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贴现现金流法,是以明确的假设为基础,选择恰当的贴现率对预期的各期流入和各期流出进行贴现,通过贴现值的计算和比较,为财务合理性提供判断依据的价值估算方法。
第二条 贴现现金流法一般适用于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投融资管理相关的资产价值估算、企业估值和项目投资决策等。
贴现现金流法也适用于其他价值评估方法不适用的企业,包括正在经历巨大变化的企业,如债务重组、重大转型、战略性重新定位、亏损或者处于开办期的企业等。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三条 企业应用贴现现金流法开展投融资管理决策时,应对企业战略、行业特征、外部信息等进行充分了解。
第四条 企业应用贴现现金流法时,应从战略层面明确贴现现金流法开展的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宜贴现现金流法开展的沟通协调程序和操作制度,明确信息提供的责任主体、基本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提供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应考虑估算标的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企业在估算基准日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是否基本一致。
第五条 应用贴现现金流法时,应确认内外部环境对贴现现金流法的应用可提供充分支持,如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可预测性、折现率的可获取性,以及所有数据的可计量特征等。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有无重大变化,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有无重大变化;
(二)有关利率、汇率、税基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估算标的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完全遵守各有关法律法规,估算标的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是否保持一致;
(四)有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用贴现现金流法时,一般应采取以下程序:
(一)估计贴现现金流法的三个要素,即,贴现期、现金流、贴现率。
(二)在贴现期内,采用合理的贴现率对现金流进行贴现。
(三)进行合理性判断。
(四)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 贴现期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标的特点、所处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贴现期限,确保与现金流发生时点相匹配。
贴现期可采用有限期,亦可采用分段式,如以 5 年作为一个期间段。在进行资产价值估算时,要特别注意标的资产的技术寿命期限对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法定使用期限的影响。
第八条 应用贴现现金流法时,应当说明和反映影响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事项和因素,既应反映现金流的变化总趋势,也应反映某些重要项目的具体趋势。
(一)进行资产价值估算时,要基于行业市场需求情况、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难度等,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现金流,以及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等;并合理区分标的资产与其他配套资产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受的影响;同时,要准确评估标的资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完整性,并估算其对资产预测现金流所产生的影响。
(二)进行企业估值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从相关当事方获取标的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资料,充分考虑并分析标的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影响标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标的企业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以及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合理确定预测假设和权重,进行未来收益预测。
2.需要确定预测现金流中的主要参数的合理性,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成本及费用构成等,尤其要注意企业会计盈余质量对企业估值所产生的影响,需要调整并减少企业的非经常性支出、重组成本、非主营业务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预测现金流的确定需要区分是以企业整体还是以所有者权益作为企业估值的基础。通常,企业整体价值估算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作为预测现金流的基础;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估算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作为预测现金流的基础。
(三)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并分析项目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影响项目运行的市场行业因素和宏观经济因素,并要明确区分项目的预测现金流,同时要合理区分标的项目与其他项目,或者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受到的影响,尤其要注意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性质及定价原则等对预测现金流的影响。
第九条 贴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标的风险的回报率。贴现率的设定要充分体现标的特点,通常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标的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同时,应用贴现现金流法时,贴现率应当与贴现期、现金流相匹配,当使用非年度的时间间隔(比如按月或按日)进行分析时,年度贴现率必须要调整为一个与时间间隔相符合的贴现率。
(一)进行资产价值估算时,通常可以在与资产使用寿命相匹配的无风险报酬率基础上进行风险调整,确定货币时间价值。无风险报酬率通常可选择对应期限的国债利率,进行风险调整时可以从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二)进行企业估值时,贴现率通常以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来确定企业的股权资本成本,同时综合考虑控制权程度、股权流动性、企业经营情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影响标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宏观经济因素、标的企业所在行业发展状况与前景等,给予折扣,以此确定贴现率。
贴现率的确定,需要区分是以企业整体或以所有者权益作为企业价值估算的基础。通常,企业整体价值估算采用股权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作为贴现率的确定依据;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采用权益资本成本作为贴现率的确定依据。
(三)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贴现率应根据市场回报率和标的项目本身的预期风险来确定。一般地,可以按照标的项目本身的特点,适用资产价值估算和企业估值的贴现率确定方法,但要注意区分标的项目与其他项目,或者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所产生的风险影响,对贴现率进行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应用贴现现金流法进行价值估算时,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合理性判断:
(一)客户要求。当客户提出的特殊要求不符合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对有关贴现期、现金流或贴现率的相关规定时,其结果是基于客户特殊要求下的投资价值而不是市场价值。
(二)评判标准。贴现现金流法作为一项预测技术,评判它的标准不在于贴现现金流预测最终是否完全实现,而要看进行预测时,数据对贴现现金流预测的支持程度。
第十一条 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的形式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服务对象的需求等来确定,也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整体呈现。当企业需要单独提供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时,应确保内容的客观与详实。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假设条件。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应当对贴现现金流法应用过程中的所有假设进行披露。
(二)数据来源。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应当清楚地说明并提供分析中所使用的有关数据及来源。
(三)实施程序。贴现现金流法分析报告中的主要实施程序一般包括估算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估算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估算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者身份。当以内部评估人员身份开展评估工作时,评估人员与控制资产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当以外部评估人员身份开展评估工作时,但同时以盈利为目的为委托方工作时,评估人员应当对这种关系予以披露。
第四章 应用评价
第十二条 贴现现金流法对企业的价值把握相对全面,并结合历史情况进行预测,将未来经营战略融入模型,有助于更全面的反映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贴现现金流法的分析基础是明确的假设条件,各要素的估算结果通常对假设十分敏感,容易受到预测的主观性影响,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十四条 贴现现金流法测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对数据采集和假设的验证要求繁复,往往会使得实务中的估算精度大大降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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