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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Go Global”系列的开始,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几个最热门的国家,美国——世界最大的经济实体沙特——中东的经济中心,墨西哥——进入美洲的腹地,新加坡——东南亚的商业枢纽。在国别指南中,我们会从设立和维护公司、用工、税务、行业限制、数据保护等方面,将企业最关心的成本和风险事项,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给读者。

 

“Go Global”系列除了将不断更新国别指南,还会与读者分享针对特定行业的全球化法律方案,并就税务规划、知识产权战略、供应链安全、投资保护、数据流动与安全、海外用工等问题做专题分享。

 

国别指南——墨西哥

 

目录

一、法律体系概述

二、外商投资政策

三、商业实体类型

四、公司设立

五、土地使用

六、环境保护

七、劳动用工

八、争议解决

九、数据保护与合规

 

一、法律体系概述

 

墨西哥法律渊源于大陆法系,制定有多部成文法典,后期受到英美法影响,其法律施行中又带有明显的判例法特色。墨西哥的法律体系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分别形成了金字塔型法律体系及“双轨制”法律体系。纵向来说,墨西哥的金字塔型法律体系明确了《墨西哥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墨西哥宪法》”)是最高法典,其高于墨西哥国内立法以及墨西哥加入的国际条约。横向来说,墨西哥属于联邦制国家,共由32个州组成,联邦和各州形成了独立的司法系统,二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联邦法院系统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各州法院系统除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外,还适用本州宪法和法律。

 

二、外商投资政策

 

《外国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相关的产业政策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都可以自由投资,企业可自由决定其投资比例和投资形式。负面清单对限制产业以及限制比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限制规定主要可以分成四类。

 

第一类是完全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类型,这些产业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独占专营,具体包括:

 

  1. 勘探和提取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

  2. 国家电力系统的规划和控制,以及电力的传输和分配的公共服务;

  3. 核能发电;

  4. 放射性矿物;

  5. 电报及无线电报;

  6. 邮政服务;

  7. 铸币及货币发行;

  8. 对港口、机场和直升机场的管制和监督。

 

第二类是仅限于墨西哥公司专营的产业领域,具体包括:

 

  1. 国内客运、旅游和货物运输(不包括信使或快递服务);

  2. 开展银行机构;

  3. 法律规定的专业和技术服务的提供。


第三类是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这一类别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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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实体类型


最常见的子公司形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S.A.)的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在备案后公开转让其持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须任命第三方担任法定审查人,以此来监管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2名以上,如果股东变动后只剩1名股东,则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解散或清算。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L.)的股东以其出资份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够自由转让其所持有股份。墨西哥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任命第三方担当法定审查人没有强制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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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最重要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公司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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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合伙公司(Sociedad en Nombre Colectivo)

 

其是由一位或多位合伙人签订合约成立的公司,通过提供产品、服务或经营管理,进而取得营业所得分配的权利。合伙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合伙公司(Sociedad en Comandita Simple)

 

其由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合伙人共同组成。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 合资公司(Sociedad en Comandita por Acciones)

 

其由无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 投资促进公司(Sociedad Anónima Promotora de Inversión, SAPI)

 

投资促进公司是墨西哥2006年6月之后出现的新型公司,其组织形式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但是给予股东更多经济权益和公司权利。根据墨西哥新证券法,投资促进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尤其适用于合资项目(Joint Venture Projects)及未来打算上市的公司。其可以由初始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通过特殊股东大会决议转变而来,也可自始设立为有限投资公司。股东仍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前两类公司不同,投资促进公司的持股信息并不公开。

 

四、公司设立

 

在墨西哥设立公司主要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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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外商申请注册合资企业,需先将双方资产负债情况和由墨西哥财产事务所出具的墨方资产证明书递交外交部有关司审批,批准后送工商部外资局转报外资委审批。在公证注册时须拟定公司章程与细则。公证后的文件相当于营业执照,报经济部批准后即可开展有关业务,包括购买办公楼、住房等。特定条件下,在墨西哥设立公司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从事制造类活动的公司须获得墨西哥生态和气候变化局(El Instituto Nacional de Ecología y Cambio Climático (INECC), www.inecc.gob.mx/)的许可;食品加工企业、药物生 产企业和健康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部(Secretaria de Salud, SS; www.gob.mx/salud)的卫生许可;进口企业须在联邦进口商登记处进行登记备案;对特殊出口促进项目的许可必须呈交经济部。

