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 基金和基金管理业是非常税务导向型的行业。继2013年英国投资管理策略(UK Investment Management Strategy)推出以来, 不仅FCA的基金认可审批时间已缩短约 50%, 影响基金管理业的税收环境政策性改革, 均使英国无论是在基金管理中心所在地方面还是作为基金注册地, 都已具有全球范围内毋庸置疑的竞争力。
英国的公司税(企业所得税)率是G7和G20国家中最低的, 目前仅为20%。
从广义上讲,英国的获授权认可基金税制旨在实现税收中性。也就是说, 基金投资者的纳税状况与他们直接投资于资产的情形是一样的。
不论是哪种监管类别的基金, UCITS、NURS或QIS, 均不影响其纳税地位。对基金的征税方式取决于其法律组织形式(公司型OEIC、信托型AUT或契约型ACS), 以及基金资产的性质。
公司型基金(OEIC)及信托型基金(AUT)的课税情况相同, 均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corporate income tax, or corporation tax)。契约型基金(ACS)是税务透明型基金载体(tax transparent fund), 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公司型基金(OEIC)及信托型基金(AUT)无须对买入及卖出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资本利得进行征税, 对该等基金收入的征税依赖于其所投资之标的资产性质。所有基金须对其净收益进行分配。
英国默认的税制是: 基金须按照扣除可列支费用后的应税所得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自从2009年7月1日, 英国基金无需就来源于外国证券投资的股息部分纳税(在此之前就已经无需对投资于英国证券产生的股息纳税)。因此, 扣除费用以后, 假如基金绝大部分投资的是证券资产的, 应税收入通常为零。基金所有净收入必须作为股息分配, 这样到了投资者的手中可能会被进一步课税, 这取决于投资者各自的具体纳税地位。
投资组合中超过60%投资于计息资产(比如, 现金、债务工具)的基金被称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收益分派被视作投资者的利息所得。利息分派可从基金的应税利润中扣除,因此,实行完全派息政策的债券基金没有任何净应税收入。假如该类债券基金的投资者是英国纳税人的话, 那么债券基金需就利息分配额按20%税率代扣代缴投资者的所得税。
将60% 或更多的资金投资于产生房地产收入的资产(无论是土地、地上建筑或房地产证券, 比如像REITs)的基金都可选择成为PAIF (Property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类似于债券型基金, 利息和房地产收入(如租金收入)分派可从基金的净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意味着, 极少会有PAIF 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等分配均保持各自的收入形态, 对于英国本国的应纳税PAIF基金投资者来说, 相应适用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基础税率即可, 由基金在分派时代扣代缴。
选择性征税基金 (Tax Elected Funds, TEF) 适用的税制同样也是具有选择性的, 并确保了此类基金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TEF可以投资于混合的资产投资组合, 但不可以从英国或海外的房地产中直接获得收入。它可以通过PAIF或REIT间接投资, 但从中获得的收益需纳税。TEF有两种收益分配类型——股息收入分配(分配到投资者手中以后需以股息收入税率纳税)以及非股息收入分配(作为利息征税)。对于非股息收入分配部分(利息), TEF必须针对作为英国纳税人的基金投资者以2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假如获授权认可的基金投资于离岸的“报告”基金, (即将收益情况报告给投资者的基金), 那么基金对待这笔投资也同任何其他投资一样。收益(扣除所有可列支费用之后)必须分配给该基金的投资者。假如该离岸基金报告收益, 但却不实际分配收益, 基金则可能需要变现投资, 以便将报告的收益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假如获授权认可的基金将至多20%投资于离岸非报告类基金, 在处置此类投资时, 该基金需将按照此类投资获益部分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称为离岸所得获利(Offshore Income Gains)。除此之外, 当投资者赎回在英国基金中的份额时, 他们还可能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假如基金将20%或以上投资于离岸非报告类基金, 那么该基金不再就离岸所得获利纳税, 取而代之的是, 作为纳税人的英国投资者需在处置基金份额时就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作为非纳税人的投资者(例如, 免税者, 或者获利低于年度标准), 他们在处置基金份额时无需纳税。假如他们既是英国纳税人, 同时该基金又主要投资于非报告类基金, 那么投资者的纳税地位等同于他们直接投资于相关的非报告类基金。
作为税务透明型基金载体, ACS自身无须纳税。取而代之的是ACS的投资者被视为直接拥有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 就来源于标的资产的收益按其各自所拥有的份额进行纳税。
对投资者是否按资本利得进行纳税取决于ACS是合伙型(partnership)或是契约型(contractual arrangement)。如果ACS是一个契约型, ACS本身的权益被视为应纳资本利得税的资产, 并且投资者仅须在处置其于ACS的权益时, 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ACS是合伙型, 资本利得则以收入的形式同等对待——当基金出售标的资产时, 每位投资者被视为作出出售标的资产的处置。因为合伙型ACS的资本利得税征收较为复杂, 因此这些类型的基金通常仅适合于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的投资者。
英国获许可基金的管理是免征增值税(目前VAT标准税率为20%)的。
像任何类型的投资者一样, 获授权认可的基金在购买英国股票时也需支付0.5%的预留印花税。
直至2014年4月1日, 如果基金投资于英国股票及其他“非豁免”资产, 基金须缴纳额外且仅适用于基金的额外的预留印花税(SDRT)。此项征税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英国的获授权认可投资基金可以享受到英国与众多国家间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益处——英国是目前签署双边税务协定数量最大的国家(超过120个DTT)。与其他司法管辖地不同的是, 协定益处的享有资格并不会妨碍所得税的豁免, 因为从技术角度来说, 基金的收入是需要纳税的。英国的这一独特优势使得基金能够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英国的税务机关称为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 Customs “HMRC”)。HMRC负责全方位管理针对企业及个人的英国税务体系, 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英国政府意识到, 公司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及征收方式是提高税制竞争力的基础。HMRC 旨在通过与企业合作, 确保遵循高效、具商业意识且以风险为导向的途径来处理企业税务。
HMRC通过客户关系经理(CRM)与大型纳税企业保持良好关系。客户关系经理积极与企业纳税人面对面交谈事宜, 而非仅仅依赖于书面沟通。HMRC遵循完全透明的行事程序, 以求与企业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对于一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事项, HMRC能够为企业提供非法定要求的完税证明。HMRC 意识到在交易迅疾的情况下快速响应的重要性, 致力于在 28 天内回应所有的完税申请。当某笔特定交易的商业背景需要及时响应时, HMRC有时也会做出更快速的响应。对于首次考虑进驻英国的跨国企业, HMRC 特设的对内投资支持团队(Inward Investment Support Team)会委任一名客户关系经理, 在跨国企业落户英国之前协助其解决任何不确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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