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共同点是什么,笔者的总结是军队、司法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再大一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这条针对的对象至少有三种理解:1、人民军队、警察、法官;2、人民军队、司法领域工作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3、包括军队、公检法在内的全体国家工作人员。
“不得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描述的是一种结果,而不是行为,就是网络主播直播或者录播的内容不能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问题来了:如果是有依据的报道或合理批评的,平台是不是应该禁止?
举两个例子:例一、某地烧烤店内歹徒骚扰殴打女孩,警方接警后控制歹徒后不知何故又放人,后殴打视频网络发酵,当地公安分局局长被纪检监察调查。例二、某地当事人认为法院判案不公,调查后发现法官嫖娼,取证后曝光,法官被开除公职。毋庸讳言,这两个公众事件的涉案警察和法官作为个体,都拖累了警察和法官群体的声誉,那么网络主播就此能不能发官方的通告或者批评性的评论?
如果不做释明,根据该规定,平台确实可能需要禁止主播在节目中发布两个事件的内容。我们比较一下同为《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下的其他几项和第9项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了: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6.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7.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根据十四条第6项,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禁止的方式是: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所以,如果是正当讨论或批评应该不属于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
根据十四条第7项,对于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禁止的方式是: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所以,如果是正当讨论或正当批评应该不属于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
但十四条第9项并没有象第6、7项那样列举非正当的行为,而是规定,只是要产生了对于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有损害的结果,就应当禁止。所以网络主播即便是对上述两个案例做正当讨论或批评,根据该规范,平台也可能会判定为违规。
但平台这样判定是有问题的,互联网上的正当讨论或批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人民军队、民警、法官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平台怎么可以限制?不完全列举一下:
《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法》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六条:……依靠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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