 

五、土地使用

 

(一)土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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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在将其产权转为私人所有后才能出售或租赁给外商,出售的土地最长产权期限为99年,到期后可续期。

 

集体所有土地在不改变其产权的前提下,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即可自由租给外商,租赁期最长为30年,但不能出售给外商。若外商需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先经社员大会讨论并同意将其产权转为某位社员或农民私人所有后,再进行出售。对于村社依土地法分配给社员个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的社员可自行决定租赁或出售给外商,但须经村民大会一致同意,且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私人所有土地,原则上除不得在管制区内转让土地外无其他限制。不过,投资者需要注意,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土地上存在原住民权益、农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等土地存在特殊用途的情景可能会有相关的特殊规定。

 

(二)土地买卖或租赁

 

墨西哥租赁土地的程序较为简单,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签订商业合同即可,具体条款和租金支付方式均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

 

若要购买土地,则须依照《墨西哥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对外资购买管制区内(边境线以内100公里及海岸线以内50公里)的土地做的特别规定:外商购买管制区内土地,应首先向墨西哥外交部提出申请,承诺出现纠纷时放弃母国保护,在取得墨西哥外交部同意后方可购买。外商购买管制区内的非居住用地,不得直接以外国自然人身份或外资公司身份购买,须在墨西哥当地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购买,且应在购地后60个工作日内将购地合同和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上报墨西哥外交部备案。外商在管制区内购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居住用地,应在取得墨西哥外交部同意后通过信用机构以信托方式购买,受益人可为墨西哥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但受益人身份不可转为产权人。以信托方式购得的居住用地最长使用年限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此外,外商在购买名下拥有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用地的墨西哥公司地产类股份(“T”系列股份)时,购买单只股票份额不得超过每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

 

六、环境保护

 

墨西哥的环保法律也遵循双轨制法律体制,除了联邦统一规定的环保法,各州也各自出台了自己的环保法规,并各自设立了保障环保法实施的专门机构。墨西哥环保法律主要涉及到的领域包括:森林土地保护、动植物保护、大气保护、水体保护、废水排放、空气保护以及噪声管理等。各州对各类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措施都不相同,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罚金,取消、撤销生产许可、证书、授权等,行政拘留甚至责令停产。

 

墨西哥环境立法更新迅速且规定复杂,任何赴墨投资的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应定期进行环境审计,避免PROFEPA(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下属的执行机构)和/或州和地方环境当局的检查可能造成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定产业由法律强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评估,这些产业主要包括矿业勘探、海上和陆地石油钻探、光纤通信等方面。

 

七、劳动用工

 

墨西哥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非常看重对雇员的权利保护,墨西哥的雇员通常比外国雇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墨西哥劳动法产生于一场武装革命,这场革命以1917年通过《墨西哥宪法》而告终。《墨西哥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题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明确承认和保护雇员最低限度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承认劳工权利。1931年墨西哥颁布了第一部联邦劳动法,后被现行的1970联邦劳动法取代。现行的联邦劳动法一旦认定劳资关系存在,无论双方如何草拟雇佣协议,也无论雇员的国籍如何,联邦劳动法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自动适用。

 

(一)法定最低工资

 

墨西哥劳动法规定了法定最低工资。某些特定专业领域人才有专业人员最低工资要求;不同地区最低工资金额标准有差异。具体而言,按地区分类,墨西哥中部和北部地区工资水平最高,东部地区工资水平居中,南部地区,西部地区工资相对较低;依工作性质划分,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超过行政人员和工人,各个工种薪金由高到低依次是:工厂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工程师、生产技师、会计、双语秘书、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雇主除支付正常的薪资外,劳动法强制规定雇主必须负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宅基金和退休基金,以及员工休假奖金、年假和年终奖金所需的费用,这些福利金额平均约占员工薪资的30%。员工及家庭享有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员工可申请医药及手术补助。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75%,工人负担25%。此项社会保险费用,每月缴付一次,系强制性质。

