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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欠款不还,申请其破产能否成功?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 > 企业管理研究所 > 信用管理

注册资本5000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欠500多万工程款,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名下房产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债务总额,能否对抗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3)大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B工程公司工程款590余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并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B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法院以A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B工程公司以执行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财产足够偿还债务。

法院认定:被申请人A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受理B工程公司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理由

一、(2013)大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未履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被申请人破产。

二、A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并表示其资产足够偿还债务的主要依据是其名下的部分房地产经评估的价值已明显超过债务额,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是实现其债权公平受偿的保护性措施,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节点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以人民法院受理对企业破产清算申请时该企业的财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等,是否能够足以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即便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如果该企业的现金流动性差、资产变现难,从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即满足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但如果是企业存在暂时的经营困难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暂时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不宜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但A房地产公司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超过6年以上,其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具备长期性、显著性的特征,且申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曾经以A房地产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A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务指导

对于负债金额不高,自有资产足以偿还债务等理由,均有可能无法对抗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负债公司应准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如果因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应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避免出现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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