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案/CC伪报成BC/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来函咨询:我公司涉嫌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涉案商品是在淘宝、微信等电商上成交的,然后交给国外华人转运公司在国外的仓库收货,接着交由与海关联网的平台生成“三单”向海关申报。现在海关认为这些商品不是在与海关联网的平台生成的,都是虚假的三单,故不能适用跨境电商税率,只能适用行邮税率,是一种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行为。但是,这些商品明明跨境电商商品,为什么要适用行邮税率?
复函要点: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可见,是否与海关联网不是适用跨境电商税率的必要条件;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在类似于淘宝这种电商平台上成交的商品,虽然如本案一样伪造了“三单”,但由于其商品属性仍然是电商商品,本应享受优惠的电商税率,故不作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如果存在低报价格等走私行为,则按照低报价格的幅度乘以电商税率来计核偷逃税额。(吴国雄律师 海关律师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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