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主体设立
(一)主要组织形式
中国公司出海到美国常用的公司形式包括C-Corporation(C-Corp.)和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1] C-Corp.的公司治理规则较为完备,常用做融资和上市主体。LLC的内部治理自由度高,股东结构简单且业务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比较常见。以特拉华州为例,我们将C-Corp.和LLC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对比总结如下[2]:
_ | C-Corp. | LLC |
股东 | 一名或多名股东,对股东身份和国籍没有限制 | 一名或多名成员(对应股东的概念),对成员身份和国籍没有限制 |
股本 | 两种基本类型: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设立具有不同权利的多个类别的股票 | 可以将成员权益划分具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别,如普通权益和有限权益 |
税收 | 对公司和股东双重征收所得税 | 仅对成员征收所得税 |
股东责任 | 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 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
管理机构 | 董事会(除非注册证书另有规定),董事会必须指定管理人员管理日常运营 | 成员(除非LLC协议另有规定) |
治理文件 | 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章程(Bylaws) | 成立证书(Certificate of Formation)、LLC协议(LLC Agreement)/经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 |
设立要求 | 1. 必须有一名或多名董事; 2. 董事没有居住地要求; 3.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1. 必须有一名或多名成员/经理; 2. 成员/经理没有居住地要求; 3.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主要特征 | 1. 对股东身份和数量没有限制; 2. 对股票类别没有限制; 3. 完备的公司治理机制,但定制化余地较低; 4. 融资和上市更加便利; 5. 双层征税。 | 1. 对成员身份和数量没有限制; 2. 对成员权利类别没有限制; 3. 重视对成员/经理的隐私保护; 4. 公司治理自由度较高; 5. 上市前通常需要转制为C-Corp.; 6. 税务透明实体。 |
(二)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要求
在美国设立C-Corp.与LLC均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后即可成立公司,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要求。
1. 如果您选择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
在特拉华州,您可以通过特拉华州公司处官网的新公司设立网站https://corp.delaware.gov/howtoform/,根据指引进行公司注册,提交注册材料。[3]
设立C-Corp.,您需在提交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时填写授权发行股份总数及每股价值(par value)[4]。
设立LLC,则无需填写授权发行股份总数。
2. 如果您选择在加州设立公司:
在加州,您可以通过加州国务卿线上注册网站bizfileonline.sos.ca.gov注册账号,进入Forms页面选择拟设立的公司形式。
设立C-Corp.,您需在设立C-Corp.时填写公司授权发行股份总数“the total number of shares the corporation is authorized to issue”。[5]请留意普通股的授权股份数应足以涵盖所有已发行的普通股。[6]
设立LLC,则无需填写授权发行股份总数。
提示:对于计划在美国市场拓展业务的科技类中国公司而言,一般因法律制度选择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并因为市场和人才在加州经营业务。需注意的是,在美国各州设立公司所需的注册时间和注册费用不一致。对于特定行业、业务类型相似的公司,存在市场惯例,请听取专业顾问的意见。
(三)本地股东和董事要求
1. 如果您选择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
设立C-Corp.至少要求有1名股东,1名董事,对股东和董事的居住地没有要求。
设立LLC至少要求有1名成员,对成员的居住地没有要求。
2. 如果您选择在加州设立公司:
设立C-Corp.要求至少有3名董事。以下情况为例外:
(1)在股份尚未发行之前,董事可以为1名或2名;
(2)公司只有1名股东,董事可以为1名或2名;
(3)公司有2名股东,董事可以为2名。[7]
加州对C-Corp.的股东和董事的居住地没有要求,即不要求为本地股东或董事。
设立LLC至少要求有1名成员(member),对成员的居住地没有要求。
(四)实际经营地址
在特拉华州,设立公司时没有填写实际经营地址的要求,只需填写公司注册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8]
在加州,设立公司时必须填写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地址(business address),不能使用邮政信箱(PO BOX)。但该公司地址并不一定要求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您可以选择填写注册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以接受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9]
(五)外汇管制
美国无外汇管制,资金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对非公民的利润、红利、利息、版税和费用的汇出没有限制。[10]美国对于部分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的国家和个人团体实施贸易制裁和禁运,包括冻结资产、贸易限制等限制措施,由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进行管控。[11]
二、用工要求
(一)本地员工人数和比例要求
在美国,雇佣员工的法律环境相对灵活,没有针对公司本地员工人数和比例的具体要求限制。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通常有其他劳动法相关规定,比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等。
