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开拓与发展,近年来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热潮的带动下呈现扩张态势,“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与沿线国家加强数字贸易合作注入新的发展动力,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服务贸易迎来全新机遇。由于沿线大部分国家处于数字化转型的起步阶段,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不完善,数字贸易差异化显著以及数字本土化和外部国家的限制,使得我国推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我国应以“数字丝路”建设为契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软硬件建设的合作,同时加强数字治理及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跨越数字鸿沟,打造“数字丝路”共同体。
关键词:数字贸易,数字丝路,一带一路,贸易规则
“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我国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推动传统贸易的转型。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构想,注重增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活动,2021年9月,以以“数字开启未来,服务促进发展”为主题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习主席提出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业发展的支持,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机遇。“数字丝路”沿线国家合作潜力巨大,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不能小觑,需要深入地探讨。本文认为,应根据我国自身数字经济实力与“一带一路”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数字丝路器物和规则软硬两方面的建设与合作,因国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格局,推进“数字丝路”的共同发展。
一、数字贸易的定义
国际上对于数字贸易的内涵尚未给出统一的概念界定。世界贸易组织(WTO)把数字贸易看作电子商务,是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生产、销售、包装、运输等相关贸易服务的活动。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正式给出“数字贸易”的定义:数字贸易是以网络为媒介传送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主要标的物为数字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里,李忠民等(2014)将数字贸易解释为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所呈现的经济新业态;夏杰长(2018)认为,数字贸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国内商业与国际贸易活动;蓝庆新和窦凯(2019)提出数字贸易是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的有机统一;岳云嵩和李柔(2020)认为,数字贸易的特点是贸易形式和对象的数字化,它包含了数字服务贸易、数据贸易等形式。上述概括均有一定道理。本文借鉴马述忠(2018)的观点,认为数字贸易是借助信息通信技术,依托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实现有形货物、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数字化信息的交换,最终实现制造业智能化的新型贸易活动。按此界定尺度,2020年中国数字贸易额为2947.6亿美元。
二、“数字丝路”下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机遇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合作取得长足进步,不断推动“数字丝路”高质量发展。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热潮下,基础数字化技术的趋于成熟为跨境电子商务在“一带一路”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弥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起步较晚的短板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历史机遇。
(一)数字经济带动数字贸易持续发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的贸易额已达历史新高为392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从2014年的26.1%增长至2020年的38.6%,且数字经济对GDP增长贡献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数字经济逐渐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我国移动通信总基站已达931万个,人工智能市场规模达3031亿元,物联网市场规模达1.7万亿元,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在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未来极具开拓性的创新领域基础雄厚,数字产业增长明显。我国数字经济红利转化为“一带一路”区域红利空间巨大,为数字贸易在“数字丝路”各个环节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数字丝路”视域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迎来新机遇
马述忠等(2018)把跨境电商视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贸易是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高级形态。《“一带一路”跨境数字贸易(出口B2B)发展报告》指出,我国借助跨境电商在数字贸易巨大潜在市场的优势,把地方特色产品推向更广阔的海外市场,将“中国商品”经过质量、技术和服务的升级转变为“中国品牌”,以提高数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图2所示,“一带一路”沿线数字贸易中国品牌销售占比逐年增加。
作为唯一进入世界前十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最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国,我国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建立贸易投资合作机制,发展“丝路电商”。目前已与22个伙伴国推进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建设,新增46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增设“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贸易方式,超万家传统外贸企业触网上线,一千八百多个海外仓成为海外营销重要节点和外贸新型基础设施。面对全球疫情的影响,我国可化危为机,在沿线国家推进网络基建,大力推广跨境电商平台,提高电商渗透率,服务沿线国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形成巨大的市场网络。
(三)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逐年增强
