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驻区金融机构: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或备案成立;
3.《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的上市、并购重组、募投项目实施企业、基金机构;
2.《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支持方向
(一)鼓励重点金融机构落户,给予一次性落户及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银行、证券类与保险类公司、国际评级机构等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区级承担部分给予加倍支持(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鼓励朝阳区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外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及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对在朝阳区新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含)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推动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照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以上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具体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同一金融机构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本条支持政策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在朝阳区集聚发展。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提升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促进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集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型金融机构,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朝阳区将在办公选址导向、土地出让方式、开发资金补贴方面给予支持:在一般区域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15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4500万元。在集体产业用地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20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6000万元。
对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在朝阳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米150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平米,分三年等额兑现,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金融机构给予租房补贴。对在朝阳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的清算中心、评级公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金融智库,在朝阳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扩租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每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区内金融机构给予增资补贴。
对区内现有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一次性增资1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万元。
(三)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提升区域经济贡献。
对上一年度形成综合经济贡献增量前五名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奖励支持,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形成综合经济贡献可控部分的10%。
(四)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落户。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在朝阳区新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知名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朝阳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新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管理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5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1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3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
股权基金在开展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的,根据综合经济贡献对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支持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对绿色产业基金在朝阳区投资额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设立各类S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REITs 基金产业发展。
鼓励朝阳区辖区内原始权益人或以朝阳区为主申报地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成功发行后给予30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优质基础设施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有资质的驻区证券、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支持朝阳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积极协调项目推进。支持吸引全球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鼓励区内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六)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朝阳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辅导期奖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IPO 奖励。企业完成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350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500 万元奖励。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对其挂牌情况、整体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企业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不低于40 分),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回归境内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中概股回归),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朝阳区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迁入朝阳区的,给予境内上市不超过2000万元、境外上市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朝阳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上市加速器、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团队,服务企业上市(境内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且上市企业落户朝阳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境内上市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350 万元。
鼓励朝阳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并购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并购经营后企业的整合情况、未来发展前景、成长型和带动性,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并购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奖励:
1.并购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上,并购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统称交易金额)5000 万元以上;
2.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目标企业、拥有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目标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鼓励朝阳区优质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区外上市公司,将符合朝阳区发展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金融科技、高端服务、国际交往、节能环保等优质募投项目落地朝阳:
1.建立募投快速通道。区内相关部门建立绿色服务通道,在项目备案地选择、备案手续支持、产业空间提供、有关证照注册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全流程服务。
2.募投项目资金奖励。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募投项目落地到位后,并在朝阳区内设立募投项目公司实体,根据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募投项目招商奖励。项目募投资金到位后,参照区内相关招商政策给予奖励。
4.募投项目用房奖励。对在朝阳区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贴。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500元,每年不超过500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房屋租金的50%,每年不超过500万,连续三年兑现补贴。
5.募投项目人才奖励。对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且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经综合评定对核心人才给予高精尖资金奖励,在人才引进、工作居住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对于项目公司负责人和核心骨干,优先推荐各类先进典型。
(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朝阳区“高精尖”产业体系建设。
对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经朝阳区政府认定且符合朝阳区“高精尖”产业目录的项目,且实现朝阳区政府认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根据其在朝阳区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资金支持:
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1亿元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0万元;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经区级相关会议审批后兑现。
(二)本措施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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