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及审理过程
2015年4-5月间,上海X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福矽晶有限公司、上海X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浦东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了三福公司的破产申请,并通过上海高院摇号指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X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后经过综合考量,又指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上海X福矽晶有限公司、上海X福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审理过程中,三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多次代表三福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管理人亦向浦东法院申请对三福公司合并破产并进行重整。2016年2月29日,浦东法院裁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三福公司进行重整。2016年5月27日,法院批准延长重整程序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未有单位或个人在重整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并提交重整草案。考虑到破产重整的诸多优势,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2017年5月15日,浦东法院裁定准许再次重整。为保证重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重整资金最大化,本次重整采用“拍卖重整出资权”方式进行,重整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重整期内,三福公司的重整出资权以人民币3亿元拍出,管理人根据投资款金额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经法院确认的职工集资款、税务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将达到35%左右。鉴于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管理人将债权人共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职工集资款组、第二顺位债权人组及普通债权人组,分组、分批、分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五组均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故另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出资人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2月5日,浦东法院批准三福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三福公司重整程序。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安排,清偿了债务,投资人接管三福公司,三福公司得以存续。本案经过清算--重整--清算--重整的过程,历时两年多,最终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的多方协作努力下,重整成功。本案成为世界银行2018年度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破产处理”指标测评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世界银行介绍的两个成功案例之一。
二、案件重点——分别破产还是合并破产?是否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上述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清理与审计,管理人发现三福公司组织机构、办公地点及设备财产混同,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公司间人格混同,增加了关联企业分别破产的难度。如使用分别破产的原则,需要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合的资产和负债归属做出硬性划分,也需要对关联企业间债权交叉担保等事项作效力与受偿金额等问题做出认定,这必然造成破产清算程序复杂,增加破产费用。如适用合并破产原则,在保证程序与实体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具有积极意义,且富有操作性,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好也有其他公司向管理人表达了对三福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意愿,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亦向浦东法院申请对三福公司合并破产并进行重整。经浦东法院审理查明,三福公司组织机构、主要营业场所一致,部分财务账目混同,财产权属不明,互相间具有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提高重整成功率、避免程序拖延,法院曾要求三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供出资方出资意向书并缴纳重整保证金。管理人也反映收到其他公司注资重整的意愿。法院认为,三福公司的情形已构成公司间人格混同。如继续分别清算,将难以有效确认财产归属,影响审理效率,不利于债权人得到合理清偿。为公平保障各公司债权人利益,避免公司股东利用多个关联公司转移利益,损害其中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利益,法院决定对三福公司实施合并破产。同时法院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系再建性的债务清偿程序,它能赋予债务人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职工失业及企业间连锁反应,减少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三福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主体适格。三家公司均已进入破产程序,符合破产重整启动的条件。鉴于三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重整工作实已开展多时,若重整过程过长,也将影响债权人利益,故法院决定给与债务人两个月期限,若仍无可行重整计划草案提出,亦无出资方向法院缴纳重整保证金,重整程序将终止,并恢复破产清算。2016年2月29日,浦东法院裁定三福公司进行合并破产并进行重整。后法院又批准延长重整程序至2016年6月30日。
三、案件难点
(一)是否可以二次重整?
本案由于在法院规定的重整期限内没有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证金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终止,并恢复破产清算。但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多家企业向管理人表达了对三福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意愿。三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再次向法院申请对三福公司破产重整。是否可以再次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浦东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重整程序的二次启动。考虑到破产重整的诸多优势,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可准许再次重整。
(二)拍卖标的如何确定?
经审计,三福公司负债总金额4.7亿元,包括抵押债权1.2亿元、劳动债权6000多万、欠缴税款169万、普通债权2.8亿元。债权人总数超过300人户。三福公司名下所有厂房及机器设备等经评估价值2.2亿元。如果直接将三福公司资产进行拍卖变现,评估价2.2亿元资产变现缴纳税款以后的金额连抵押债权都不足以清偿,对本案人数众多的普通债权人极为不利。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为了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避免在资产处置中产生大额交易成本,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创新工作思路,提出了在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下,通过“拍卖重整出资权”的方式甄选重整方的工作思路,并得到浦东法院的认可。最终三福公司的重整出资权以3亿元价格拍卖成功,三福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达到35%左右,远高于一般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四、本案的亮点及创新举措
(一)本案采取的是实质合并破产
因三福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分别破产难以区分关联企业各自的资产、负债,难以对相互之间的担保效力、担保金额作出认定,将破坏关联企业的资产整体处置价值,将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债务清偿之间的严重不公平,将导致关联企业职工之间劳动债权实现比例的严重不公平。对三福公司实行合并破产是现实需求。合并破产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三福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后,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也制定了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同时三福公司的破产都是由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并无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问题,从司法程序来看便于操作。故本案采取的是实质合并破产而非程序合并破产。
(二)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
本案审理是在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之前。《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的审理完全符合《纪要》确定的精神。在管理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能够较为清晰地把握关联企业内外部情况,有利于判断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而且也能够遵循审慎原则。经过法院的审慎选择,最终决定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三)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再转破产清算后又转破产重整
目前在上海的许多破产重整案件,成功重整的非常少,如重整期限届满后没有投资方或重整方进入,则认为重整失败,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宣告企业破产。三福公司虽然第一次重整失败,但破产法并没有对重整失败后是否能再次进入重整作出规定,所以浦东新区法院才据此作出了二次重整的裁定,这是在破产程序上的大胆创新,而这种做法也跳出了既有的法律思维,站在市场经济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符合当前价值取向。
(四)重整方式方法创新
本案采取“拍卖重整出资权”方式招重整方,是一个创新,最终拍卖成功。三福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将达到35%左右,远高于一般的破产清算案件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此后被浙江等地破产重整案件效仿,也采用了“拍卖重整出资权”方式招募投资方。
五、管理人工作体会
管理人认为应当在破产案件中加入商业思维或者说市场经济思维,即强调突破与创新、利益最大化等原则,使得破产案件的走向更多地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进行。用法律来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共性问题,用商业思维来处理破产案件的特性问题,形成破产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多赢的局面,促进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