 

(二)雇员最低权益

 

法律对于雇员的最低权益也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年终奖金(圣诞奖金),数额应至少相当于15天的工资;年假,年假长短视员工年资而定(第一年最少6天);休假津贴(员工在休假期间应支付工资的25%);强制性带薪假期(规定了法定最低带薪休假天数不得低于12天,且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法定假期增加两天)等等。

 

(三)工作时长和加班费

 

雇员的工作时长和加班费也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雇员的工作时间最长为一周6天,每周工作48小时。一般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4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可经双方同意进行调整,一般日班为8小时,夜班为7小时,混合班7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加班工资按小时工资100%支付,超过9小时,加班工资按200%支付。工作满一年后雇员有6天的假期,此后每年增加两天,最多以12天为限。雇员连续休假时间不应少于6天,休假不得以工资进行补偿。如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员工可获得正常工资的25%作为休假奖金。年终奖金应在12月15日前发放,金额不少于15天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根据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若公司解雇员工,需支付3个月的最近工资作为遣散费。服务每满1年则多付20天的工资。若员工自动辞职,公司只需按比例支付休假奖金与年终奖金。但雇员如果已连续工作满15年,每增加1年需多付12天的最近工资作为遣散费。雇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与国内劳动争议实践类似,在遭遇雇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雇员可以在要求恢复原职务和要求雇主承担非法解除违约金两者中选择行使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不管雇员的选择如何,雇主只要无法给出合法解雇理由,即使雇员并未参与该期间的实际工作,雇主也应承担雇员在调解和诉讼期间的工资。

 

(五)本地雇员的比例要求

 

外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墨西哥法律对聘用本地雇员人数有很高比例的要求,聘用外国员工与聘用本地员工的用工比例是1:9。USMCA规定,墨西哥允许四类非墨籍北美居民短期入境,即商务访客、贸易商和投资者、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USMCA的三个签约国承诺相互承认对方颁发的专业技术许可(如律师、医生和会计)。但若要雇佣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外的外籍劳工,则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必须是墨西哥人。即使某特定专业无合适本地人选而暂时聘用外国人,企业和外国雇员也具有共同培训墨西哥雇员专业技能的义务,董事和总经理除外。公司医生雇员应是墨西哥人。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员及调解委员会一般会高度重视雇员的要求并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公司一般至少要赔偿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外籍公司要求会更加严格。如果外资公司拖欠墨雇员工资,墨西哥执法部门将保持对外资公司的打击力度以维护劳动者权益。

 

八、争议解决

 

墨西哥的民事法院系统主要由三级组成,地区级法院、巡回法院(大区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可作为民商事一审法院。双方对管辖权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确定一审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可自行选择向联邦或州法院起诉。联邦层面,巡回法院审理联邦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是墨西哥的特别终审法院,审理来自巡回法院的上诉案件或宪法权利保护诉讼(Amparo o Amparo Directo)案件。此外,联邦层面还设立了专属管辖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的专门事项,包括税务法院、劳工调解及仲裁法院和军事法院等。

 

民商事案件上诉时,上诉法院只审理诉讼标的金额符合法律最低要求的一审案件。《墨西哥民事诉讼法》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民商事案件可上诉的最低金额为500,000比索(约合人民币196,597元),《墨西哥商法典》第一千三百四十条规定,商事案件可上诉的最低金额为757,365比索(约合人民币297,791元)。前述金额会由经济部根据通货膨胀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并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

 