(二)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在美国工作,首先必须由雇主向美国劳工部(The Department of Labor)申请认证。[12]美国劳工部的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允许雇主向劳工部申请雇佣外国工人的认证。[13]一旦申请获批,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申请签证。申请人还必须证明,根据《外国劳工认证》(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的规定,外国人进入美国永久或临时工作应确保不会对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14]
申请外国劳工认证的类型及表格包括H1-B非移民申请(Form ETA-9035),永久工作认证(Form ETA-9089),H2-A暂时工作认证(Form ETA-9142A)等。[15]
(三)薪资成本
联邦最低工资目前是每小时7.25美元,但是许多州制定了高于联邦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16]例如加州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16美元,特拉华州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13.25美元。[17]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至今,加州的平均工资为每年65,897美元或每小时31.68美元。[18]需注意的是,自2024年1月1日起,加州的科技行业将为计算机专业人员设定最新薪酬门槛,新的基准设定为每115,763.35美元、每小时55.58美元或每月9,646.96美元。[19]
除了工资成本外,在美国通常要为雇员提供福利,包括法定雇员福利与雇主自愿提供的福利。法定福利通常包括:
(1)社会保障税;
(2)医疗保险税;
(3)联邦保险缴费法案(FICA)税;
(4)失业保险;
(5)工伤赔偿保险;
(6)家庭与医疗休假。[20]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和成本
加州的雇佣关系实行“自由雇佣”(at-will employment)原则,即雇员和雇主均可随时以任何原因或无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1]但是,雇主在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也需遵循一定劳动法相关原则[22]:
雇主不能因为雇员的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性别(包括怀孕、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年龄、国籍、精神或身体残疾、医疗状况、婚姻状况、军人身份或遗传因素而做出解雇决定;
雇主不得歧视40岁或以上的雇员;
雇主不得骚扰、惩罚或区别对待举报或投诉的雇员。
三、基本税负
美国对其居民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worldwide income)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对于非美国公司的收入的某些例外情况予以豁免)。[23]在美国,税收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所得税根据美国财政部(the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根据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收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as amended,IRC)及其他所得税相关法规征收。[24]美国大多数州对在该州居住或开展业务的个人或公司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下面介绍联邦及加州的基本税负。
(一)个人所得税
美国的个人纳税人通常需缴纳联邦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7%。[25]纳税基础为全球总收入减去某些允许的扣除金额和抵免金额。[26]
2023年,联邦层面个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表所示:[27]
税率(Tax rate) | 应税所得(Taxable income)(单位:美元) |
10% | 0-11,000 |
12% | 11,001-44,725 |
22% | 44,726-95,375 |
24% | 95,376-182,100 |
32% | 182,101-231,250 |
35% | 231,251-578,125 |
37% | 578,126以上 |
个人纳税人也可能根据其居住地或获得收入的地方缴纳州和地方所得税。加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请见https://www.ftb.ca.gov/file/personal/tax-calculator-tables-rates.asp。
(二)企业所得税
联邦企业所得税目前为21%。各州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很大。[28]纳税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第4个月的第15天之前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Form 1120),并在提交申报表的截至日期之前全额缴纳应交税款。[29]
加州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不同有所区分,对于银行和金融业以外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8.84%。[30]
(三)预提税
预提税(Withholding Tax)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国内税收法》对从来源于美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某些其他形式的收入向非居民征收的预提税制度。非美国居民获得的大多数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均需缴纳30%的预提税,此类金额通常从支付给非美国居民的款项中预扣,但美国与非美国居民所在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31]
