 相关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在过去的法庭案例中,公司未能为其业务活动获得必要的 B3 废物许可,
上诉程序
审判的上诉程序是什么?
印度尼西亚的法院系统包括初审地区法院、上诉高等法院和上诉最高法院。各方可以在决定日期后 14 天对地区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并且不能针对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然后,可以进一步向最高法院上诉高等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的决定大多具有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司法审查。
国际条约和机构
国际条约
贵国是否是任何国际环境条约或类似协议的缔约国?
印度尼西亚已批准多项国际环境协定,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和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拉姆萨尔公约。
国际条约和监管政策
这些条约对监管政策的影响程度如何?
印度尼西亚已将各种条约纳入其国家法律。例如,印度尼西亚通过 1994 年第 5 号法律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创建了《印度尼西亚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和《印度尼西亚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等机构,以追求《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遗传利益方面的目标。资源。
又如,印度尼西亚于 1978 年批准 CITES 后,于 1990 年颁布了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第 5 号法律,并实施了公约的规定。该法规对 CITES 和 MOEF 以及海洋事务和渔业部已被指定为国家主管部门实施了许可制度。
更新和趋势
过去一年的主要发展
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环境法是否有任何新兴趋势或热点话题?
《创造就业法》对《环境法》的修订,以及以新的基于风险的商业许可制度的形式引入的变化,一直是印度尼西亚环境法的热门话题。
显着的变化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估 (AMDAL) 起草和准备阶段减少了社区参与,修订后的环境法将社区的参与限制为那些受到拟议商业活动“直接影响”的人。与之前的社区定义相比,这是一个重大变化,该定义不仅包括受影响的个人和社区,还包括环境活动家和受 AMDAL 过程中所有类型决策影响的其他各方。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撤销了一项允许通过州行政法院诉讼取消公司环境许可证的条款。GR 22/2021 是环境法的实施条例,也引发了争论,特别是其关于废物管理的修正案。三种废物(飞灰、底灰和用过的漂白土)从 B3 废物类别中除名,现在归类为非 B3 废物。一些缔约方担心这一决定可能会阻碍适当的废物管理和公共卫生。
回顾过去可能存在的争议和挫折,积极的趋势包括在基于风险的许可方法下简化和精简某些所需的环境文件。例如,低风险企业将不再需要单独的环境文件,该文件现在直接整合到他们的企业识别号中。这一变化将特别有利于中小微企业。从事被归类为对环境造成中高风险的活动的企业仍需要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文件 (UKL-UPL) 或 AMDAL,具体取决于业务类型及其监管方式。
除了环境法改革和简化营业执照之外,2021 年第三季度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最近在一群 DKI 雅加达公民提起的诉讼中获胜,他们起诉了印度尼西亚总统、DKI 州长雅加达和几位部长就 DKI 雅加达的空气污染问题。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五名公职人员犯有非法行为,并对印度尼西亚首都的空气污染负有过错。被判犯有此类非法行为的五名公职人员是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维多多、DKI 雅加达省长 Anies Baswedan、卫生部长 Budi Gunadi Sadikin、内政部长 Tito Karnavian 和环境与林业部长 Siti Nurb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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