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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公募基金公司PE子公司监管体系简介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 > 金融法律月报

2012年以来,作为二级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担当的公募基金公司逐渐开始尝试通过其下设机构从事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PE业务”)。在探索的过程中,方方面面的监管规则也在持续调整与完善。


经过初期几年的探索之后,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通过证监会公告([2016]29号)、机构部函([2016]3332号、[2017]879号、[2017]1791号、[2017]2860号、[2018]1362号)以及机构监管动态(2019年第6期)等一系列文件指导和规范公募基金公司开展PE业务。


2022年,证监发[2022]41号、证监会令[第198号]、证监会公告[2022]33号等一系列文件发布之后,公募基金公司PE业务正式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近期有证券公司因其私募子公司(以前称之为“直投子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存在问题(例如部分特定目的公司未清理完毕以及自有资金跟投产品超过比例)而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公募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同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监管,因此这些处罚对公募基金公司管控其下设机构的PE业务同样有借鉴意义。


本文将简要梳理公募基金公司PE业务的发展历程、监管体系、部分核心监管规则以及我们的观察与展望。


一、发展历程

(一)PE二级子公司的诞生


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扩宽了公募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即目前所称的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修改莫过于允许公募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业内俗称“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除了公募基金可以投资的标准化产品外,还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标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随后,201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就基金子公司的设立及公司运营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基金子公司“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这条规定其实也打开了公募基金公司通过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子公司之路。


基金子公司自身就可以发行私募资管产品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但是毕竟私募资管产品是一种契约型产品,在很多方面不如合伙企业匹配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设计需要。因此,在随后的几年中,不少基金子公司通过进一步设立子公司(对于公募基金公司而言,系二级公司;以下简称“二级PE子公司”)的方式开展PE业务。


(二)PE子公司的理论诞生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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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之下,已经拥有二级PE子公司的公募基金公司拟将二级PE子公司上翻为PE子公司继续开展业务或将其注销,未拥有二级PE子公司的公募基金公司则可以考虑直接申请设立PE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但是,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尚未批准PE子公司的设立。


(三)部分二级PE子公司恢复产品备案


2017年,允许符合六大条件(例如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的二级PE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先行恢复产品备案。


(四)PE子公司的真正诞生在即


2022年,《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提升综合财富管理能力。


随后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明确规定了公募基金公司设立PE子公司的各项资质条件。


至此,公募基金公司设立PE子公司(包括二级PE子公司上翻为PE子公司)的所有实质障碍都已经扫清。

二、监管体系

与中国证监会(主要是市场二部)进行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化的普通私募基金不同的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监管口径,公募基金公司的PE子公司、二级PE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跟证券公司的私募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类似,主要是适用中国证监会(主要是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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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发〔2019〕4号)等。


不过,此处所谓的主要适用私募资管业务的业务规则,并非简单的匹配适用。考虑到PE子公司的特殊性、合伙型基金的特殊性等问题,中国证监会通过《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二)、《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三)以及相关监管指导对于PE子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特别适用的规则以及豁免适用的规则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


三、部分核心监管规则

(一)产品嵌套


PE子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于其他资管产品的,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所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作为投资者的,不视为一层嵌套。


(二)跟投


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份额的,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份额不超过该私募基金总份额的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份额不超过该私募基金总份额的50%。


(三)组合投资


PE子公司的一个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PE子公司的全部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私募基金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直接投资的资管产品与穿透后的标的均需满足上述要求。


(四)FOF之定制型产品


母基金(前一个F)为其选定的子基金管理人“定制”专门子基金(后一个F)的,应由母基金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子基金的全部份额。

四、观察与展望

(一)母公司的管控责任重


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募基金公司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盖整体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以往有不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因为对其各类子公司管控不力受到处罚的案例。如何在确保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的同时依法合规地强化母公司的管控,公募基金公司应慎重评估。


(二)券商私募子公司的经验借鉴


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同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监管,PE业务的监管规则与监管逻辑基本一致。证券公司开展PE业务的经验相较于公募基金公司更加丰富。因此,拟发展PE业务的公募基金公司不妨多参考证券公司的经验,也要吸取证券公司的教训。


(三)主动管理与去通道


最近几年,无论是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则还是司法领域的释法,强化主动管理以及去通道都是大势所趋。


基金子公司一度因各类通道业务异军突起,但后来因监管机构清理通道业务及其他政策调整而导致资产管理规模急速下降。公募基金公司通过PE子公司开展PE业务应当立足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坚持主动管理,强化团队建设,履行信义义务,追求长远的发展。


(四)股权投资基业长青


与监管机构对于非标债权投资、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态度不同的是,股权投资向来受到国家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不只是金融监管机构,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例如发改委、财政部、国税局等)长期以来都致力于扶持股权投资业务的发展。因此,PE业务是一个值得发展的业务领域。


(五)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


公募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业务、私募资管业务、PE业务等,虽然都是大基金、大资管业务的细分领域,但是PE业务相较于其他业务有不少明显的不同。


因此,从事PE业务的公募基金公司应当强化对PE业务的学习与理解,充分认知和遵守PE业务领域的监管规则及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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