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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电子烟管理办法》条文解读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 奢侈品、消费品与零售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或者“该《办法》”),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一直悬而未决的电子烟身份认定问题已明朗,“电子烟行业”正式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管体系,该行业也正式进入了“强监管”阶段。

本文将针对该《办法》相关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电子烟的定义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并详细定义烟弹、烟具、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及雾化物的具体概念,即“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上述条款也表明,电子烟的配件与整机厂商已同时被列为监管对象,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与许可。

二、电子烟行业监管部门

《办法》明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故电子烟将明确与普通烟草同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纳入“强监管”。但不同于普通烟草国家垄断经营的专卖制度,各市场主体及资本在电子烟领域仍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电子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办法》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电子烟的术语和定义、电子烟设计与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等。

因电子烟烟具属于电子产品范畴,而烟弹、雾化物又属于化学产品范畴,相比传统烟草其标准内容更为庞杂。因此《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后,将对于电子烟厂商提出新的挑战,在野蛮生长阶段所研发的各类产品是否符合新国标的规定,也是厂商的一大课题。

四、相关许可证

《办法》规定的电子烟厂商的许可证制度,基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许可证种类相同,主要包括:

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办法》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办法》同时明确,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其他许可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关于青少年保护

鉴于电子烟对于青少年的危害性,《办法》也对于电子烟生产商、经销商提出了如下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2.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3.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关于电子烟企业IPO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的生产此前在国内已形成了完整的上下游全产业链。据测算,全世界目前有90%的电子烟产品由中国企业生产,故目前国内电子烟概念的上市公司已包括亿纬锂能、雾芯科技、劲嘉股份、集友股份、顺灏股份等。

对于电子烟纳入烟草监管后,相关企业的IPO问题,《办法》也给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上述条款也传递出信号,即电子烟相关行业企业的上市除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外,也将考虑企业在行业内的社会效应及合规度,这也将对关联企业提出新的挑战。

七、技术评审与检测

针对电子烟行业此前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现状,《办法》也明确了相关技术评审与检测制度,主要包括:

1.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2.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3. 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综上,监管部门将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八、交易平台

《办法》指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以上条款可总结为,电子烟“生产——批发——销售”的全流程,均应当依托于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

九、关于电子烟广告

《办法》明确,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上述内容,可参考《广告法》中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等。

十、销售方式

在电子烟从广大电商平台下架后,主要以线下实体店的方式销售。《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烟销售的相关规范,包括: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十一、电子烟口味限制

众所周知,电子烟以其丰富多变的口味吸引了大量人群使用,而其中也包括一定数量的非烟民吸食电子烟,且为制造多种口味,厂商往往会在烟弹和雾化物中添加大量化学物质,其安全性的存疑更可能造成吸食者更严重的健康隐患。

故《办法》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而上述规定也将对电子烟厂商产生极大的挑战,无法通过口味吸引烟民,且无法与其他厂商形成差异化竞争,预计将对电子烟的销售带来极大的冲击,并将利好传统卷烟行业。

十二、关于电子烟进出口的相关规定

《办法》对于电子烟产品的进口及出口明确了相关规范

 1. 关于进口:

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2. 关于出口: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根据前文已提到的内容,中国事实上已成为电子烟生产的“世界工厂”,并已为国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及创造大量外汇。故在“强监管”的背景下,有关部门依然充分鼓励国内厂商出口电子烟产品,并对于出口产品排除大部分监管要求,这也将对于国内厂商后续的经营战略带来深远的影响。

国内电子烟行业已经历过各大资本追逐的“黄金时代”,以及此后全面转入线下门店后的“蛰伏期”,所有人都在等待监管的“靴子落地”,而在《办法》颁布与实施后,监管部门对于传统烟草及电子烟的定位已可见一斑。

行业如何转型并将何去何从,各方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电子烟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5]《中国电子烟行业相关法律政策及未来监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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