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反垄断行政执法和调查非常火热,继8月份湖北省物价局和国家发改委分别对湖北省内宝马4家4S店和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处罚之后,9月份湖北省物价局和上海市物价局又再次分别对一汽大众及其经销商以及克莱斯勒及其经销商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处罚。
如何应对发改委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调查?我们认为,良好地应当发改委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调查,需要了解反垄断调查的目的、调查的程序以及在调查程序当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了解前述要点的基础上,被调查人方可对反垄断调查有比较从容的应对。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找到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首先是垄断协议存在的证据。垄断协议的形式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例如在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案件中,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为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订单报价协议、涨价方针等。垄断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定价、价格水平、价格涨幅、收费项目、计算公式等内容的约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例如在宝马4S店案件中,价格垄断协议的内容是共同收取PDI检测费收费项目。
其次,反垄断调查的另一个目的是找到处罚的计算依据,也就是被处罚企业上一年度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额,并根据该销售额对被处罚企业处以1%-10%不等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例如湖北省物价局在一汽大众案件中,根据一汽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上一年度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额的6%进行处罚,共罚款2.4858亿元;而上海市物价局在克莱斯勒案件中,根据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一年度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额的3%进行处罚,共罚款3168万元。
根据目前一些案件所反映出的情况,发改委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所开展的调查往往会采用突然调查(凌晨突袭)的方式,不会事前通知被调查企业。据本所的一些客户反映,调查机构有时甚至会选择周六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到达被调查企业的办公场所,通知被调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立即配合提交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目前一些案件所反映的情况,发改委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时会出示工作证件(《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有客户遇到因所提供资料无法对应具体数据,而调查人员声称可以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过程中,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处罚决定做出前是否需要听证,《反垄断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然而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调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有鉴于此,本所认为执法机构真正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决定之前,还是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并在被处罚人要求听证时进行听证。同时,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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