以美国与中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4年4月30日签署)为例,对中国居民就来源于美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的税率不应超过10%。
(四)消费税
美国联邦对公司和个人纳税人不征收统一的联邦销售税或财产税。但是,对美国境内某些产品的生产、分销和/或销售征收各种有针对性的联邦消费税(Excise Tax)。例如,《国内税收法》对酒精饮料和枪支的制造、分销和/或销售征收消费税。截至2023年10月,联邦征收特定消费税的案例包括香烟(1.01美元/包20支),烟草(2.83美元/磅)、啤酒(3.5美元/首批60,000桶)、游轮乘客(3美元/乘客)[32]。对于酒精等商品通常会在联邦、州层面双重征税,使得这些商品的成本更高。[33]关于消费税的指南请见美国国税局发布的Publication 510(https://www.irs.gov/forms-pubs/about-publication-510)。
就加州而言,对销售和使用商品设置了销售与使用税(Sales and Use Tax),自2018年1月1日起,加州销售与使用税的标准税率为7.25%,且各区域在一定条件下会在7.25%的基础上额外加收0%至3.0%的税负,具体取决于销售地点。[34]
(五)税收优惠
对于雇佣在特定区域[35]生活和工作的员工的企业,联邦将给予雇主一定的税收优惠,即支付给在Empowerment Zones(EZs)区域生活和工作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现有和新员工)的工资,最高可抵免3,000美元的联邦税;支付给在Renewal Communities(RCs)区域生活和工作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现有和新员工)的工资的联邦税抵免额最高为1,500美元。[36]
另外,美国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提供税收抵免。[37]具体而言,对购买太阳能系统的企业提供两种税收抵免:(1)投资税收抵免(the Investment Tax Credit,ITC),可减少纳税年度内安装的太阳能系统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的联邦所得税义务;(2)生产税收抵免(the Production Tax Credit,PTC),根据太阳能和其他合格技术在系统运行的前10年产生的电力的每千瓦时(kWh)税收抵免。
四、外资与行业政策
(一)鼓励/限制的行业
美国因其庞大的消费者基础、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及法律保护吸引许多外国企业投资。[38]目前在美国具有吸引力的投资行业是制造业,尤其是半导体和清洁能源技术领域。[39]
在联邦层面,航空运输、通信、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设有一定的限制,具体限制如下[40]:
行业 | 主要规定 |
能源 | (1) 原子能 外资企业不能获得美国核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不得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2) 石油、天然气和某些矿产 除非外资企业的母国与美国互惠,否则外资企业不得获得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通行权,不得获得有关矿产的权益。 |
运输 | (1) 陆运 只有美国企业能在美国境内进行运输,且只有获得交通部授权的企业可以在美国进行跨境巴士或卡车运输服务。 (2) 海运 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3) 空运 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商董事长、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 |
金融服务 | 美国对于通过并购和绿地投资于金融服务业的外资有一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 某些州要求国家银行的所有董事具有美国身份; (2) 某些州限制外国银行通过该州金融部门的许可 (3) 某些州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公民身份、注册人的公民身份有要求; (4) 外资企业不得建立储蓄机构; (5) 其他金融服务活动等限制 |
通信 | 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信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信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投资。 |
房地产 | 某些州对外资企业购买农业用地、拥有房地产具有限制。 |
(二)产业园区
美国设有对外贸易区(Foreign Trade Zone, FTZ),设立在FTZ的企业可享有以下优势:
(1)免税,对转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或配额税,以及对于持有用于出口的外国货物和国内货物免征州/地方库存税;
(2)税收递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递延;
(3)物流优势,可以适用简化的海关程序;
(4)其他《自贸区法》(FTZ Act)规定的其他优势。[41]
美国各州FTZ分布情况,可登录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对外贸易区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为:enforcement.trade.gov/ftzpage/letters/ftzlist-map.html。
对于选取营业地址,您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地的成本(标准工资、租金、商业保险及政府许可证费用)、州税和地方税的政策、州和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等。[42] 就科技公司而言,在美国出海可以选择的设立州可以考虑:加州(海康威视美国公司的设立地)、纽约州、弗吉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华为美国公司的设立地)、佛罗里达州、马萨诸塞州等等。[43]
(三)外资准入
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投资或收购是否会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CFIUS审查的交易主要分为两大类:控制权交易和非控制权交易。控制权交易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获得了对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这可以通过股权、董事会席位、协议安排等方式实现。非控制权交易则涉及到外国投资者在不控制美国公司的情况下,可能获取关键非公开技术信息或参与敏感决策的情况。