据2021年9月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前沿高峰论坛上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显示,中国数字贸易额由2015年的200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2947.6亿美元,同期数字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从30.6%增长至44. 5%,数字贸易在服务贸易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将数字贸易按照具体业态分为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跨境电商、数字化供应链和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服务贸易,其中数字服务贸易作为数字贸易重要分支领域成为“驱动变革”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ICT(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为22.26%,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与之相应,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鉴于经济体的代表性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我国和典型“一带一路”国家ICT服务出口额,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IMS)来考察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数字丝路”中的竞争力。我国ICT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2019年我国IMS指数为0.085,低于数字强国印度(为0.102),但差距缩小,与后进国家新加坡、俄罗斯、菲律宾等国逐渐拉开差距。根据贸发会议发布的2019年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数据来看,中国的数字贸易增速为8.6%,亚洲范围内仅落后于印度11.4%和日本9.0%,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数字经济的带动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的兴起缩小了我国ICT服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为我国在“数字丝路”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提供了巨大机遇。
三、我国“数字丝路”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带一路”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治理规则监管制度等软硬件建设方面各国间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在上层建筑领域,在国际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我国缺少与发展地位相称的话语权,还面临丝路国家数字本土化以及美国贸易壁垒等限制因素阻碍“数字丝路”的发展。
(一)“数字丝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正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较好,但部分互联网核心技术、高新硬软件等还需要从发达国家进口,“城乡鸿沟”的现象依旧存在,宽带网络的普及率亟待加强,数字贸易拓展化和全面化受到阻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与全球形成“数字隔离”,变成全球数字化中的“数字孤岛”。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国家互联网覆盖率排名中尼泊尔、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中亚等国家处于较后位置。由于现代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欠缺,城市光纤设备质量低,无线宽带覆盖率和传播速度慢,贫困地区网络设施利用率低下,我国在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数字贸易的合作数量、效率以及成果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例如在电子商务方面,中亚国家数字金融等基础设施软件发展缓慢,导致与我国在电子支付、银行钱包等支付手段的对接上产生障碍,直接影响合作成效。
(二)“数字丝路”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不完善
“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在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方面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全球性疫情使得大量跨国公司的生产渠道难以恢复通畅,部分国家加强国内生产制造能力,缩小跨国供应链长度,逆全球化浪潮给“数字丝路”治理带来了很大挑战。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互联网的利用和发展处于较低水平,没有设立起本土数字贸易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体系的缺失导致上到国家数据战略机密下到商业数据个人隐私信息都得不到保障,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在“一带一路”各国蔓延,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隐私、数字政府信息安全等网络安全问题频发,在立法层面缺乏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基本规定和原则,立法差异性造成信息和通信技术监管支离破碎。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上,“数字丝路”尚缺乏相关数字治理框架,我国仅与少数“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环节上无法有效形成相互合作的数字贸易发展治理格局,使得我国在双边或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博弈中处于相对弱势的话语权地位,给“数字丝路”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三)“数字丝路”国家数字贸易差异化显著
“一带一路”倡议目前已得到14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响应,签署了206份合作文件,形成了我国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广泛合作格局。《“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指数发展报告2020》根据贸易关系、贸易潜力、贸易基础、贸易环境、贸易风险、贸易水平等指标测算了“一带一路”30个主要国家数字贸易指数,按照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及潜能将沿线国家分为四个等级。从表1可以看出,东南亚各国与中东欧、中亚及非洲国家的数字贸易差异化明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自身的数字经济和贸易基础优良,为深度合作型。其中新加坡经济发展潜力、电子商务活跃度、营商环境均占据领先地位。印度、泰国等国为快速推进型,具有较好的基础。在通信业基础设施方面,阿联酋在移动手机注册率和互联网覆盖率在全球名列前茅,近年来在数字贸易领域与中国的合作呈上升态势。波兰、以色列等为逐步拓展型。而伊朗、肯尼亚、蒙古等国数字基础薄弱,数字贸易发展存在掣肘,为有待加强型。由于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巨大“数字鸿沟”的形成,使中国企业难以获取一体化的规模经济效益,阻碍了我国数字贸易在“一带一路”的协同发展。
(四)“数字丝路”面临数字本土化及中美博弈挑战
近年来,“一带一路”各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保护极为普遍,纷纷采取数字产品、技术、数据及内容本土化措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以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为由,要求数据本地化,印度通信部出台相关政策,要求通信业服务商将本国数字贸易数据全部存储于国内。数字本地化增加了企业数据存储的成本,阻碍了云计算、大数据、金融服务等多种数字贸易的发展,给“一带一路”跨境数据流动带来挑战,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之间存在分歧也会引发国家间地缘政治经济利益冲突,欧洲《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报告》将中国列为数字贸易领域壁垒最为严重的国家。此外,“数字丝路”成为中美博弈新前沿。美国拜登政府不断向他国施加压力,增强对我国数字技术封锁,加大对我国高端科技产业、技术标准、国际规则等层面的限制,企图谋求在数字经济征税、数据流动标准等方面的主导权,制衡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数字丝路”的合作,数据存储本土化诉求与中美“数字博弈”阻碍了我国“数字丝路”建设。
