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发展格局发生巨大转变,国内市场潜力亟待充分释放。随着人们个性化、高品质的消费需求日益旺盛,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李杨等,2019;朱华雄,2020;阳义南,2020),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已知或未知的质量安全隐患。从消费者视角来看,近年来屡有进口汽车被国外厂家召回,服装、儿童玩具等商品被检出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国内的广泛关注。从国家视角来看,我国周边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凸显,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重大疫情和技术壁垒使得寓于进口商品中的安全问题隐蔽多样化,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危害不断加大(王菲易,2019)。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安全风险管控被赋予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任。与此同时,海关的管控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第一,相对固定的检测实验室和海关关员规模能否适应进口商品数量的激增?如图1所示,2019年,中国进口总额为14.31万亿元人民币,大约是2001年的 9倍(1)。与此对应的海关关员人数却一直维持在57万人(2)左右。2018年“关检融合”(3)后,虽然关员总人数上升了接近1倍,但新增加的人员并不从事一线检验工作,一线关员的规模较为固定。
图1 我国进口商品总额与海关关员总人数
第二,我国以“法检”目录为对象的监管方式能否将有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伤害的商品堵截在国门之外?“法检”目录内进口监管的商品主要涵盖动植物商品、化学工业、纺织、机器和食品饮料等累计共3718项,占总进口商品种类的80.9%。而根据上海海关调研结果显示,“法检”目录内的商品进口额仅占总进口额的约16%。也就是说,纳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平均单价不高,医疗仪器、集成电路、半导体、机电设备和药品等大量高端商品并未纳入“法检”目录。由图2所示(4),2015-2018年,未纳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和增长率均超过“法检”目录内商品。大量高附加值的“法检”目录外商品给国家安全和国民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图2 “法检”目录外进口总额和增长率
第三,我国以“直接查验”为主的监管效率能否与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5)的地位相匹配?随着“全球采购”“零库存”和“门到门服务”等现代企业生产和销售方式快速普及,口岸通关压力进一步增大。虽然,2019年我国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为36.7小时,较2017年压缩62.3%,已提前达标(6),但是,我国跨境贸易水平在全球仅排名第46位(7),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滞后(邓悦,2020),进口环节费时和口岸部门的合作仍然是短板。
回到商品本身,对于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的识别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查验,海关通过对“法检”目录内商品进行报检、抽样和送实验室检验来识别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一般来讲,这个过程需要3-7天不等。这种监管方式缺失了对大量“法检”目录外商品的监管,并且通关时间较长,不利于进口贸易的顺利开展。第二种是以AEO制度(8)为代表的信用判断。一方面,商品的进口链条涵盖了生产商、进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不同的企业主体,每个环节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海关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都对商品质量安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进口企业的信用信息是信用判断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最终被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消费者是商品质量安全的最终载体,同时也是质量伤害的对象。所以,包括性能信用在内的进口商品的信用信息是信用判断的核心内容。同时,商品从 “生产-出厂-进入市场-交易”的生命周期中,每个环节都有后一个环节对前一个环节进行检测验收的必然要求。这种信用判断的对象覆盖了全品类进口商品,并且对于信用良好的商品和企业,采取通关优待,兼顾了质量安全和通关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方式(万曙春,2017;江清云等,2018;Kim,2020),本文认为,实施以信用为核心的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是新形势下海关工作的必然选择。第一,信用信息覆盖了全进口商品和进口企业,突破了“法检目录” 的约束,能够对包括新品种在内的全品类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二,信用监管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监管机关,所采用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需要与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第三,从内部工作来看,海关近几年已经普遍开展了进口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海关内部积累了一定量的信用信息;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企业守法守信意识和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增强,来自不同主体的信用信息均在网络上公开可见。这些都成为海关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识别的重要来源。
信用监管的核心思想是:对将海关内部进口商品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国内外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或信用证明)进行广泛采集;根据信用分级规则,形成实时动态的信用等级判断;最后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实施“见证放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等信用处置方法。信用监管模式不仅能全面覆盖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而且能最大程度减少海关的重复检验和无要检验,降低监管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是一种相对较好的进口商品监管方式。
