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算组如何开展工作
(一)清算组的运作方式
清算实务中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董事一般身处境外,且其他中方董事也可能在其他关联公司担任要职,无法事必躬亲的处理清算事务,因此,清算组的运作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董事会成员直接组成清算组,由留守高管人员及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定期或由工作小组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清算组会议向清算组汇报清算进展,合资企业与合营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居多;第二种是权力机构任命董事或留守高管并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同组成清算组,直接投入清算工作,外商独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居多。考虑到实际情况,现在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对清算组成员构成的态度也较为宽容。清算组成立后就可以开始接管企业用章、银行账户、企业证照原件、文件原件、诉讼文书原件、财务资料、企业财产等。
(二)清算材料的归集方法
清算组或者工作小组在具体清算工作中将可能处理海量的工作材料,为便于清算材料的归集以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可以考虑按照工作对象结合工作内容的方式对清算材料进行归档管理。例如:
政府机关 |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的企业证照与文件分类管理 |
权力机构与清算组 | 归集清算相关授权委托书、决议、会议纪要、尽调报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 |
企业员工 | 按照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与经济补偿、特殊员工(含工伤、三期女员工、无固定期限等)分类管理 |
经销商 | 每家经销商均归集未了结合同或协商解除协议、业务转移协议 |
供应商 | 每家供应商均归集未了结合同或协商解除协议 |
终端客户 | 收集客户投诉与赔付资料 |
企业债权债务核定、企业资产清理、诉讼这三项清算工作因统计与及时反应的需要,应予以单独归集管理。
(三)清算期间的主要文件
前期文件 | (1)企业权力机构提前解散公司决议/决定 (2)任命清算组负责人与成员决议/决定 (3)清算公告 (4)劳动关系说明、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员工常见问题问答 (5)以商委核准日为基准日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6)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7)业务分割/转移协议(关系到员工分流安置、固定资产分配、已售出产品质保期内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8)清算方案(内部使用,无需提交政府机关) (9)企业权力机构确认清算方案决议/决定 |
中期文件 | (1)债权债务方面。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确认通知书、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要求清偿债务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债务转移协议、债务抵销协议。 (2)未结业务方面。解除协议、业务拆分/承继协议、业务转移告知书。 (3)剩余财产分配方面。财产分配方案。 |
后期注销文件 | (1)清算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2)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有模板参考) (3)企业权力机构确认清算报告决议/决定 (4)政府机关注销制式文件 |
(四)清算核心文件清算方案的制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是对清算方案的重要性以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最主要的规定,在实务中,很多公司高管不愿意出任清算组成员就是因为清算组工作不仅繁重而且责任重大。
1.制作清算方案的基础材料
(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并购律师经常制作的法律文件,但是清算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企业并购法律尽调报告有较大不同:
a.委托人不同。并购尽调的委托人是收购方,清算尽调的委托人是清算企业;
b.目的不同。简单来说,并购尽调的目的为了顺利取得并安全行使权利;清算尽调的目的则是为了企业和股东的顺利退出并且不会被债权人“秋后算账”。
c.侧重内容不同。并购尽调的侧重内容在于发现不利于权利取得和安全行使的法律障碍与隐患;清算尽调的侧重内容在于从实体上发现所有需要终止的法律关系、扫描不利于法律关系终止的障碍与隐患以及不利于程序推进的程序障碍。
总的来说,清算尽职调查报告的调查方向一般会涉及清算公司现状、组织架构、历史沿革、权力机构、高管、业务模式、章程条款、劳动关系、债权债务、资产相关权利、未结合同等,因清算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尽调报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不存在可以生搬硬套的模板,一份完善的清算尽调报告将会让清算方案的制定更有针对性并建立股东及清算组对清算周期的合理预期。经常有企业高管在咨询清算问题时会询问清算周期需要多长时间,其实这在尽职调查报告完成前是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如果在清算过程中产生衍生诉讼就更会显著延长清算周期。
(2)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不仅是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材料,同时也是制作清算尽调报告的绝佳辅助材料。资产负债表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一是通过了解各个会计科目出现的原因结合清算企业留守人员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清算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二是通过了解各个会计科目项下数据的形成,我们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数据背后清算企业可能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它不仅是一份财务资料,在清算律师眼里它就如同一张清算企业的法律关系列表。比如: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企业在商品、服务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都会记载在这个科目项下,它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以及拆借给子公司的往来款等,这些都是在清算中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三是有助于我们了解清算企业资产与债务的构成,从而在法律尽调中有针对性的进一步了解资产与负债的现状,判断清算企业是否有资不抵债的风险以及剔除不需要处理的资产与债务。比如:企业通常会将拆借给子公司的往来款挂在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在收到这笔钱后可能早就经营亏掉了,并且无法偿还这笔钱,这笔钱就可能变成一笔坏账,而这笔应收款却长期挂在账面上;又比如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中会有长期待摊费用,是作为长期资产对待的,但是长期待摊费用本质上并不是资产,它就是成本或费用,因为长期待摊费用是已经发生的支出,几乎已经没有任何交易价值和变现价值,是不需要处理的资产项。
