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中美贸易的白热化,以及国内ICT行业的诸多知名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国内对于美国出口管制的威力也是逐渐有了深入的体会。作为打击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美国的出口管制以及出口管制到底怎么管。
一、美国出口管制的基础制度
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管军用产品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简称ITAR,另一种是管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在EAR的范围里,受到管辖的产品又可以分为管控程度较低的一类产品:称之为EAR99(比如一支美国原产的笔)和具有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编码)的产品(比如美国原产的芯片,其ECCN编码是3A001,出口到中国就需要许可证)。ECCN编码的设置是为了区分不同产品的许可证要求,而EAR99与之相对应,出口到一般国家无需许可证。ECCN编码的具体分类描述在EAR第744条补编一的《商务部管控清单》中有列明。(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SID=8cf01af0fcc1bc1c9804c2f2258e380e&mc=true&node=pt15.2.774&rgn=div5#ap15.2.774_12.1). 如果受到EAR管辖的产品不属于《商务部管控清单》中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其归类就是EAR99。
二、美国出口管制的不同管控角度
美国出口管制基于其管制的物项,有基于禁运或者制裁国家、受到制裁的实体(实体清单)、用途(军用)、最终用户等各方面的管制方向。除了禁止的交易外,其他交易也视情况需要获得许可。
三、美国出口管制的管辖范围
美国出口管制的效力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管辖美国人(属人);美国出口的产品(属地),还有基于“美国物项”的管辖。而美国物项的概念不仅包括了美国原产的物项,还包括特定情形下,外国制造的一些产品。其涵盖面非常广泛。
EAR管辖的行为范围也很广,不仅管辖直接出口行为,例如从美国出口到中国。也管辖再出口(re-export)行为,指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后再次出口到日本的行为。同样在第三国境内的国内转让(in-country transfer)行为也管,是指已经从美国出口到国内的产品由中国的A公司卖给了B公司的转让行为。因为该行为发生在第三国国内,因此称之为国内转让。对中国企业而言,EAR对于“国内转让”行为的管辖更常见,影响范围也更大。
1. 属人管辖,则意味着所有美国人、美国公司的出口行为都受到管辖;
2. 属地管辖,指的是所有从美国出口的物品,例如先从墨西哥到了美国再从美国出口的物品,也受管辖;
3. 属物管辖--具体如何判断外国制造的产品是否受EAR管辖,则需要结合两个原则进行判断“最低比例原则”和“直接产品原则”来进行综合判断。这套判断标准较为复杂,但在实践中对于中国企业确认自己在国内制造的产品是否会受到EAR管辖,是否不能向实体清单企业销售的,转售是否需要许可证等问题的答案十分关键。
我们先对这两个原则进行简单讲解。
最低比例原则是指非美国制造的产品用到的“美国受控”成分的比例是否超过最低限度。计算的公式即为=用到的“美国受控成分”的合理市场价值/指非美国制造的产品的合理市场价格。而判断美国来源的物料是否为“受控成分”时,则需要结合ECCN编码和目的地进行分析。例如EAR99运到中国不需要许可证,则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如果用到EAR99的美国物料,则分子为0。而3A001的FPGA芯片运到中国需要许可证,则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如果用到3A001的芯片,其计算的分子就是该FPGA芯片的合理市场价格。需要计算该FPGA芯片在整体中国制造的产品中的占比是否超过25%,如超过25%,则产品会受到EAR管辖。
直接产品原则是指非美国制造的产品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原产的特定技术或者是工厂线是通过特定的美国技术生产的设备,则该非美国制造的产品也会受到EAR管辖。例如台湾制造的芯片,因为是利用了3E001的技术生产出的芯片,该3E001的技术是因为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管控的技术,则生产出的3A001的芯片也会受到EAR管辖。直接产品原则在实践中判断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在此不过多展开。
我们再结合“最低比例原则”和“直接产品原则”举一个生活中的小例子。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受到EAR管辖和受控是两个概念。以咖啡豆为例,美国原产的咖啡豆必然受到EAR管辖。但因为咖啡豆属于EAR99类产品,运到大部分国家不需要许可证。因此在涉及最低比例计算时,咖啡豆就不属于”受控”的美国成分,也无需计入最低比例的分子进行计算。
我们将上述原则推广到芯片制造企业举例。一家中国的芯片制造企业需要从1)其原材料是有含有美国原产物料、2)该物料是否具有ECCN编码、3)该美国物料的出口管制限制条件等入手进行判断其制造的芯片含有的美国受控成分是否超过25%。如果芯片制造企业所使用的美国原料仅为美国原产的硅片(ECCN编码为EAR99)。EAR99的硅片进入中国无需许可证,则不需要纳入“最低比例”计算的分子部分。那么该中国制造的芯片的美国受控成分就为0,该芯片不受到EAR的管辖。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如果违反了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则可能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黑名单,从而导致自身无法获取任何的受到EAR管辖的物项。企业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可以向BIS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 ERC) 提出申请,向ERC证明其所指控的“风险”不在存在,且申请者积极遵守EAR的规定。
四、中美出口管制对比
中国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存在的意义不同,主要目标管辖的产品也不同。如下图所示,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出口管制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但美国的出口管制则意在限制高科技产品/技术的出口(针对ICT行业)。美国出口管制体系单独为产品设置了ECCN编码,而中国的出口管制产品识别主要是通过海关的税则编码进行。
如前所述,《出口管制法》并未对中国现行出口管制体系作重大调整;从管辖物项而言,我国《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和美国出口管制法的范围不同。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准确评估《出口管制法》对自身的实际影响,不必过分恐慌,但也需要做好未来中国政府执法趋严的准备。
企业《出口管制法》新时代下的合规工作,应根据自身的不同角色(出口经营者、海外进口商/最终用户、第三方中介机构)判断合规义务和重点(KYP/KYC),在明确法律义务后再据此确定恰当的合规和尽职调查边界;并在合规审查中,做到准确识别受辖交易中的风险合规警示(“Red Flags”)。尽管不是强制要求,企业仍应视情况建立一定的简便易行的内部合规体系,降低企业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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