文章的后续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和政府实行信用监管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工作;第三部分在界定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进口商品监管模式基础上,构建了海关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理论模型;第四部分以国内海关信用监管探索为案例,验证了信用监管的有效性;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阐述本文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是一个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学界针对政府在其中的监管职能及治理体系的讨论有两种不同的分析视角。本文将首先界定质量安全的内涵,并回顾风险管理和信用监管两个视角的相关研究,最后阐明本文在理论上的边际贡献。
质量安全,又被称为质量伤害,在国际贸易领域,指的是进口商品对国家安全或国民生命和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余潇枫,2018)。在不同时期,我国对于质量安全内涵的研究呈现不断变化的趋势。早期的研究关注了进口粮食和农产品总量安全,后来的研究关注了食品卫生安全,再上升到包含农产品和食品在内的消费品质量安全,近年来的研究开始关注国家安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结合。导致关注重点迁移的内在原因是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需求与进口商品品种和技术复杂度在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的嬗变(文晓魏,2018)。
在国家安全的探索中,一些学者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进行了分类。例如,侯彩虹(2017)将《国家安全法》与海关管理对象相结合,将进口商品的国家安全属性分为了政治文化安全、社会国土安全、经济科技信息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四类,包含了涉及意识形态的文化制品、重点走私品、核生化爆、反恐维稳、有毒物品以及濒危动植物等物品。王菲易等(2019)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及的11类安全与海关安全准入职能的关联度,将国家安全分为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其中直接关联的国家安全在侯彩虹(2017)的基础上增加了外来有害生物、疫病疫情和放射性污染物,间接关联的国家安全包括科技安全和信息安全,但并没有指定进口商品。王树文(2019)首次对经济安全进行了定义,认为与经济犯罪、非法贸易和货币异常流动相关的进口商品需要大力管制,并按照海关组织职能将国家安全划分为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
在消费品质量安全的探索中,学者们做了一些关键研究,主要集中在进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于仁竹(2018)提出,农产品具有生产过程难以检测、质量无法快速检测等固有的自然属性,因此造成了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稳定。费威(2019)指出,由于进口食品产地与采购目的地全球化导致质量安全风险溯源困难,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管控,安全风险危害性加大。这一结论也得到了朱艳春(2019)的认同,后者认为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为刚需时,问题的发生会导致国内消费者搜寻成本提高,进而导致涉事同类替代品价格上涨,不利于消费者生活质量的提升,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将进口商品关联国家安全和部分消费品质量安全的内涵展示出来。这些成果在研究起步阶段有重要意义,提升了人们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必要性的认识。但由于进口商品品种的剧增,一些进口新品种未纳入质量安全管控的范围。一方面,对于国家安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还停留在我国检测能力范围内,破坏国内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商品、我国高度依赖国外零配件进口的商品以及窃取国家和个人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等均未纳入管控范围;另一方面,除了农产品与食品之外,与国民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服装、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也鲜有学者研究。
风险管理是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个重要监管手段和研究课题,指的是海关各层级、各部门通过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处置和绩效评估等方法,科学地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刘昌伟,2016)。
国外关于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测。Cyril Chalendard(2016)提出了一种简单的监测方式,能够在缺乏人力和物资资源、情报和风险分析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帮助识别目标商品的最大安全风险。这一方法通过对报关模式(数据挖掘)的研究,识别和锁定风险较高的经营者(进口商和报关中介)。此方法在马达加斯加实施后,显著减少了海关进口商品的假货案件数量。Jellis Vanhoeyveld(2019)分析了比利时海关获取的900余万条进口商品记录数据集后发现,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保管人等具体实体与其缴纳关税的信用有很强的相关性。作者开发了一个通过大量数据进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测的模型,通过模型计算进口商品的风险,并为每个关员分配风险评分的自动化程序,帮助检查AEO(认可经济营运商)的准确性。
