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作为中国的邻国,拥有着1亿左右人口。年轻化、娱乐化、开发的消费观、高速发展的经济成为孕育手机游戏市场重要的条件。受到中国的大量文化输出和较多的语言共通性,使越南成为最容易被中国开发者打入的市场之一。
在上一篇我们讲到了《越南游戏出海法律攻略——主体资质篇》,这次我们特别讲下越南游戏广告合规的问题。目前,无论是IAA游戏或者IAP游戏,出海游戏厂商在进行海外发行业务的过程中,离不开与广告内容的紧密相连。
在越南,游戏内容的审核和广告内容的审核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曾有中国游戏厂商,因游戏广告内容中存在的涉政争议性元素,遭到用户投诉举报,导致游戏被监管部门下架。
另外,也有其他跨国公司在越南遭到广告限制。在2017年,因为反政府信息横行,越南政府要求YouTube、 Facebook 和其他社交媒体平台方,停止发布反政府信息。
当时,越南政府呼吁所有在越南经营的公司主体及广告主停止在平台发布广告,包括联合利华(Unilever)、福特(Ford)和雅马哈汽车(Yamaha Motor)在内的公司都承诺遵守暂停 YouTube 广告的要求,而越南国有航空公司Vinamilk和Vietnam Airlines亦在政府告知下暂停了 YouTube 广告。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规内容,越南目前对广告业务的主要监管机构有:
1. 根据181号法令规定,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主要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2. 根据第70号法令规定,信息与通讯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负责对越南境内的跨境广告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1、广告类型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了相应要求, 与游戏业务紧密相关的终端设备和电子设备上的广告,法律规定发送广告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机构、个人、电子资讯服务供应商和电讯服务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收件人条件、时间和频率的规定。
(1)时间限制:广告服务商仅可在上午7时至晚上10时发送广告短信;
(2)频率限制:除非收件人另有协议,否则不得在24小时内向一个电话号码发送超过3条广告文字讯息,或向一个电邮地址发送超过3封电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受到1000万越盾至2000万越盾的罚款。
(3)禁止模仿新闻资讯: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广告发布者将广告与新闻资讯混为一谈的,将受到500万越盾至1000万越盾的罚款。
(4)弹窗广告限制:针对弹窗类广告,未能允许用户主动开启和关闭广告或用户未能在1.5秒内关闭或开启广告的,将受到1000万越盾至1500万越盾的罚款。
2、广告语言使用
而对于广告语言使用,除了品牌名称、标语和外文的专有名词外,法律规定商品和服务广告必须使用越南语。如果是无法用越南语表达的外语文字,其字符含量不得超过广告内越南语文字的3/4以上,且在同一广告中同时使用越南语和外语的,越南语文本须放在外文文本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广告语言的,将受到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3、广告内容限制
(1)越南广告法对于超过15度的酒精饮品、香烟、药品、婴幼儿食品均制定了禁止发布的规定。
(2)针对广告内容中违背越南历史、文化、道德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城市景观、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国旗、国徽、国歌、党旗、民族英雄、文化名人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现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对残疾人的偏见或侵犯信仰和宗教自由的,越南广告法同样严令禁止。同时,与中国广告法一致,越南对于广告中任意使用诸如“最好的”、“最佳”、“只有”、“第一名”或含义相似的极限词用语在制度层面予以相应规制。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对于越南广告投放业务有建议如下:
1、重点关注广告内容及投放渠道的本地化
需要对广告中涉及越南当地民俗习惯的内容进行推敲,同时对于文字及语言的使用也尽量以越南语为主。考虑到越南政府对于主流投放平台(如Facebook、Youtube等)日益收紧的监管态度,出海厂商也应当寻求本土投放渠道(如越南本土社交平台Zalo)作为备选方案。
2、对于禁止性产品及服务的投放应当予以禁止
对于广告合作方及相关产品应当谨慎审核。越南监管机构对于涉政言论的监管十分严格,因此对于广告内容中可能存在的争议性元素(如游戏地图)以及反政府信息应当尽力避免,以免引起用户反感而投诉举报或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导致游戏下架。
3、对于自带跳链的广告素材
对于落地页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前文提及的合规性也应当进行审查。
4、对于涉及越南的传统纪念日及争议日期,建议对广告投放内容及宣传力度进行把控。值得关注的敏感时间点有:
附:汇总越南对于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2012年6月12日颁布,并于2018年修订的第16/2012/qh13号《广告法》(“广告法”),该法分为5章共计43条规定,对越南境内的所有广告活动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它规定了广告活动、参与广告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
2. 2013年11月14日颁布的的第181/2013/ND-CP 号指导性法令(“第181号法令”),对于各类广告的限制及具体规定做出规范指导,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广告监管机构以及职责分工;
3. 2021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和补充第181号法令若干条款的第70/2021/ND-CP 号法令(“第70号法令”),主要为例如Google、Meta等以跨境模式进行广告的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更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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