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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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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印发(附财政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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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1〕3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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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制定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度》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称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修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 11 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提出抓紧修订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同时,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补充明确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制度》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18年7月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对不同地区、涉及不同业务的合作社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合作社、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启动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确定了需要对原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成《制度》修订专家组,通过电话、书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就有关合作社业务和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等情况研究形成了《制度》讨论稿。2020年12月,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及时沟通、协调修订思路和内容,征求修订专家组专家意见等基础上,我们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

  2021年1月28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2号),面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各地监管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们共收到79份书面反馈意见,其中27份反馈无意见,其余52份共提出314条意见建议。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制度》在原制度基础上做了较大提升,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会计核算要求,体例更为规范、会计科目更充实、涵盖范围更完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乡村振兴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账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报表编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并就修改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我部农业农村司专门研究,同时还与修订专家组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21年12月,启动部内会签及报批程序,最终于12月30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度》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针对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内容,《制度》相应地补充了有关会计处理要求。例如,针对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参加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增加关于土地经营权、林权出资的确认、计量等要求;针对新增的联合社组织形式,明确联合社应当适用《制度》,并对成员社收到联合社的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是问题导向。一方面,对符合合作社互助经济组织定位、过往会计核算中已被实务广泛接受认可的做法,《制度》予以保留,并适当调整完善,以有序衔接、确保稳定。例如对“成员往来”等科目进行充实完善,对外投资暂不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等。另一方面,对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补充完善有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促进合作社精细核算,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例如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和核算要求,增设“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劳务费”、“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13个会计科目,补充充实涉税业务、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会计核算等。

  三是务实简化。考虑到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因此,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度》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保留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力求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四是协调衔接。原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度》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且与正在制定中的财务制度在具体内容上实现较好的协调衔接。此外,《制度》对于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修订,确保《制度》的内在协调衔接,例如,对资产负债表的报表格式、项目和顺序等进一步优化,增进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报表项目列报顺序,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

  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盈余及盈余分配,财务报表和附则8章内容。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和费用,结合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作出规范。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对合作社本年盈余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报表对合作社会计报表类型、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

  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主要规范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格式与附注及其编制要求等。

  问:如何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新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围内实施。为了确保新制度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在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以及修订专家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同步制定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1〕38号),作为新制度实施的配套文件,为指导执行原制度的合作社顺利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新制度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新制度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

  三是深入开展新制度的培训工作。2023年之前,我们将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同时会同农业农村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合作社会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2023年新制度实施后,我们将紧密跟踪了解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新制度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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