墨西哥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阶段包括起诉前阶段、答辩阶段、审前会议、口头辩论、作出判决与上诉。在起诉前阶段,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关诉讼行为,例如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等。被告应当在9日内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反诉状。如果被告期没有提交答辩状,则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这就是英美法系的不应诉判决(default judgment)。在被告提出答辩状或者反诉状后10日内,法官负责召开审前会议。审前会议的主要功能是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整理争点和调解。审前会议后,当事人可以提交最后的诉状,法官在一个特定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并做出判决。

 

墨西哥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是全拉美仲裁领域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墨西哥于1993年参加《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该公约于2008年6月得到《墨西哥宪法》承认,至此,多年来在学术和实践界关于该公约合宪性的争议得到解决。1993年,墨西哥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18年7月27日,墨西哥正式将其批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的文书交与世界银行,从而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该公约于2018年8月26日对墨西哥生效。

 

九、数据保护与合规

 

(一)立法情况与适用范围

 

1. 立法情况

 

《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6条和第16条承认个人数据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2]。为了规范权利保护,墨西哥将个人数据保护分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

 

就私营部门而言,墨西哥通过《保护私人持有的个人数据联邦法》[3](简称“FDPL”)及配套的《保护私人持有的个人数据联邦法实施条例》)[4](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建立了保护个人数据安全、规范数据泄露和解决数据安全相关问题的法律体系。

 

就公共部门而言,墨西哥主要通过《保护义务方持有的个人数据的一般法》[5]以及其他法律的部分条款,保护和约束公共实体所持有和控制的个人数据安全。

 

2. 适用范围

 

根据《实施条例》第4条,FDPL具有域外效力,在下列情形将适用于墨西哥境外的实体:

 

(1)数据在位于墨西哥的数据控制者的营业地点进行处理;

 

(2)数据由数据处理者(无论其位于何处)处理,且该数据处理者代表位于墨西哥的数据控制者行事;

 

(3)数据控制者不在墨西哥,但使用位于墨西哥的方法(means)处理个人数据,除非此类方法仅用于传输目的。

 

FDPL及《实施条例》没有对位于墨西哥的“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存在这一规定被作广义的解释的可能性。

 

3. 监管机构

 

根据FDPL第38条,墨西哥国家信息透明和个人数据保护局(Instituto Nacional de Transparencia, Acceso a la Información y Protección de Datos Personales,简称“INAI”)为墨西哥的数据保护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监督相应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发布指导性意见以及根据FDPL等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等事项。

 

(二)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FDPL第8条“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所有个人数据的处理均应征得其所有者的同意”,同意是在墨西哥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唯一合法性基础。根据个人数据性质的不同,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FDPL第10条规定了例外情形,数据控制者无需获取数据主体的同意即可处理个人数据:

 

(1)法律规定的无需获取同意的情形;

 

(2)数据包含在可公开访问的来源中;

 

(3)个人数据经过事先解离程序(dissociation procedure);

 

(4)履行与数据主体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5)存在可能会损害个人的人身或财产的紧急情况;

 

(6)它们对于医疗保健、预防、诊断、提供医疗保健、医疗或管理健康服务至关重要,而所有者无法根据《一般卫生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定给予同意,并且此类数据处理是由受专业保密或同等义务约束的人进行的;

 

(7)满足主管当局的要求。

 

就敏感个人数据而言,FDPL明确规定数据控制者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书面同意之后才能处理其个人数据[6]。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

 

根据FDPL的规定,数据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撤回同意的权利[7]: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销其授予的同意,而不具有追溯效力。要撤销同意,控制者必须在隐私声明中建立机制和程序;

 

(2)查阅权[8]:数据主体有权访问数据控制者持有的个人数据,并了解约束数据处理行为的隐私声明;

 

(3)更正权[9]:数据控制者持有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时,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进行更正;

 

(4)删除权[10]:数据主体有权随时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

 

(5)异议权[11]:数据主体有权在任何时候以正当理由,要求数据控制者停止出于特定的目的处理其数据。

 

(四)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根据FDPL的规定,数据控制者需要履行下列法定义务:

 

