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一、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沿革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最早在企业出现法律事务部门及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人员的是在1882年的美国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当时美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简单,生产经营活动也较为单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也较少,对企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很少,除特殊行业或特大型企业外,一般企业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法律顾问,一旦遇到法律纠纷问题,就临时聘用社会律师来解决。1930年以后,特别是“二战”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广泛地发展,促进这种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美国的法律日趋增多和完善,判例日趋繁杂,企业有必要设立法律顾问,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与国家的法律及判例相违背;第二,企业与外界的关系日趋复杂,如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劳动合同、公害、环保、恶性呆帐、业务竞争等方面,不断出现新的情况,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对策;第三,企业业务国际化提高了法律业务专门化的要求,如海外投资、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跨国公司等,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及时针对国外法律环境事先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第四,公司自身有独特的管理体制和专业要求,社会律师往往由于不清楚这些业务而难以胜任;第五,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可以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工作具有连续性责任心强等。特别是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后,由于政府监管要求的强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特别突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这也成为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①
在美国,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一般称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一般称作“总法律顾问或总律师”、“法律事务部主任”、“首席法律顾问”、“法律董事”或“董事会法律顾问”。一般情况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兼,有的是董事兼法律顾问,但不管处在哪一位置,都能够确保他们的专业意见原原本本地传递到决策层。据介绍,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影响力主要产生于其在公司中的职位等级,以及其在各种不同管理机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等)的参与及加入程度。为确保其独立性和高效性,企业总法律顾问通常直接向公司首脑人物(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为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发挥作用,企业都建立并维持一套总法律顾问可靠的信息网,确保为总法律顾问提供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担负着重要职能,对公司体制、业务、预算等重大法律事项的筹划、决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负有重大责任。同时,总法律顾问要负责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并监督公司各机构(委员会、股东会等)日常事务及对法律的遵守情况,协助管理班子进行公司内部的权力委托。②
至2002年,全美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20万人,占律师总数的21%。美国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认识到,法律已不仅仅是辅助管理的工具,法律本身就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的设立、运行、到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较之企业其他管理人员而言,法律管理具有全面、全过程的性质,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常常是企业管理阶层的人员,企业也给予他们比同阶层更高的薪水和待遇,如带薪水休假、获得公司股票、期权等。
二、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及素质要求
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通常是由律师担任的。律师资格的取得要参加一个联邦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律师资格。但是,仅取得了律师资格企业并不一定聘其为法律顾问,一般是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十年左右,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有了业绩、社会上有了声誉,企业才会慕名聘其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自愿到企业从事专职法律顾问。也有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那就是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一般是本行业的专家又学习了涉及本行业法律的人员担任本企业法律顾问。美国公司许多法律顾问还拥有较为丰富的与公
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有的法律顾问还具有工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这些法律顾问在管理人员中有着很高的地位。为保证企业聘用到高素质的法律顾问,美国公司对法律顾问给予较高的待遇,许多公司法律顾问的薪金都高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如卡特彼勒公司、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等企业,其总法律顾问的薪金始终排在公司高管人员前五名之内。此外,美国公司法律风脸防范都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如NCCI公司全年法律经费支出占公司总预算的1.75%,SempraEnergy电力公司每年用于法律的支出约占公司年销售收入的0.5%。
三、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
1·预防职能。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发生法律上的困境。例如.可以帮助雇主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使其确信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保证公司的目标的政策规划均与法律要求相一致。法律顾问的职责并非为公司掩盖或隐瞒非法行为,而是力图找到合法的途径为公司经理们设置一个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在其中自由地发挥才能,成功地经营公司。为确保不因争议而影响与顾客、供方和竞争者的关系,迫切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经济活动谈判,签订合同时把好关,尽可能地减少争议的发生。
2.决策职能。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经济逐步服从公共控制和行政管理。政府的干预的加强使公司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规章就寸步难行。后期,随着美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营者更加重视法律顾问在法律方面提供的意见,法律顾问的地位逐步提高,有的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审议评价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在企业决策中发挥作用;有的作为公司的副经理或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