CFIUS的审查范围也包括了对关键技术、核心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信息的交易。关键技术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新兴和基础技术,这些技术可能受到出口管制。CFIUS的审查流程包括自愿申报和强制申报两种方式。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交易,如涉及外国政府或关键技术的交易,CFIUS要求强制申报。
五、数据保护与合规
(一)立法情况及适用范围
1. 联邦法律层面
目前,在联邦法律层面,美国尚未颁布一部综合且全面的个人信息或数据隐私保护法;根据目前美国国会的立法进程观察,未来2年内在联邦层面通过统一立法可能性比较低。联邦层面主要通过各部门的部门法调整不同领域的数据保护问题,例如:
在医疗领域,《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以下简称“HIPAA”)适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实体、保护“受保护的健康信息”(Protected health information, “PHI”),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未经隐私规则允许或未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披露“受保护的健康信息”[44]。
在金融领域,《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以下简称“GLBA”)通过对金融机构义务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非公开个人信息”,个人金融数据的共享应向消费者提供选择退出(opt-out)机制[45];《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以下简称“FCRA”)要求消费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信用信息的机密性、准确性和相关性,并赋予消费者查阅和更正权[46]。
在通信领域,美国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以下简称“ECPA”)旨在保护通信产生、传输以及存储于计算机过程中的电报、口头以及电子的通信内容。ECPA适用于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电子存储的数据,同时也对触犯规定将造成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47]。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美国非常重视13岁以下的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OPPA”),从联邦层面确立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为各州立法提供了明确的导向与基础[48]。
2. 州法律层面
在州法律层面,美国50个州全都提出了相关的法案,但是大部分尚未通过。目前,已有5个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弗吉尼亚州、犹他州和康涅狄格州)制定了综合性的数据隐私法案,7个州(爱荷华州、印第安纳州、蒙大拿州、田纳西州、德克萨斯州、俄勒冈州和特拉华州)的隐私保护综合性法律将于未来3年内逐步生效[49]。各州法律的规定不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认。
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以下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被普遍认为是美国目前最为综合的数据和隐私保护立法。为了配合落实CCPA的规定,加州行政法官办公室发布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条例》(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CCPAR”),确定相应的合规流程以及行使权利的流程,同时也明确了针对法律规范的商业公司的重要透明度和可问责性机制。2023年1月1月,《加州隐私权法案》(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以下简称“CPRA”)正式生效。CPRA对CCPA[50]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新的消费者隐私权利和义务,完善了加州的隐私法律体系。
3. 监管机构
在联邦层面,美国尚未设置专门负责数据保护的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有权制裁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并要求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部分,公司不遵循隐私政策或相关立法的行为构成欺骗性行为[51],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据此享有这一领域内的执法权力。另外,FTC也是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各部门法的主要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GLBA,FCRA和COPPA。此外,其他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例如联邦通信委员会、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也有针对数据保护执法的权利。
在州法律层面,各州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可能作为监管和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利。根据CCPA规定,加州隐私保护局 (the California Privacy Protection Agency, CPPA)负责行使执法权利。
4. 适用范围
在联邦法律层面,由于统一隐私保护法尚未出台,目前暂未对数据处理活动的适用范围作出统一规定;与隐私保护相关的各个部门法的适用范围不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认。
在州法律层面,以CCPA为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受到法律监管[52]:
(1)在加州运营年总收入超过2,500万美元;
