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速递
1、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比,《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办法》提出金融资产、重组资产的资产分类要求,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并明确监管要求,强调应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证监会、人民银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了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规定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的来源。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人民银行共享,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证监会提示风险。《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3、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试行办法》补齐了境外发行上市制度短板空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监管;将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更加透明、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支持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就《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在发行上市、跨境执法合作、中介机构监管、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的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将便利中港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4、中基协:《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允许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初步募资和展业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促进房地产企业盘活经营性不动产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符合一定要求前提下可以扩募。试点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且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自然人投资者的,自然人投资者合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境内设立的面向境外投资者募资的QFLP试点私募
二、行业动态
1、《中国老年健康和家庭幸福影响因素跟踪调查(2021年)》发布
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人口与发展论坛2月11日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老年健康和家庭幸福影响因素跟踪调查(2021年)》。中心主任贺丹表示:“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显示,到2050年我国80岁以上老人数量将会翻两番,也就是说我们中国现在已经进入了长寿时代“。中国长期趋势是人口老龄化下社会整体迈向长寿时代,未来传统消费会逐渐转向医疗健康和养老,追求高品质养老社区及服务资源、加大康养类保险资产配置及家庭养老规划与安排将成为新的趋势。
2、2023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2月15日召开
我国财险市场持续稳定增长,整体风险可控,2022年实现保费收入1.5万亿元,同比增长8.7%;提供风险保障12457.4万亿元,同比增长14.7%;支付赔款9078.2亿元,同比增长2.6%。截至2022年底,财险业总资产2.7万亿元,较2021年底增长9.0%。会议指出,2023年财险业将继续处于良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要引导财险业持续深化改革,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复苏增长,积极发展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网络安全保险、信创产业保险、新能源保险,推动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3、“积善传家 共享繁荣”首届中华家族慈善论坛在北京举行
2023年2月16日,以“积善传家 共享繁荣”为主题的首届中华家族慈善论坛在北京观唐艺术区举行,相关企业家、专家学者、财富服务机构负责人、家族慈善机构负责人等近100人参加论坛。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党委第一书记、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指出:“大力发展家族慈善,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改善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家教、家风建设的有益实践。家族慈善已成为财富家族将其合法私有的资源自愿捐赠用于公共目的的独具特色的慈善形态,具有公益活动与家族美誉相得益彰、利他与利己高度契合的鲜明特征,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傅昌波教授等撰写的《中国家族慈善研究报告(2022)》,由中华慈善总会家族慈善与慈善信托办公室、中国新闻社《中国慈善家》共同评选的“2022中国家族慈善十大创新项目”在本次论坛上进行了发布。
三、财富案例
产品名称:身心障碍者服务信托
产品简介:
身心障碍者服务信托,指为身心障碍者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使身心障碍者在父母亲人身故后能得到专业照顾的服务信托。
身心障碍者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因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异常,致使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产生障碍或受到限制的人。身心障碍者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多重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及其它显著障碍的人,其中心理、精神、智力残障人士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终身照顾。
该产品属于特殊需要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首先于1980年代的美国开始运用,与其国内的医疗救助制度作相互的补充,除具有一般民事信托的服务性质,也不影响信托受益人享受社会福利的资格。
2020年9月,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第八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上发布了《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身心障碍者信托是基于身心障碍者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信托,由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身心障碍者个性化服务。作为一种公益信托,身心障碍者信托延长了信托链条,增加了第三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利益方, 创新设立身心障碍者所需服务作为信托末梢服务。向身心障碍者父母或家人提出以信托计划的方式作为身心障碍者生存和发展安排的一个解决方案和指导方向。
德恒于2021年接受某头部信托公司委托,协助其成立首单身心障碍服务信托。该服务信托模式旨在通过信托制度的架构优势,为身心障碍者探索提供一个可选择、可持续、可信赖的解决方案,以信托方式解决身心障碍者家属的终极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创新价值和参考意义。
目前由于特殊需要信托涉及人身与财产的安排仍面临诸多挑战,如配套的“意定监护”等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中并未有进一步细化;服务保障体系的评估和监督等标准也未明确;此信托模式的观念仍未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等。因此,特殊需要服务信托仍处于探索阶段。
产品交易结构: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光大信托”
产品特点:
(1)财产隔离。服务信托独立账户管理,资产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固有财产隔离,确保资金安全。
(2)以受益人为核心。服务信托以受益人为核心,使受益人有机会选择不同机构接受多元化、系统化的支持服务,延伸了信托服务链条,促进了市场主体间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对接。
(3)减少受益人家庭及家属的身心压力,免除后顾之忧。信托资金以服务费用的方式支付给为受益人提供评估、托养、养老、康复等服务的机构,受益人自己不掌管大量财产,但可以持续享受机构提供的服务,从而保障其日后的生活质量。
(4)权利制衡。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而无使用决策权;第三方服务平台有决策权但不接触资金;专业服务商提供服务但无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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