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务人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虹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422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明虹公司92.5%股权,股东余逸川持有明虹公司7.50%股权。明虹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亚新生活广场78%的房产,产证面积约28100平米,上海昆仑商城有限公司持有亚新生活广场17%的房产,产证面积约6200平米,13位小业主持有亚新生活广场5%的房产,产证面积约1900平米。明虹公司在受让亚新生活广场房产时,该房产已经作为合作条件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使用。破产受理前,亚新生活广场正常对外营业,共计约有150商户租用亚新生活广场开展经营。因上海昆仑台湾商城有限公司未能向明虹公司按时支付固定利润,导致明虹公司资金紧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虹公司有多笔大额对外借款,以及为第三方提供多笔大额担保,以上因素综合导致明虹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据统计自2011年至破产受理前,明虹公司涉及50多个诉讼;正在执行的民事判决约20个,总的债权金额约21亿元。其中兴业银行为明虹公司最大债权人,依生效判决拥有7.5亿元优先级担保债权,3.53亿元普通债权。兴业银行为实现其债权,已经申请法院拍卖明虹公司持有的亚新生活广场房产。据测算拍卖款尚不足以清偿兴业银行的担保债权,其他债权人将不能得到任何清偿。
鉴于明虹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亚新生活广场”坐落于普陀区长寿商业圈的重要地段,位于静安、普陀、长宁三区交汇处,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商业价值高,具有重整可行性。债务人明虹公司为尽可能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为维护亚新生活广场150家租户的正常经营,为挽救自身,实现重生,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
二、重整进程
鉴于明虹公司重整申请提出时已经深陷诉讼,最大债权人兴业银行已经申请对亚新生活广场进行司法拍卖,且拍卖日期已经临近。如不能尽快启动重整程序,则面临债务人主要财产被执行完毕,后续重整失去重整基础的困境。了解到该案紧急情况后,三中院在受理案件很快就做出裁定,受理明虹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2月11日,三中院裁定受理明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19年2月13日,三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明虹公司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19年4月10日,管理人召开明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随后管理人召开专家咨询会,就引进明虹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条件及相关事宜进行咨询研讨。2019年6月10日,管理人发布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2019年8月9日、2019年11月8日,三中院两次裁定延长重整期限。因在第一次招募期限内,未有重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在征求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意见后,管理人进行了第二次招募工作。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管)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成为明虹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在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的基础上,管理人向三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4月9日,明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明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因兴业银行反对,优先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同意金额均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会后,管理人组织投资人与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调整重整计划草案,于5月8日再次提交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表决(全部债权人中仅一个债权人反对,其他所有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草案)。5月11日,管理人向三中院提交报告请求法院裁定批准明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审查,三中院裁定批准明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明虹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拯救破产企业作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提高了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规划了企业后续重整发展规划,保障了投资人商业投资利益的最大化;稳定了亚新生活广场的正常经营,符合亚新商圈的商业规划;获得了债权人、投资人、破产企业股东以及政府的多方认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涉及权利主体众多、利益诉求不同,管理人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
债务人明虹公司持有亚新生活广场的78%产权,普陀区国有企业上海昆仑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昆仑)持有17%的产权,13位小业主(均为自然人)持有5%的产权。重整投资人如通过收购明虹公司股权的方式,持有亚新生活广场的房产,就将面临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诉求问题。
1.充分沟通,明确各方利益诉求,树立合作、互信的良好氛围。
上海昆仑是普陀区国有企业,面临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面临着100多位国有职工工资、福利发放的问题。13位小业主由于长期未能收到房屋租金(小业主房屋购买时,售后回租给明虹公司,由明虹公司向小业主支付房租),其主要诉求是如何收取房租(包括明虹公司破产受理后房租的收取)以及重整成功后如何保证其权益的问题;明虹公司作为债务人,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唯一优质资产,引进有实力投资人,重组成功进而重获新生;重整投资人的诉求是在投入巨额重整资金后,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如何能使商业利益最大化。
为解决各方“矛盾”的利益诉求,在确定文盛资产为重整投资人之后,为统一运营亚新生活广场,管理人组织文盛资产、上海昆仑以及上海昆仑的母公司上海普陀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方共同开会,探讨重整方案通过后双方合作的可行性、商业模式等问题,为双方后续友好合作奠定基础。同时,管理人还就后续与小业主的合作方式与文盛资管进行的多次沟通,提出了回购小业主商铺产权、长期租赁小业主商铺、小业主入股项目公司等多种方案,供重整方案通过后双方协商采用,为双方后续合作提供多种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重整草案表决前,管理人又组织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协商,探讨后续合作的模式、方法,增强各方主体的互信,为重整草案的最终通过和执行奠定良好的信任基础。
2.在模拟清算基础上,提高债权清偿比例。
重整草案的清偿金额、清偿比例等应优于模拟清算条件下的破产清算清偿金额、比例。为做出精准的模拟清算,管理人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测算债务人明虹公司破产清算条件下具体的税费情况,包括应缴纳的税种,以及每个税种下应缴纳的具体纳税金额。在此基础上,管理人根据接管的财产、公益债务、社保债务等具体金额,进行模拟清算,计算出每一位债权人可以获得清偿金额。根据模拟清算报告可知,明虹公司在破产清算情况下,仅能清偿第一顺位抵押债权人兴业银行约5.7亿元(不到其贷款本金),其他债权人均得不到任何清偿。在此基础上,根据文盛资管的投资总额,提出了对其他抵押债权人按照15%的清偿比例,小业主债权人按照70%的清偿比例,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10%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的重整方案.最终该方案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而顺利通过。