(2)购买、接收、出售[53]和共享[54]10万及以上加州消费者、家庭或设备的个人信息;
(3)年收入的50%或以上来自于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
可以看出CCPA的适用范围相对GDPR较窄,明显将中小企业排除出监管范围,鼓励和推动其发展。
鉴于美国联邦层面的统一隐私保护法尚未出台、各州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已生效的隐私法律中CCPA的规定最为完善,以下部分将以其作为范例展开介绍,以资参考。
(二)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
1. 目的限制原则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法、有针对性的目的,不得超出原本告知并获得授权同意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55]。
2. 最小必要原则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仅限于与完成相关业务的目的直接相关并且为所需之最小必要,不得处理与业务不相关或不必要的数据[56]。
3. 信息准确原则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保证个人数据的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发现有错误、虚假的数据,应当及时更新、修改或删除[57]。
4. 安全保密原则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采取与个人信息性质相适应的合理安全程序和做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破坏、使用、修改或披露[58]。
5. 可追责原则
企业应当能够向监管机关证明已落实相关合规义务,如:制定并实施公司内部数据保护政策、按要求完成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实施隐私设计与规划(PbD)、留存获取数据主体同意的证明、留存与外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和管理文件、留存日志或记录等[59]。
(三)数据主体的权利
数据主体权利存在于特定的法案语境下,本部分将主要讨论CCPA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1. 知情权[60]
消费者有权知道企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类别、收集来源类别、收集目的、是否将个人信息出售或披露以及数据接收者的身份。在收到用户提出请求,企业应当经过身份验证后,向其发送所出售的个人数据的类型(如有)以及购买该个人数据的第三方的类别。企业可以随时向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但消费者不应在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向企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
2. 访问权[61]
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免费提供其收集、处理过的个人信息。
3. 更正权[62]
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企业在收到消费者请求、经过身份验证后,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更正相关个人信息。
4. 选择退出的权利[63]
消费者有权拒绝企业出售或共享自己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提出退出的请求时无需验证其身份,企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特定时限内通知下游数据接收方,并至少等待12个月才能要求用户重新同意其个人数据的销售。
5. 限制处理、披露敏感个人信息的权利[64]
企业涉及使用或披露数据主体敏感个人数据的,应当告知用户有权对于敏感个人数据的使用和披露进行限制。企业在收到用户拒绝出售或共享的请求后,应当禁止以任何目的使用或披露该用户的敏感个人数据,并告知相应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
6. 免受歧视的权利[65]
行使CCPA所规定的隐私权利后,消费者仍有权以平等的价格享受平等的服务。
7. 删除权[66]
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删除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收到消费者删除其个人信息请求后,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身份验证,从记录中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服务提供商或承包商从他们的记录中删除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值得注意的是,CCPA建议企业同时提供“全部删除”和“部分删除”的选项,并确保“全部删除”的选项更为突出。
(四)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1. 制定并及时更新隐私政策
根据CCPA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其在线隐私政策中披露以下信息,并至少每12个月更新一次隐私政策[67]:
(1)关于CCPA项下消费者权利的说明;
(2)过去12个月中收集的有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类别清单;
(3)企业应在其网站主页提供显著的“请勿出售我的个人信息”(Do Not Sell My Personal Information)的单独链接,并在隐私政策中告知用户其选择退出的权利。
2. 及时响应消费者的行权请求
(1)向消费者提供可行的请求方式
根据CCPA的规定,企业有法定义务向用户提供至少两种指定方法,帮助消费者行使其权利。可接受的提交请求方法包括[68]:(i)电子邮件地址;(ii)互联网网页;(iii)互联网门户网站;(iv)免费拨打的电话号码。
(2)验证方式
在收到消费者的请求后,企业需要根据请求具体内容的不同判断是否需要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验证。
根据CCPAR的规定,企业收到数据访问和删除个人数据两类请求时,可使用两种验证方法[69]:(i)首先,如果企业运营了受密码保护的账户,在符合CCPA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企业验证现有消费者账户身份的方法来验证消费者的身份。(ii)其次,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密码保护的账户,则身份验证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请求的性质和待解决请求所涉的个人信息类型具体确定验证标准。
