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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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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劳动合同】

  【订立义务】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缓冲期现】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形式性质】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形式选择】5、《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前阶段,电子劳动合同形式不属于强制形式,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选择。

  【订立平台】6、《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是双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必备法定前提条件之一。

  【平台选择】7、《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告知义务】8、《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合同内容】9、《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操中,要注意规避以有效的形式订立了一份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

  【电子签名】10、《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纸质文本】11、《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劳动者也可以自己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

  【信息安全】12、《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实操建议】13、目前电子劳动合同形式不属于强制的要求形式。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选择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应该确认选择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用人单位严格履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隐患。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缓冲期现仍然是一个月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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