(二)、合议庭适度介入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重整投资本质上是一个商业投资行为,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否投资重整、投资金额多少均是由投资人基于商业条件进行决定。但在破产重整案件中,也应注意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员工利益的保护,社会利益的维护,这时就需要合议庭适度介入重整谈判,引导重整方向。
本案中,虽受疫情影响,但合议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投资人、最大债权人、管理人等四方进行两次表决前的沟通、协商。最大债权人作为明虹公司最大的担保债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和最大的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的金额和普通债权的金额均超过所在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一半。因此,最大债权人对明虹公司破产重组成功与否具有一票决定权。因最大债权人有对外贷款本金无损的风控要求,投资人提出的商业条款虽经多次磋商,但在第一次表决时部分商业条款与兴业银行仍未能达成一致,故最大债权人兴业银行投了反对票,导致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均未能通过表决。会后,在合议庭的指导下,管理人、最大债权人、文盛资管三方继续进行协商,最终在第二次表决前,最大债权人、文盛资管达成一致,确保了第二次表决的通过。
合议庭到位而不越位、适度的介入,对案件关键节点的把控,保证了案件能够顺利的进行,能够关键时刻把案件各利益主体拉回到正确的解决道路上,是重整草案能够获得通过的关键因素。
(三)、区分不同债权,合理分组,增加重整草案通过的可能性
重整投资人根据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情况和模拟清算报告,结合总的重整投资金额,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设定了不同比例的清偿方案。兴业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就可以获得较高清偿率;投资人给予了兴业银行担保债权较高的清偿金额,给予其他担保债权人15%的清偿比例。普通债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小业主债权人,一类是其他普通债权人。小业主债权人的金额较小,清偿的金额对其生活影响较大;同时,小业主的态度,对重整成功后投资人统一运营亚新生活广场有着重要的影响,为获得小业主的支持,也为今后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投资人给予小业主70%的清偿比例。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给予10%的清偿比例。
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管理人了解到全体小业主对清偿比例均同意,部分其他普通债权人对清偿比例不同意。由于明虹公司普通债权人总人数不多,为防止部分其他普通债权人“任性”投票,盲目攀比小业主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而故意投反对票,导致草案通过需要的赞成人数不足的情况出现。管理人在第二次表决前,将第一次表决时纳为一组的普通债权人一分为二,分为小业主债权组和其他普通债权组,分别表决,这样各组实现了组内公平对待、清偿比例一致。此种划分的方法,为三中院强裁通过重整草案做好了同组同权的基础。
(四)、重视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是重整成功的必要措施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除应充分保护债权人,特别是中小债权人利益外,还能注意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只有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破产重整投资中,进而实现保护债权人目的的良性循环。
1.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投资人在重整阶段的合法权益。
在明虹公司的重整案件中,管理人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到最后的投资人退出均充分考虑了对重整投资人权益的保护。在投资人招募阶段,管理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保障重整投资人的公平竞争。管理人为设定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招募条件,特意召开了专家咨询会,邀请上海交通大学破产法教授、方达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等理论和实务专家共同研讨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条件。订立了公平、合理的投资人招募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在确定文盛资管为重整投资人之后,如实、全面的向投资人提供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结果、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税务报告、资产现状、诉讼材料等各种必要资料,以方便投资人全面了解明虹公司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还为明虹重整草案设计了特殊的投资退出方案:在因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方案无法执行完毕时,各方应使明虹公司“恢复”到破产清算的状态。此时为保证各债权人的利益,草案规定了各债权人的实质权益不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收益;同时,为保证投资人利益,在投资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其垫付的共益债务可以优先偿付,对其他投资款按照清算步骤分阶段获取。合理的退出方案,既能确保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又能保证投资款有合理的退出途径,让投资人放心参与重整投资。
2.协助优化经营方案,提升亚新生活广场整体商业品质。
因本案所涉项目为纯商业房地产,故项目重整后的后续经营方案及业态的培育才是重整成功的关键。当前,网络经济日新月异,线下实体综合商业体整体效益下滑,外加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影响很大,在这样不利的大环境下,如想重整草案能够得到全面执行,重整取得全面成功,除了重整投资人充足的资金准备外,还需要考虑重整成功后亚新生活广场的商业改造和业态升级。为此,一是在商业合作的基础上,由文盛资管统一经营亚新生活广场,以实现整体经营下的最大商业效益;二是对亚新生活广场硬件、软件综合改造升级。亚新生活广场年久失修,设备老化,品牌低端,在投资人全面接手后,会对亚新生活广场重新装修,提升硬件条件,引进新业态,提升品牌,打造普陀区新的网红综合购物中心。三是立足现状,放眼长远。投资人可以结合区政府统一商业规划,综合考虑二期工程的开发,扩大商场规模,提升在整个普陀区的商业地位。
(五)、府院联动是重整成功的有效示范
“亚新生活广场”是普陀区的重要商圈,亚新生活广场后续的升级改造工作也是普陀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项目,因此明虹公司重整案件受到普陀区的高度关注。管理人也多次向区主要领导汇报明虹公司重整案件工作进度,就明虹公司的资产负债等总体情况,管理人向普陀区领导做了专题工作汇报。区领导听取管理人汇报后,也对管理人招募投资人提出指导意见,并将该重整项目推荐给普陀区重点房企,帮助明虹公司寻找投资人。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普陀区相关部门也多次配合管理人接待意向重整投资人,支持投资人参与明虹公司重整项目,推动普陀区经济发展。
府院联动是一种有效的工作创新,能让地方党委政府在国家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愿意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利因素,促进法院以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解决破产法社会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实施难题。
明虹成功重整是上海破产法庭成立后的第一例破产重整成功案件,能够顺利完成使命,为将来的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宝贵工作经验,也改变了“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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