(3)响应时间
根据CCPA规定,在收到消费者请求起的45日内,企业应免费满足消费者披露或提供个人数据等请求;在合理必要的情形下,处理期限可延长45日[70]。
(4)请求范围
根据CCPA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仅可请求其提交请求前12个月的消费者数据,但消费者也可要求企业披露超过12个月的信息,除非企业可证明此做法不可行或工作量过大[71]。
(五)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要求
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的GDPR不同,美国联邦层面的隐私保护相关部门法和CCPA等州法律对数据跨境传输作出的限制较少。此前,美国以鼓励和推动数据的自由流动为主要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美国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态度存在转向的趋势。2023年6月14日,美国国会议员向参议院提交了2023年《保护美国人数据免受外国监视法案》草案。该草案虽未通过,但其数据跨境传输作出了实质性的全面限制。2024年2月28日,拜登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保护美国人的个人敏感数据免遭“受关注国家”利用[72]。该行政命令授权美国司法部和相关部门,采取行动限制从美国向“受关注国家”[73]传输敏感个人数据的行为,包括基因组数据、生物识别数据、个人健康数据、地理位置数据、财务数据和某些类型的个人标识符等。
尽管美国联邦层面的隐私保护立法进程缓慢,但上述草案和行政命令的出台无疑反映了数据政策和法律的重大转向,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落地情况。
(六)法律责任
在联邦法律层面,FTC的执法手段包括罚款、强制执行完善隐私和安全制度、禁止使用个人信息、要求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删除非法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等[74]。
在州法律层面,根据CCPA的规定,如果企业违反CCPA项下的义务,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个人数据,从而导致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盗窃或披露,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75]。消费者可就每次数据泄露事故请求100-750美元的损害赔偿,同时还可申请禁止令等其他法律救济行为。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较为严苛,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仅限于特定的信息泄露;
企业未尽到保护义务;
已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
行政监管和措施相较而言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根据CCPA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每一次违法行为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行政罚款,对每一次故意的违法行为和每一次涉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7,500美元的行政罚款[76]。
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的GDPR不同,CCPA所规定的罚款是按照次数累计的,尽管单笔罚款数额不高,但由于未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无限累加的罚款总额也可能十分惊人。
六、实用信息源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三部门联合出具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美国 2022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美国投资税收指南
加州州务卿线上服务网站:https://bizfileonline.sos.ca.gov/
特拉华州公司处官网:https://corp.delaware.gov
美国劳工部官网:https://www.dol.gov/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官网:https://www.eeoc.gov/
美国国家税务局:https://www.irs.gov/
美国商务局:https://www.commerce.gov/
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https://www.trade.gov
美国移民局:https://www.uscis.gov/
联邦贸易委员会:https://www.ftc.gov/
注释:
[1] 在设立时C-Corp.是IRS规则下的标准公司(Corporation)。与C-Corp.对应的是S-Corp.,S-Corp.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但是其股东必须为美国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
[2] See How to Form a New Business Entity, https://corp.delaware.gov/howtoform/.
[3] See https://corp.delaware.gov/document-upload-service-information/
[4] See https://corpfiles.delaware.gov/Corp_Forms/Incorporation%20-%20Stock.pdf.
[5] Se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 CA Corporation - General Stock, https://bizfileonline.sos.ca.gov/forms.
[6] Se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https://nvca.org/recommends/nvca-2020-certificate-of-incorporation-2/.
[7] § 212(a), Chapter 2, California Corporations Code.