国内关于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的研究大多侧重于一线海关业务人员对日常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思考。在方法论方面,张云波(2003)首次将数据挖掘概念引入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认为可以将海关大量的查验历史数据用于风险监管。朱顺泉等(2006)结合进口商品检验工作实际,构建了进口商品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评价模型,采用AHP(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商品进行分析评价发现,冷冻肉的风险等级最高,其次是水果和旧机电,而饲料、金属材料和塑料粒等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王树文(2016)同样运用AHP方法对进口商品的风险进行等级评定,从企业和进口商品两个方面将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分解为涉及企业、企业需求、进口商品输入和国内影响四个因素。周欣(2017)根据海关历史报关单数据,将有查获与否作为质量安全风险的判断依据。陈钰芬(2019)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分为境外采购、物流仓储、平台销售和商品售后四类。
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进口商品的风险信息来源和数据技术手段进行了一定的拓展和实践,但随着大数据技术不断成熟,指导框架需要更加落地和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有些研究也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和评测的可行性进行了评估,但这些方法聚焦于计算方法的验证,缺乏在整体模型框架下的探索。同时,这些方法的数据来源较为单一,大量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
信用监管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够帮助完善市场资源有效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胡仙芝,2020)。信用监管在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领域仅有一些初步的探索和尝试。现有研究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研究关注信用监管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胡仙芝(2020)提出,政府在信用监管中应扮演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和制度创新的角色。施颖等(2015)认为,信用监管体系包括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控制规则等要素,政府应该鼓励自愿认证,激发认证各方的活力,促进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的协调发展,实现认证机构良性发展和信用认证效率提高的多方共赢局面。孙志建(2020)对事中事后政府信用监管机制创新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展望,提出了增加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清单提示等创新工具,并建议减少政府干预的“量”和“程度”(涉及环节、范围、程度以及领域等),促进协同监管以及社会共治。
另一类研究关注信用监管应用于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验证。朱恺(2010)使用重复博弈模型,对海关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评价。并发现,企业作“理性人”能够自动遵守海关相关规定,使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达到鼓励进口企业守法自律、保障进口贸易安全与便利的目的。王征(2006)将博弈论运用于信用分析时发现,在一次性博弈中,博弈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而重复博弈能够避免失信。王珉(2017)对国际海关便利通关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发现,口岸管理部门通关协作、信息互换、监管互认等制度能够形成集约高效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
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政府借助信用信息大数据实行信用监管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但成果主要停留在宏观理念层面,对于如何筛选信用信息,如何围绕进口商品的信用信息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分类还缺乏研究。本文旨在填补上述缺口,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边际贡献:第一,在已有文献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实践的基础上,基于信用监管,面向进口商品和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更为全面科学的理论模型;第二,通过国内深圳、上海和南京三个海关进行的改革探索,对理论模型的适用性进行了研究,为完善信用监管指导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实践的综合效能提供了系统性的证据。
已有的文献回顾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理论模型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内部分海关的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进一步深度贯彻的做法迫切需要理论的支撑和指导。基于以上回顾,本文提出以信用为核心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模式,从“构成特征-核心价值”的视角出发,构建面向国家安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理论模型。
1. 基于国家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的进口商品监管对象
根据已有文献对于质量安全风险的分类(施颖等,2015;侯彩虹,2017;余潇枫,2018)以及海关对进口商品查验的实践(朱顺泉,2006;王树文,2016;王菲易,2019),本文将质量安全分为国家安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两类。
(1)基于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品分类
对于国家安全的保护而言,多个行业的进口商品都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现有的海关安全准入职能主要集中在毒品、走私、农产品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放射性原料、入侵物种以及固废等领域,而有关国家信息安全、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商品却鲜有涉及,由于这三类安全主要涉及某些行业或行业内的某个企业实体,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操作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划分。
