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技日报
《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突出气候投融资的“气候属性”,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习近平主席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各国必须迈出决定性步伐。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10月26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全球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长期的重大威胁,既会给全球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的损害,又会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打击,甚至会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区冲突。我国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损害更为显著,我国40%以上的人口和5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集中在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巨大。
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投融资作为关键驱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因气候资金供需矛盾而制约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国家目标任务落实的突出问题,亟须加快构建以气候目标为导向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激励和动员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注入全新动力。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实现新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最高峰值(以下简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必然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等;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等。
“《指导意见》提出的2022年、2025年气候投融资主要目标及相关建设,是与提前达峰及实现碳中和需求相匹配的。”能源基金会战略规划及低碳转型项目主任傅莎说,但这两个目标更多是从定性而不是从定量的角度来描述,包括建成怎样的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地方试点实践、引导民间和外资进入等。接下来,出台大量配套的政策和标准、落实地方实践等都需要时间,最终能实现怎样的目标,还有待实践检验。
将构建政策体系和完善标准体系
《指导意见》共提出五方面15项举措,其中包括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李高说,《指导意见》突出气候投融资的“气候属性”,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构建政策体系和完善标准体系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在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方面强调了协同,包括与现有绿色金融政策、标准的协同,与其他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协同等,这也是《指导意见》后续能发挥作用的关键点。”傅莎说,国内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中,“气候属性”并不凸显。因此,通过《指导意见》来强化气候变化概念,并将之植入到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比如通过金融机构引导相关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金融部门的宏观和微观风险管控机制中,对现有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提出指导性意见等。
《指导意见》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中指出,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傅莎说,《指导意见》鼓励“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气候投融资更强调公共部门的撬动作用。这是由于应对气候变化还存在尚未商业化的领域,政府的撬动作用尤为重要。根据《指导意见》,再通过地方试点方式,引导地方相关部门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创新投融资模式,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
我国绿色金融产业发展迅速,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20)》,截至2019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10.2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4%。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说,据估算,要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2020年资金需求峰值为2.56万亿元,“存在明显的资金缺口”。
为引导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等。
傅莎说,目前,在国内试点省市碳市场里,与碳排放相关的碳远期、碳质押等衍生金融产品也有一些探索,同时广东也探索过发展碳期货。但总体来看,碳期货尚未在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中得到充分考虑。
李高则表示,根据《指导意见》,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会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向地方和行业分解,鼓励金融机构对地方和行业落实减排目标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我们将着手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推动气候项目的产融对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并适时开发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有效、明晰的碳价格,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投融资奠定基础。加强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将继续与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的交流和合作,不断贡献气候投融资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