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和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规定的“投诉、举报”,是指企业的员工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企业执行董事和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合规专员进行的投诉和举报。
二、接受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上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找当面投诉或举报。合规总监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者可以随时进行投诉或举报,非办公时间投诉者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工作人员将及时与投诉者联系。
投诉或举报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投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的投诉,可以采用实名书面的投诉形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或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提倡实名举报。凡向实名举报的,执行董事和合规总监将在调查结束后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若是匿名举报的,处理结果不予反馈。
4.实名或匿名举报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尽可能说明被举报机构或人员名称、地址以及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具体情节、具体线索和有关证据。若举报无可查性,无相应线索,一般不予处理。
5.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的电话投诉举报和来访,将建议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或向有关部门转发。
三、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
1.执行董事或合规总监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制定相应的表格加以记录,并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金额、单位、人员级别和人数、与其他单位的牵连等加以分类。
2.对收到涉及企业高级管理层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立案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指定专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收到涉及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及时报告企业分管领导;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
4.对收到企业下属各单位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执行董事或合规总监调查或者分流有关职能部门或企业调查。
5.合规总监应指定专人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接收、记录、保留和处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及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6.合规总监应每年至少一次将投诉或举报问题及处理结果向企业领导进行专题报告,重大的问题应随时向企业领导报告。
7.在调查有关专业问题时,合规总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参与调查。
8.合规总监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对假借投诉或举报名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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