(1)最小必要[12]: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仅限于实现隐私声明中规定的目的。如果数据控制者出于声明以外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则需要再次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2)存储受限[13]:当个人数据不再是实现隐私声明和适用法律规定中规定的目的所必需的时,数据控制者必须将其删除。数据控制者应做出合理的努力限缩其处理时间。

 

(3)安全保护[14]:数据控制者应当采取必要、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

 

(4)告知义务[15]:数据控制者有义务通过隐私声明告知数据主体所收集的数据、数据处理目的等信息。

 

(5)报告数据安全事件[16]:数据处理活动的任何阶段发生的任何严重影响数据主体经济或精神权利的安全漏洞,数据控制者都应立即向数据主体报告,以便数据控制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数据主体保障其权利。值得注意的是,FDPL并未规定发生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事件时,数据控制者有通知INAI等监管执法部门的义务。目前已提出相关法案,如果落地成为正式的法律法规,则数据控制者也应履行此类义务。

 

(6)任命数据保护官(DPO)[17]:所有数据控制者必须任命一名数据保护官或成立数据保护部门,负责处理数据主体的请求、保证数据主体行使其权利,并负责推进内部个人数据保护水平的提升。

 

(五)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要求

 

数据控制者一般需通过隐私通知告知数据主体并获得同意方可进行数据跨境传输;但存在如下例外情况,则数据控制者无需获取数据主体的同意也可进行数据跨境传输[18]:

 

(1)国家法律或墨西哥参与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

 

(2)为医疗诊断或预防、医疗保健、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所必需;

 

(3)集团内部公司在相同的内部流程和政策下(即BCRs)进行数据传输;

 

(4)为履行数据控制者与第三方之间为数据主体之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所必需;

 

(5)为保护公共利益或司法行政所必需;

 

(6)为在司法程序中确认、行使或维护法律权利所必需;

 

(7)为维护或实现数据主体与数据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必需。

 

数据控制者和境外数据接收方应当就数据跨境传输承担相同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墨西哥将取得个人同意作为数据跨境传输的原则性要求,但仅提供了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等豁免条件,而不适用签订标准合同条款(SCCs)的方式。

 

(六)法律责任

 

根据FDPL的规定[19],违反墨西哥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和监禁等处罚。罚款金额从约470美元至1,502,000美元不等;监禁的期限最高可达10年。这些处罚不影响违法行为导致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如果数据控制者使用欺骗手段、处理的数据涉及敏感个人数据或者存在累犯的情形,处罚将根据实际情况加重或翻倍。

 

根据INAI的报告,2023年罚款总额超过46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270万美元)[20]。与2022年相比,罚款总额降低了约23%。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的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 金融和保险服务行业罚款超过21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120万美元);

  • 大型媒体行业罚款超过6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35万美元);

  • 零售行业罚款超过5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29万美元);

  • 其他服务行业罚款约14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82万美元)。

注释:

[1] “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墨西哥非限制区域购买不动产,但必须经外交部批准;与墨西哥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只需递交一份申请,同意在购买不动产方面被视为墨西哥国民,不寻求本国政府的保护,如违背该约定,则购买行为无效。”

[2] https://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pdf/CPEUM.pdf,最后访问于2024年6月12日。

[3] http://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pdf/LFPDPPP.pdf,最后访问于2024年6月12日。

[4] http://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regley/Reg_LFPDPPP.pdf,最后访问于2024年6月12日。

[5] http://www.diputados.gob.mx/LeyesBiblio/pdf/LGPDPPSO.pdf,最后访问于2024年6月12日。

[6] FDPL第9条第1款

[7] FDPL第8条第3款

[8] FDPL第23条

[9] FDPL第24条

[10] FDPL第25条

[11] FDPL第27条

[12] FDPL第12条

[13] FDPL第11条第2款、第13条

[14] FDPL第14条

[15] FDPL第15条

[16] FDPL第20条

[17] FDPL第30条

[18] FDPL第36条、第37条

[19] FDPL第64条

[20] https://home.inai.org.mx/wp-content/documentos/SalaDePrensa/Comunicados/Comunicado%20INAI-007-24.pdf,最后访问于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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