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什么样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什么样的支出不能计入在建工程,有些街村财务会计人员分不清楚,有的直接把所有因工程建设而发生的资金支出全部即时计入了在建工程,也有的在建工程已经完工,却没有对涉及工程建设的其他会计科目及时进行结转,导致村街入账单据不符合账务处理的规定,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现就“在建工程”和“应收款”这两个经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具体举例如下。
假设甲村新建设一栋办公楼,投资预算为500万元,其中门窗48万元作为工程甩项由甲村自己购置。甲村前期办理设计、各项审批手续等支出50万元,按照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分三次预付施工方工程款12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施工方为甲村开具收款收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审计,甲村按照审计金额作为与施工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假设工程审计金额为410万元(不含前期手续费及甩项),且施工方据以开具发票,甲村根据发票和施工方结清余款。
甲方办理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批手续等费用,共支付资金50万元。该款项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必要支出,且甲村收到的单据均为相关部门开具的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甲方分三次预付施工方工程款370万元。虽然该款项属于该工程建设支出,但目前不能直接计入“在建工程-办公楼 ”进行核算,因为该款项是施工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属于施工方预收款,因此该款项应计入“应收款-施工方”进行过渡(等待发票),在工程结算收到发票之前,作为甲村对施工方的一项债权进行核算。根据施工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会计分录为:
第一次预付120万元
借:应收款—施工方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第二次预付150万元
借:应收款—施工方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第三次预付100万元
借:应收款—施工方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如果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施工方分阶段收取这370万元,同时开具正式发票,则甲村可以直接通过“在建工程-办公楼”科目(将施工合同复印件做为发票的附件)进行核算,不用通过“应收款-施工方”进行过渡核算。
为建设该工程,村集体购买门窗48万元。该款项属与直接购买支出,理应取得正式购买发票,因此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根据购买发票和明细,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480 000
贷:银行存款 480 000
工程审计结束,根据审计报告施工方开出工程结算发票410万元,因已预付370万元,需再付40万元。根据结算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4 100 000
贷:应收款—施工方 3 700 000
银行存款 400 000
如果所付款370万元不属于预付款,已收到正式发票并按照“在建工程-办公楼”入账,则付清40万元款项时,根据40万元的正式发票,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0 000
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审计结束,款项也已结清,此时应及时对该在建工程进行相应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5 080 0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 5 080 000
科目结转后,该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为零,做到了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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