2.清算方案的内容构成
在法律尽调报告出炉后,我们就可以根据诊断报告开处方了。现在就介绍一下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方案需要一个清晰的框架,这样便于权力机构予以逐项审阅和讨论。我们一般是以清算组的各项法定职权作为清算方案的骨架,一是因为清算组的职权内容正是清算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有利于权力机构对清算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清算方案的内容构成可以如下,供参考:
企业基本情况 | a.出资人、主营业务与商业模式、权力机构成员、分支机构、历史沿革; b.解散事由、商委审批情况。 |
清算组 | a.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 b.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情况; c.清算组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d.工作小组成员与工作小组职权清单; e.中介机构聘用清单及委托事项。 |
员工安置 | a.员工结构; b.员工安置与经济补偿方案; c.留守人员名单与续用方案; d.劳动争议。 |
企业资产清理情况 | a.清算组日常财务工作安排; b.核准解散当月资产负债表; c.企业资产清单。 |
债权债务情况 | a.应收应付清单; b.关联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分应收/应付); c.其他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分应收/应付); d.涉诉情况。 |
未结业务情况 | a.未结业务清单; b.未结业务处理方案; c.涉诉情况。 |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变价处置 | a.固定资产管理方案; b.固定资产变价处置方案。 |
财产分配 | 财产分配方案 |
风险提示 | a.诉讼风险; b.税务风险; c.程序风险; d.其他风险。 |
清算工作费用预算 | a.续用留守人员费用; b.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注销中介等费用; c.会务、交通、差旅费用; d.诉讼费用; e.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f.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例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的折价处置等)。 |
清算方案在权力机构确认之后直至执行完毕之前,大部分内容都将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每一次变化都将由后面要介绍的清算组会议推动与固定。此外,我认为有一点值得予以强调:即在员工安置的过程中建议有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参与。在提交商委对解散进行审批的文件中就有一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处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时,既可以在商委审批前就通过与员工协商解除的方式遣散员工(此种方式遣散成本较高,但风险低、运用广泛),也可以在商委审批后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种方式虽然遣散成本较低,但是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的几率高,很可能拖延清算周期),还可以在商委审批后通过与员工协商解除的方式遣散员工。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在与员工谈判、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保留相关证据方面有丰富经验,可加快清算进程并降低劳动仲裁风险。
(五)清算组会议
清算组会议的直接作用在于推动清算进程。考虑到每次清算组会议都可能发生大量的数据变化与部分方案的调整,为保证其法律效力、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笔者建议历次会议纪要在整理完毕后都需提交权力机构签章确认,若有权力机构成员对某些内容提出异议则早提出早处理。
清算组会议可以参考以下议程进行:
财务状况更新 | (1)资产负债表; (2)财产清单。 |
款项支付情况更新 | (1)员工款项支付; (2)聘用机构款项支付; (3)债权清偿款项支付。 |
债权债务情况更新 | (1)应收应付明细; (2)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 (3)应收款追收情况; (4)债权债务转移、抵销情况。 |
诉讼情况更新 | (1)已结案诉讼案件; (2)诉讼中诉讼案件; (3)潜在诉讼案件。 |
合同处理情况更新 | (1)已终止合同; (2)进行中合同; (3)新成立合同。 |
固定资产情况更新 | (1)固定资产变价情况; (2)拟核销固定资产清单。 |
总结 | (1)政府机关关于注销程序的信息反馈; (2)方案调整; (3)工作展望。 |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可能走向
(一)破产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四)项破产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若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均必须适用《企业破产法》开展破产清算。
也许有人会问,清算组在发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自行清算直至完毕?答案是不可以。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算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无法完成“归零”的目标,因此实践中不可能完成注销工作。《公司法》对自行清算向破产清算转化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清算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已无法得到完全保障,此时就需要法院居中审理,保证债权人得到的清偿至少是基于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同时这个转化制度也是对清算组成员个人的保护,避免今后被利害关系人不信任的责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是需依申请启动的非诉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清算组将资不抵债情况汇报清算企业权力机构,在权力机构确认后以清算企业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一般只发生于合资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根据经验,中外双方股东在清算中很可能会因为对员工安置成本、实缴出资、债务承担、持续经营期间经营管理费用承担、业务分割、财产分配等问题发生严重分歧甚至因此形成清算僵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企业及股东一定要非常重视财务账册的保管,如果发生财务账册的灭失,不仅不能完成企业注销,清算企业债权人还可能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主张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刺穿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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