威胁信息安全的商品通过伪造数据,对国家机密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数据过度采集并造成数据资源滥用或者数据泄露等不良后果。这类商品一旦进境,对国民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引起社会动乱。
威胁科技安全的商品包括涵盖我国严重依赖进口的纳米生物学、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技术、进化和遗传计算等技术。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购买这些技术以及技术所搭载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可能会由于无法正确使用或了解其全部功能,导致使用过程中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经济安全包括产业安全和供应链安全两类:威胁产业安全的商品进口会破坏本国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使本国资本容易丧失对产业主体的控制;威胁供应链安全的商品在进口时,若遭遇突发性公共事件或者出于贸易保护目的,导致国外无法按时按量给我国提供相关商品,又或者航运和空运等运输渠道停滞,都会使国内供应链遭受巨大的损失,严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的自我控制权。
(2)基于消费品质量安全的进口商品分类
从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质量安全监管的对象应包括住房内的所有物品,主要范围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最终消费品;此外,质量安全监管的对象还应包括与人们直接接触的商品,例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移动设备和医疗器械等。根据商品伤害对象和伤害来源划分,主要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类型及划分依据
2. 多来源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
信用在市场监管中起着广泛性、基础性的作用,信用监管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对丰富的分散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收集和按照既定的规则分级分类。与进口商品和企业相关联的信用信息来源如表2所示。
3. 基于信用信息的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和处置
对于广泛的信用信息,我们将其分为高级信用类、一般信用类和失信类三类。当某一批进口商品出现失信类的信用信息问题时,这批商品将被认为具有很高的质量安全风险,并划入海关重点监管范围;当某一批进口商品无失信类信用信息问题,仅在一般信用类信息上有不良记录时,海关根据其不良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抽检处置;当某一批进口商品拥有高级信用类信息或证明时,海关在收到报关申请的第一时间,采取免检快速通关的方式直接放行。在后续的监管中,海关将持续关注这批商品,在流通市场上进行抽检,获取商品的抽检结果,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协同共享,将其在流通市场中的抽检结果反馈至海关信用大数据平台,作为此类商品的补充信用信息。具体信用等级和分级处置方式的对应如表3所示,处置依据海关现有抽检规则和AEO制度。
表2 进口商品和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与组成
表3 信用等级及处置方式
4. 全过程监管的逻辑闭环
信用监管涵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是对商品进口全流程中所有信用信息进行整合评估与处置的动态过程。从当前实践来看,事前环节,推广信用承诺,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及担保机构成为信用信息的供给主体;事中环节,以口岸部门为核心对进口商品和企业进行基于信用信息的评级分类;事后环节,开展联合奖惩,根据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的通关监管处置,并反馈失信信息,同时对进口商品和企业进行信用再评估。全过程的信用监管形成一个逻辑闭环,不仅有利于进口商品的全过程监控,也有利于监管重心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具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如图3所示。
5. 全方位监管的协同共治
我国进口商品的监管逐步向政府、市场和社会外部协同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内部协同的双协同格局转变。其中政府主要承担制度供给和监督的角色,其行政干预程度不断缩减;第三方检验检测和担保等市场机构成为进口商品和企业的核心治理主体,协会和消费者等社会力量是进口商品和企业监管的有力补充。具体各主体的协同功能如表4所示。
图3 信用监管闭环
表4 进口商品监管主体的协同功能
因此,提出我国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理论模型,如图4所示。
1.提高进口商品安全管控
信用监管之所以能够实现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管控,是因为信用监管突破了现有法检目录的约束,对所有进口商品和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规避了未抽样商品和法检目录外商品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如图5所示,信用监管将“法检”目录内和目录外的商品均进行基于商品和进口企业的信用判断,而直接查验仅对“法检”目录内商品进行风险识别,对于目录外商品,除海关总署的特殊要求和每年进行的目录外抽查外,各隶属海关仅对与关税关联的品类、规格和数量(以下简称“品规数”)进行核验即放行。这部分商品恰恰是最容易引发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来源。
2.提升进口商品通关效率
从企业的角度看,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进口商品时,海关可以凭借其信用状况实行“见证放行”,通关手续极其简洁。第一,“见证放行”节约了将货物停留在海关监管区所需的仓储成本;第二,由于不用抽样送检,货物通关时间较为确定,不会出现企业运输工具在港口空仓等货的情况,节约了运输物流成本;第三,一些具有时效性的商品,对货物上架时间或保质期要求较为严格。通关时间的缩短,保障了这类商品的流动性和本身的质量特性,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商家的利益。而对于信用程度较低或者失信的企业,通关时则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通关时长根据抽检结果而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信用状况好的进口企业,海关实行信用监管模式可以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和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图4 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理论模型
