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刷单”最常见,即通过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或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制作虚假订单;利用快递行业、支付机构监管漏洞,制作虚假快递单和伪造支付单,在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构成了“三单一致”,享受了税收优惠和便利化通关。
二、低报价格。基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的真实订单进行价格造假,在虚假平台上生成虚拟“订单”,低报价格再由支付企业依照假订单收付款,形成虚假支付信息。
三、包税进口。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与物流公司签订类似“包通关”协议,物流公司采取违法手段清关,甚至双方会有对赌约定。这样就很可能被推断为对走私行为具有间接故意,进而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四、“推单”走私。其他商业主体将消费者的下单“转推”给跨境电商平台,后者匹配支付单和物流单,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最终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将境外商品申报入境并直接寄送至下单的消费者。
五、其他走私方式。跨境电商还可能被认定构成走私的情形包括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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