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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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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价值创造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绩效管理,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业绩目标及如何实现业绩目标达成共识,并帮助和激励员工取得优异业绩,从而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的核心是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

  业绩评价,是指企业运用系统的工具方法,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营运效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判的管理活动。业绩评价是企业实施激励管理的重要依据。

  激励管理,是指企业运用系统的工具方法,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员工工作动力的管理活动。激励管理是促进企业业绩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绩效管理应为企业实现战略规划服务,支持价值创造能力提升。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管理应实事求是,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激励实施应公平合理。

  (三)规范统一原则。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应统一明确,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流程。

  (四)科学有效原则。绩效管理应做到目标符合实际,方法科学有效,激励与约束并重,操作简便易行。

  第四条 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应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主要负责审核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业绩评价结果与激励实施方案、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组织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与实施,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

  绩效管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制度,明确绩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有助于绩效管理实施的信息系统,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工具方法有: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360度绩效评价、股权激励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结合不同工具方法的特征及适用范围,选择一种适合的绩效管理工具方法单独使用,也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具方法综合运用。

  第八条 绩效管理工具方法应用的一般程序,包括制定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实施业绩评价与激励、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

  第二章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业绩评价期间宏观经济政策、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需要等因素,结合业务计划与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分解的程序,在沟通反馈的基础上,编制各层级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

  第十条 业绩计划是企业开展业绩评价工作的行动方案,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业绩目标值、选择计分方法和评价周期、签订业绩合同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制定业绩计划通常从企业级开始,层层分解到下级单位(部门),最终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员工。

  第十一条 企业可单独或综合运用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360度绩效评价等工具方法构建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反映企业战略规划实现的关键成功因素,具体指标应含义明确、可度量。

  第十二条 指标权重的确定可选择运用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也可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主观赋权法是利用专家或个人的知识与经验来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如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客观赋权法是从指标的统计性质入手,由调查数据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如主成分分析法、均方差法等。

  第十三条 业绩目标值的确定可参考内部标准与外部标准。内部标准有预算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等,外部标准有行业标准、竞争对手标准、标杆标准等。

  第十四条 业绩评价计分方法可分为定量法和定性法。定量法主要有功效系数法和综合指数法等,定性法主要有素质法和行为法等。

  第十五条 业绩评价周期一般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任期。月度、季度业绩评价一般适用于企业基层员工和管理人员,半年度业绩评价一般适用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评价适用于企业所有被评价对象,任期业绩评价主要适用于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业绩计划制定后,评价主体与被评价对象一般应签订业绩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的依据。业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业绩指标、目标值及权重、评价计分方法、特别约定事项、有效期限、签订日期等。业绩合同一般按年度或任期签订。

  第十七条 激励计划是企业为激励被评价对象而采取的行动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条件、激励周期等内容。激励计划按激励形式可分为薪酬激励计划、能力开发激励计划、职业发展激励计划和其他激励计划。

  薪酬激励计划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薪酬激励计划和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短期薪酬激励计划主要包括业绩工资、业绩奖金、业绩福利等。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虚拟股票等。能力开发激励计划主要包括对员工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提升计划。职业发展激励计划主要是对员工职业发展做出的规划。其他激励计划包括良好的工作环境、晋升与降职、表扬与批评等。

  第十八条 激励计划的编制应以业绩计划为基础,采用多元化的激励手段,兼顾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现金激励与非现金激励、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充分发挥各种激励形式的综合作用。

  第十九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核,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批。经审批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应保持稳定,一般不予调整,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审批后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执行,确保与计划相关的被评价对象能够了解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下达后,各计划执行单位(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落实到各下级单位(部门)、各岗位员工,形成全方位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配套的监督控制机制,及时记录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与纠偏,持续优化业务流程,确保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有效执行。

  (一)监控与记录。企业可借助信息系统或其他信息支持手段,监控和记录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措施执行情况等内容。收集信息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工作记录法、他人反馈法等。

  (二)分析与纠偏。根据监控与记录的结果,重点分析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差、激励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三)编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分析结果,其频率可以是月度、季度、年度,也可根据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通过会议、培训、网络、报纸、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多渠道、多样化、持续不断地沟通与辅导,使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四章 业绩评价与激励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实施业绩评价与激励,按照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约定,对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表现进行系统、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应按照业绩计划收集相关信息,获取被评价对象的业绩指标实际值,对照目标值,应用选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分值,并进一步形成对被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评价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结果应得到评价主体和被评价对象的确认,并进行公开发布或保密发布。公开发布的主要方式有召开业绩发布会、企业网站业绩公示、面板业绩公告等;保密发布一般采用一对一书面、电子邮件函告或面谈告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主体应及时向被评价对象进行业绩反馈,反馈内容包括评价结果、差距分析、改进建议及措施等,可采取反馈报告、反馈面谈、反馈报告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业绩结果发布后,企业应依据业绩评价的结果,组织实施激励计划,综合运用业绩薪酬、股权、晋升与降职、培训与教育、表扬与批评等多种方式,逐级兑现激励承诺。

  第五章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定期或根据需要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对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的结果进行反映。

  第三十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是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客观、结论清楚,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计划完成情况,通常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评价情况说明,包括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二)管理建议。

  报告附件包括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报告正文的支持性文档。

  第三十二条 激励管理报告根据激励计划的执行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对象的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激励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激励情况说明,包括激励对象、激励依据、激励措施、激励执行结果、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二)管理建议。

  可以根据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支持性文档。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可分为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一定期间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情况。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出具一份定期报告。

  不定期报告根据需要编制,反映部分特殊事项或特定项目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应根据需要及时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核,并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通过回顾和分析,检查和评估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的实施效果,不断优化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改进未来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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