图5 信用监管与直接检验的流程对比
从政府的角度看,一方面,“碎片化”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会使监管信息资源形成“信息孤岛”,导致通关成本增加。海关部门内部协同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的协同共享机制能够打破“信息孤岛”,使监管信息得以在海关信用大数据平台集中和共享,从而降低了口岸监管部门获取信息的成本,减少质量安全风险所带来的处置成本。另一方面,将海关检验人员集中在对于失信类商品的重点查验和监管中,也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并迅速采取相对应的处置措施,减少检验时长。
基于信用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既要结合现有海关业务的现实情况,又要处于动态的探索和提升过程中,理论思考最终要与实践相吻合。本文基于实证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深圳、上海和南京海关作为分析对象,进行信用监管的适用性评估。深圳、上海和南京海关均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三海关的进口量占全国进口总量的44.2%(9),承接了全国78%的消费品进口、92%的高科技商品进口以及80%的大宗商品进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信用监管的探索实践进行研究有利于促进海关对进口商品监管的持续健康发展。
1988年海关总署首次颁布实施了《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至今相继修订了三个版本(10),逐渐形成了以信用为主的进口企业管理办法,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目前施行的是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内海关在信用监管制度设计上起步较早,相继落实海关总署的系列信用管理制度,目前已形成了以《管理办法》、“1+N”的分行业《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及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完整制度体系,建立了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信用评价、信用动态调整、差别化管理等涵盖海关业务全链条的信用监管制度。
寻求和推进良好的信用监管方式一直是深圳、上海和南京海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本文梳理了近三年来三大海关实施的各项改革条例中关于进口商品信用监管的内容,发现在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上都有较为明显的突破(见表5)。一方面,监管对象规模不断扩大,海关对进口商品采用信用监管的对象从矿石、棉花、原油等大宗商品扩展到包括服装、汽车零部件和化妆品在内的日用消费品;另一方面,信用监管方式更加多样化,包括“先放后检”、采信认证认可部门出具的“证书”和 收货人“自我声明”或者直接取消进口法检等。
在诸多地方实践探索中,深圳、上海和南京海关基于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长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成为首批推动信用监管各项改革的先锋,其实践历程提供了多个鲜活的案例。
1.深圳海关:大力推进协同监管,确保进口商品质量安全
深圳海关目前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与进口商品和企业相关的质量安全信息:第一,通过与其他职能部门签署委托协议和建立合作备忘录的方式,获取进口商品和企业信用的负面信息。例如,惠州港海关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了年度协议,两部门将进口商品和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定期通过内部邮件报送海关。同时惠州港海关还与消保部门建立合作备忘录,定期记录来自消费者或消协等社会主体的投诉和评价信息。第二,向市场主体购买质量伤害信息服务。例如,深圳海关与深圳市慢性病疾控中心和口岸医院签署委托协议,两部门按月将进口商品相关的伤害病例信息报送至海关商品检验部门。第三,开发网络质量安全舆情平台收集国内外公开质量信息。例如,深圳海关与腾讯网合作,搭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网站,通过大数据技术,采集包含质量安全相关关键词的网络信息,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内容如表6所示。
另外,深圳海关根据关区特色,设立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无人机等二级风险监测点,对所监测商品相关的国外官方网站的通报、退运信息、国内外召回公开通告、媒体曝光、消费者评论和非政府组织(NGOs)反馈等质量安全信息进行网络抓取;并按照ISO31000的要求,运用风险矩阵法,邀请关内不同部门的专家对风险信息打分,定性定量地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若某类商品的评估风险较高,那么将此类商品的抽批率从基准率5%上调至7.5%。设定观察期为3个月,若在观察期内,再次检验出质量不合格情况,则抽批率再次提高,并发布风险通告,通知相关的风险点对这一批次的商品进行布控拦截。
深圳海关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采用协同监管的方式,对来自海关内部的信用信息和商品检验信息、来自市场的质量伤害信息以及来自社会主体的投诉信息等进行全面收集和风险研判,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据调研统计,进口消费品抽检不合格率从2017年的3%下降为2019年的1.2%左右。
表5 2018-2020年三大海关实施信用监管改革内容
表6 深圳海关信用信息协同共享方式
2.上海海关:深入探索第三方采信,提高通关效率
上海是我国消费品进口量最大的关口,也是最早一批开始探索第三方采信的海关之一。2013年7月国务院给原质检总局(包含出入境检验检疫)提出第三方采信工作的四条原则,即制定规则、认定资格、购买服务、责任自负。之后,商检司(原检验司)开始了第三方采信的探索,并在司局内部形成了《采信管理办法》,目的是解决法定检验商品中检测周期长(检不快)、检测结果误差较大(检不好)和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检不了)的三类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方面,上海拥有实施第三方采信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第一,进口商品的企业总部大多设在上海,上海地区国内外品牌商较多;第二,上海拥有大量国际知名的检测机构,为第三方采信提供了良好的供给基础和供给质量。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的生命周期对于委托检验有着必然要求,这为海关实行第三方采信提供了现成的检测报告。由于上海海关进口商品结构向日用消费品倾斜,此类商品大多由代工厂进行生产和供应,基于品牌方的质量控制要求,代工厂通常会在产品出厂时向品牌方提交产品的检测报告。这个报告可能来源于工厂的自行出厂检测,也有可能由权威第三方机构(例如,SGS)出具。因此,海关所采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不会给企业造成额外的检验成本,仅仅是存量报告的价值体现。