3.培训职能。通过短期或定期培训的办法,介绍和报告当前的立法、法案、司法判例和其他法律问题,让公司经营管理者掌握这些情况,从而在经营管理中适应法律的发展变化,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诉讼职能。由于法律顾问熟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和管理体制,因此比外聘律师更能了解公司的情况,所以,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由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
美国的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到公司各个管理层面,每个层面分工也比较详细。
1.美国公司主管法律部的负责人称为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的副经理,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长和董事会负责。美国的企业已看到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将其放在副总经理的位置上才能负起责任,法律工作做不好,对公司的影响可能是全面的或致命的;另外,法律顾问工作属于综合管理性质,是从公司总体利益出发的,需要协调公司各部门或外的各种法律关系,只有处于副总经理的位置上,才能更好发挥其作用。
2.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有不同分级。美国通用电器公司设有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又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是初级,二级是中级,三级为高级,四级为最高级。也有的公司把法律顾问分为助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等。
3.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参与到各个层面。辉瑞制药股份公司有165名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合同法律顾问;专利商标法律顾问;广告法律顾问;生产质量、安生、环保法律顾问;税收法律顾问;涉外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法律顾问;反垄断、反倾销法律顾问;诉讼法律顾问等。美国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律顾问分工更加详细,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广告宣传、服装销售等岗位,都配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4.法律事务管理向集中垂直化方向发展。美国大公司法律事务一般分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即在总部设立一个职能较为全面的法律事务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由总部直接派驻;分散管理,即除了在总部设立法律部门外,在子公司和分公司各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据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介绍,目前美国大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逐步向集中垂直化方向发展,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同时,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负责人由总部的总法律顾问任命和考核。如卡特彼勒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总部的总法律顾问直接任命,首先对总部的总法律顾问负责。卡特彼勒公司总法律顾问认为,法律事务的集中垂直管理,保障了公司整体法律风险的防范。
5.法律风险防范的流程化。设置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总体流程一般分为预防一准备一应对一补救。具体为:设立并部署策略,识别风险,风险的评估和衡量,风险的应对,风险的监控、确认及加速处理,报告及再确认,保持并不断更新改进。如当纳利公司首先对其所面临的现有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确立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优先顺序;然后由企业法律顾问和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确定将法律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的具体计划,以及计划实施期限和先后顺序._再对具体实施措施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必要的修改后由总法律顾问予以批准;最后是法律风险防范计划的实施和调整。
五、法律顾问工作融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①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对来自美国500多家企业会员的统计显示,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中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风险防范重大事务,并制定公司风险防范的总体战略规划。如美国最大的印刷企业当纳利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其主要制度包括:一是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如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规定、遵守行业监管和一般监管规定;二是合同管理;三是知识产权管理;四是索赔、诉讼事项管理;五是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六是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秘书管理;七是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八是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九是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等。美国爱克斯龙电力公司也在董事会内部专门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
随着美国政府对企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法律风险日趋复杂,法律风险防范的外延不断扩大。近年来,美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从单纯的诉讼维权、合同签订及履行、参与决策的法律论证,延伸到企业行为的合规审查,拓展到了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出台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监管更加严格。因此,美国企业已将合规纳入了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范畴。如美国IT行业的CDW公司、爱克斯龙电力公司和SemPra’Ener’gy电力公司等,都专门设置了首席合规官。如麦当劳公司和NccI公司等均在法律事务部门中设立了政府监管部、商业合同管理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法规遵循部(合规审查部)等,基本涵盖了法律风险的各个重要方面。首席合规官受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与领导,专门负责公司的合规事务,确保公司依法运行。因工作需要,美国企业法律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一般都有良好的沟通机制,如爱克斯龙电力公司、SempI.a Energv电力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每周都会应邀参加两次业务部门的会议,提前获知项目的有关背景和具体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建议时,也会充分与业务部门沟通,以达到防范法律风险和获取商业利益的最优组合。
摘自:张继昕 著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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