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如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1章知识产权部分包含14节共计83条,以及《附件一特定缔约方过渡期》、《附件二技术援助请求清单》。
第11章知识产权部分目录如下:
第一节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第三节 商标
第四节 地理标志
第五节 专利
第六节 工业设计
第七节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第八节 不正当竞争
第九节 国名
第十节 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
第十一节 合作与磋商
第十二节 透明度
第十三节 过渡期和技术援助
第十四节 程序事项
附:知识产权部分全文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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