上海海关对于第三方采信方式的探索与本文提出的“见证放行”不谋而合,上海海关所采信的“证”就包括企业合格保证和商品符合型评估。企业合格保证的来源是企业自己提交的自我声明,保证其进口的商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体现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商品符合性评估指的就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目前,进口机动车已经完全实行了第三方采信监管制度。据调研统计,上海进口汽车总量约为45万辆/年。在没有实施第三方采信时,汽车在接受检验前无法离开海关。通过检验后,海关出具一张随车检验单,汽车进口商需拿着检验单到公安部门办理行驶证,这个过程是3至7天不等。由于机动车属于3C(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拥有严格的检测流程,因此,在实施第三方采信后上海海关核验汽车商品时,见此商品的认证证书即可放行,不再进行额外的抽检。据调查得知,制度实施后,进口汽车的安全风险基本不变,通关时间减少了约83%。
3.南京海关:积极实施两段准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两段准入”是一种通过信用信息综合研判,对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的进口商品加快通关速度的检验监管方式,指的是海关以进境货物准予提离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准入监管的作业方式。具体流程见图6所示。第一段监管(允许货物入境)主要是在进口商品申报数据准确核对以及信用信息研判结果为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的前提下,对是否存在夹带毒品、有害生物、疫病疫情、窃听载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行技术性排查,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口岸。第二段监管(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是指进口商品在第一段监管中准予从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进口商品运抵企业仓库后,向海关申请办理检查手续,海关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进口商品的风险等级、进口企业的分类情况,对进口商品实施现场直接检验,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简称监督检验)。
南京海关隶属的昆山海关作为“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的试点单位(11),已实现全程电子化申请、自动
图6 “两段准入”的实现方式
化核批、卡口自动放行的通关模式,整体时长不超过10小时。以往企业进口时,货物会停放在海关等待检验,虽然检验不收费,但是相关的仓储成本会增加。并且,对于快销品牌服装和保质期较短的食品而言,货物在海关关区停留时间越长,后续商品的销售损失越大。例如,张家港保税港区内的葡萄酒交易市场,常年存放产自法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南非等数十个国家的近400多个品种的红酒,由于室外检查场地温度较高,会对红酒的品质产生很大影响。张家港海关在确保严密监管的前提下,采用了“两段准入”的模式,在企业内设“海关监管区”,红酒在通过现场查验、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测合格后,当日即可提离口岸,放入“海关监管区”。由企业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并尽快实施检验,避免红酒接触高温环境变质。
面对进口商品检验覆盖面不全、国家安全和消费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检验监管模式效率不高的现状,本文提出的以信用为核心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模式是海关快速实现安全与管控效率双提高的重要途径。
本研究有以下边际贡献。首先,提出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理论模型。虽然其中的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分级和以国家安全为主的出发点与已有研究发现一致(王菲易,2019;葛连成;2014;Jellis Vanhoeyveld,2019),但本研究将这些分散的发现整合在同一个框架中。
其次,本研究所提出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设计思路对海关实行信用监管有重要启发意义。第一,以往关于海关和进口商品的研究大多关注企业信用分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虽然企业信用分级是一种提高政府效能的设计思路,但是这种思路对进口商品本身质量安全的提升没有明显作用。第二,由于大量与进口商品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没有被识别和统计,现有的企业分级方法的有效性值得商榷。相比之下,本研究采用的信用信息包含进口商品和进口企业两方面,来自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主体,是一种更加高效更加科学合理的设计思路。
本研究的发现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虽然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信用监管已经是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是由于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理论的缺乏,信用监管的推进较为缓慢。有的政府文件虽然提出了要采取信用监管的方式,但是其中的要求和海关一线监管实践脱节。本研究构建的理论模型能够有效指导海关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科学管控,帮助围绕信用监管的一揽子政策工具由概念走向实践,由零散走向完整。不同于以往实践关注如何提高海关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能力,本研究提出的基于信用信息大数据的新思路,在不增加海关业务部门工作压力的前提下,大大降低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也节约了进口企业报关、通关成本,并压缩了通关时间,提高了海关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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