四、推进我国“数字丝路”发展的对策建议
“数字丝路”建设挑战和机遇并存,我国应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实力与“一带一路”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一带一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治理框架、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因国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格局,弥补数字鸿沟,推进“数字丝路”共同发展。
(一)加强“数字丝路”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推动重视硬件软件发展
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数字贸易发展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打铁还需自身硬,我国应加大推进5G、区块链、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力度,鼓励数字产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加速数字技术创新要素流动,提升数字经济水平。“一带一路”国家处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可利用自身在数字产业信息技术领域积累的优势,积极参与到“数字丝绸之路”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大部分沿线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很大,在数字基础设施硬件方面,我国可加强与沿线国家共建光纤光缆、人造卫星、有线电视线等网络设施的合作,提高宽带互联网的覆盖率、利用率及智能化,逐渐消除“数字孤岛”“数字隔离”的现象;在数字基础设施软件方面,我国可以有针对性地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启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通信新兴技术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向互联网网络、智慧城市、远程医疗、在线教育、云计算、移动支付、网络游戏等领域拓展,促进沿线国家数字化转型。
(二)完善“数字丝路”治理规则框架,加强数据监管保护机制
“数字丝路”亟待构建并完善数字治理规则框架,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上,我国应当和沿线国家借助“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合组织、亚信会议、互联网治理论坛等多双边平台,在数字治理、数字贸易规则领域进行多边磋商,交流数字贸易治理与数据风险防范的经验,共同探讨相关治理规则、协调政策的制定,对于跨境运输、移动支付、海关进出口等数据的监管规范处理。在数据安全保护领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数据治理经验,推进本国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数字监管部门包括跨境数据流通级别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机密数据保障在内的综合能力,针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等危害数据安全的跨境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在有效维护各国数字主权基础上,共商共建共享数字治理规则框架。
(三)针对“数字丝路”贸易差异化,构建协调发展格局
结合“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客观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国家,我国应采取不同的数字贸易合作方式与落地措施,将数字贸易差异化显著的挑战转变为协调发展格局差别化的契机。例如,对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数字贸易发展较好,数字基础设施完备,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的国家,在巩固已有合作基础上,我国应大力推动在科技金融、智慧城市、网络教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科技交流合作,培育数字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印度、泰国、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具有较大的数字发展潜力,我国应结合各国的产业结构加大数字贸易合作,夯实与该类型国家的贸易合作基础,在5G、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领域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通过加快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促进产业结合,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等,构建多边双边的数字利益共赢网络。此外,针对数字基础薄弱,巨大的数字贸易潜力有待挖掘的国家,例如老挝、缅甸以及非洲各国,我国应加大数字贸易援助与规划力度,在通信有线、光纤、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治理机制法规制定、数字人才培育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四)推动“数字丝路”贸易规则制定,积极促进多边贸易规则协商
作为目前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最具潜力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应成为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推动者和建设者,积极在WTO、RCEP、G20以及申请加入的CPTPP等多边平台和自贸协议下,推动和主导开展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商探讨,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治理议程,在磋商中争取获得更多的治理权力,共同创造发展中国家掌握“话语权”的机会,以此完善“一带一路”数字治理规则框架的制定。面对来自国际上的政治手段、政治舆论以及政治博弈时,中国要以自身的行动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积极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此外,我国应与“一带一路”国家加强政府、科研机构交流,结合各国数字贸易规则诉求,针对国际上数字贸易的纠纷问题共克时艰,加强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商,构建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数字人才共享的“数字丝路”共同体。借鉴TISA、TTIP、《美墨加三国协议》等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数字贸易规则治理方面的经验,打造具有“数字丝路”特色的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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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邵靖元(1998-),男,湖北鄂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谢长青(通讯作者)(1973-),男,黑龙江庆安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商务、市场营销;叶俊威(1998-),男,广东东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马宽(1997-),男,宁夏吴忠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作者: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邵靖元 谢长青 叶俊威 马宽 来源: 《北方经贸》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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