[8] See https://corpfiles.delaware.gov/LLC_Forms/LLC%20Formation.pdf
[9] Se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 CA Corporation - General Stock, https://bizfileonline.sos.ca.gov/forms
[10]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新加坡》 2022年版,第21页。
[11] See Basic Information on OFAC and Sanctions, https://ofac.treasury.gov/faqs/topic/1501
[12] See https://www.dol.gov/general/topic/hiring/foreign
[13] See Hiring Foreign Workers, https://edd.ca.gov/en/jobs_and_training/Hiring_Foreign_Workers/
[14] See https://www.dol.gov/general/topic/hiring/foreign
[15] See https://www.dol.gov/agencies/eta/foreign-labor/forms
[16] See https://www.usa.gov/minimum-wage
[17] See https://www.dol.gov/agencies/whd/minimum-wage/state#de
[18] See https://www.talent.com/salary?job=&location=california
[19] See https://www.overtime-flsa.com/minimum-salary-for-california-computer-professional-overtime-exemption-becomes-104149-81-for-2024/
[20] See https://www.opm.gov/policy-data-oversight/pay-leave/pay-administration/fact-sheets/federal-employee-compensation-package/
[21] See https://www.dir.ca.gov/dlse/TerminationOfEmployment.pdf
[22] See https://www.eeoc.gov/youth/your-rights
[23]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bout-international-individual-tax-matters
[24] https://www.irs.gov/privacy-disclosure/tax-code-regulations-and-official-guidance
[25] https://www.irs.gov/filing/federal-income-tax-rates-and-brackets
[26] https://www.irs.gov/zh-hans/credits-and-deductions-for-individuals
[27] 同上注3
[28]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c/corporatetax.asp
[29]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42#en_US_202401_publink1000257771
[30] https://www.ftb.ca.gov/file/business/tax-rates.html
[31]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nra-withholding
[32]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https://www.ttb.gov/tax-audit/tax-and-fee-rates
[33]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e/excisetax.asp
[34] https://www.cdtfa.ca.gov/taxes-and-fees/sutprograms.htm,https://www.avalara.com/taxrates/en/state-rates/california/california-sales-tax-guide.html
[35]注:指被美国联邦指定为Renewal Communities (RCs)和Empowerment Zones (EZs)的失业率较高的地区。
[36] https://incentisgroup.com/tax/tax_credit_review/ez_rc/
[37] https://www.energy.gov/eere/solar/federal-solar-tax-credits-businesses
[38] https://www.commerce.gov/data-and-reports/reports/2017/10/foreign-direct-investment-united-states
[39] https://www.whitehouse.gov/cea/written-materials/2023/08/23/early-signs-that-bidenomics-is-attracting-new-foreign-investment-in-u-s-manufacturing/
[40] Edward S. Rivera: FDI Restrictions Limitatio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to the United States, 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https://www.trade.gov/sites/default/files/2021-05/Chapter%206%20-%20FDI%20Restrictions.pdf
[41] https://www.trade.gov/about-ftzs
[42] https://www.sba.gov/business-guide/launch-your-business/pick-your-business-location
[43] https://tripleten.com/blog/posts/top-10-u-s-states-for-tech-professionals
[44] 《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第164.508条
[45] 《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LBA)第6801条
[46] 《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第642条
[47] 《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第2511条
[48]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第6502条
[49] 蒙大拿州、德克萨斯州和俄勒冈州的法律将于2024年生效,爱荷华州、田纳西州和特拉华州的法律将于2025年生效,印第安纳州的数据隐私法将在2026年7月1日生效。
[50] CPRA并非独立的法律、仅对CCPA的内容进行了修订,CPRA生效后加州的隐私法律仍为CCPA。为方便行文,后文的CCPA均指经CPRA修订后的CCPA。
[51]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章
[52]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40(d)条
[53]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40(ad)条:出售是指企业向第三方出售、出租、发布、披露、传播、提供、转让或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传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对价的行为。
[54]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40(ad)条:共享是指企业与第三方共享、出租、发布、披露、传播、提供、转让或以其他口头、书面或电子或其他方式交流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进行跨语境行为广告。
[55]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0(a)条
[56]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0(c)条
[57]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6条
[58]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0(e)条
[59] 美国白宫《网络世界中的消费者数据隐私:在全球数字经济中保护隐私和促进创新的框架》
[60]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10、115条
[61]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10条
[62]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6条
[63]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20条
[64]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21条
[65]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25条
[66]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05条
[67]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30(a)(5)条
[68]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30(a)(1)条
[69] 《加州消费者隐私条例》(CCPAR)第3条
[70]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30(a)(2)条
[71]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30(a)(3)条
[72]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4/02/28/fact-sheet-president-biden-issues-sweeping-executive-order-to-protect-americans-sensitive-personal-data/
[73] 目前,“受关注国家(countries of concern)”包括中国、俄罗斯、朝鲜、古巴、委内瑞拉和伊朗。
[74]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45f、46条
[75]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50条
[76]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第1798.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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