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系、摸清碳排放“家底”,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开展碳达峰前景分析的基本要求。对于企业及区域碳排放核查,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核查人员。
一、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1、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薄弱
2017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以下简称“1989号文”)。1989号文成为各地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依据。它要求符合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6年和201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按照《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报告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的内容, 与之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内容相比,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但是,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中小型企业尚缺乏碳排放管理的意识,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召开1989号文培训会的时候,一些企业派出基层人员参加,参会人员回来以后,没有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管理层,造成企业管理层对国家、省、市碳排放管理政策理解不够,对碳排放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第三方核查机构到达企业现场时,企业管理层以生产数据较为敏感为由,不愿意提供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存在比较明显的错误,耽误碳核查工作进度。
此外,一些企业还存在没有设立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存档资料不完善,临时指派碳排放管理人员、人员离职没有交接等情况,使得今年负责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人员不清楚上一年度的数据情况,尤其是无法获得上一年度某些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原则,造成现场碳核查人员无法以统一标准来处理某些技术问题,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碳核查结论的偏差。
2、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不足
碳核查工作在国内尚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企业还不能独立、准确的完成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监测计划等文件的填报。在核查现场发现,大部分企业碳排放管理人员并不熟悉1989号文关于国家碳排放管理数据填报要求,普遍存在由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场辅导企业填报碳排放数据的情况,这凸显了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的不足。
3、碳核查工作机制不完善
目前,虽然各省均是按照国家发改委1989号文的要求开展碳核查工作,但各省对于核查工作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比如核查报告编号、格式、小数点位数、数据抽样原则、数据缺失处理方式、数据统计口径、原始数据举证要求、成果文件提交形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省级发改委给出统一要求。
另外,现场核查过程中还发现,各省在数据报送的环节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虽然各省均开发了自己的信息化数据报送系统,但由于今年国家发改委对于碳核查工作要求的调整,导致一些省份的数据报送系统无法全部使用,尤其是报送数据的格式和部分排放因子数据,一些省份依然采用线下填报的原始数据报送方式,这极大的降低了碳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现场碳核查过程中,各核查机构也会存在技术层面的难点和疑点,一些省份并没有建立解答核查机构遇到技术问题的工作机制。
二、建议
1、建议加强企业碳排放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多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碳排放管理培训,宣贯国家最新碳排放管理政策,让企业碳排放管理人员熟悉国家碳排放管理工作要求,培养企业碳排放管理工作人员,让企业能独立、准确地完成碳排放管理工作,借鉴能源审计、清洁生产等环保工作经验,对企业碳排放水平进行评级,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将企业碳排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不断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水平。
2、建议每年核查工作期间,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设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技术工作小组
在核查工作期间,为便于及时响应各核查机构遇到的各类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技术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独立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也可以由各核查机构派技术专家组成,这样用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处理各项技术问题,既保障了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也保障了各企业的利益。
3、对于第三方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为保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正公开、专业严谨和保密要求,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1)不允许第三方机构与当地受核查企业存在咨询服务、碳资产管理等乙方业务往来,如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机构资格;
2)建立统一、通畅、便捷的技术交流平台,遇到重大技术问题、难解决的分歧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沟通解决;
3)进一步规范核查、复查工作流程,利用简便但规范的流程和合同约定确保核查员审核过程规范、廉洁自律、遵守保密义务;
4)对于第三方机构确认的核查结果,除非有明显的或者原则性的错误外,需要予以认可,避免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核查结果进行过多的干预。
四、核查典型问题汇总
在核查过程中,由于各省企业数据基础、能源结构、节能工作力度等不同,往往会产生一些国家核算指南覆盖不到的问题,现将和碳公司在实际核查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汇总如下,以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过程的各参与方,包括各省(市)主管部门、核查机构、重点排放单位在后续核查中,能够对这些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寻求办法去解决,使核查能够顺利进行,并保障各方的利益。
类别 | 具体问题 |
核查报告规范 | 1、各排放源及排放总量的核查结果小数点保留位数不明确 2、核查结论需要描述的内容不统一 3、核查报告模板不统一 4、核查成果文件格式、提交方式不清晰 5、1989号文中的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已经被新版国标GB/T4757-2017替代,行业分类以哪个标准为准未明确 |
活动水平数据 | 1、活动水平数据选取标准不统一,数据来源通常有几种,一是发票;二是生产报表;三是财务统计报表;四是上报统计局报表。 2、企业有煤的低位发热值实测值,但测量标准和频次难以达到国家核算指南要求,导致无法采用企业的实测值 3、核查报告抽样量不具有代表性或样本偏小 4、活动水平数据未进行交叉核对。数据源文件与交叉核对证据为同一数据源。活动水平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存在不一致时,未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 5、对于柴油密度数据值,通常核查指南中没有明确,即使有明确的,也存在数据值不一致的问题,如《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柴油密度是0.84 吨/立方米;而《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中柴油密度是0.86 吨/立方米。 6、化工企业核查过程中,容易遗漏中间副产品的碳输入/碳输出。 7、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月份活动水平数据为0或产量较高但能源消耗较少,未进行情况说明。 8、对于生产过程消耗的电力/热力来源和产出的电力/热力去向未进行说明;当蒸汽以质量单位计量时,未给出蒸汽消耗量的品质(如温度、压力或类型)及热量计算方法 9、排放量/排放强度的波动原因未说明或解释不合理 10、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较多,未确认产量的合理性并明确受核查方是否存在技改、扩建等情况。 |
排放因子 | 钢铁企业未对废钢、钢渣含碳量进行检测,如何确定废钢、钢渣含碳量 |
补充数据表 | 1、补充数据表边界理解错误 2、补充数据表中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选取错误。电力排放因子要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电网购入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对应的排放因子采用2015年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可再生能源和余热发电排放因子为0,最后给出加权平均电力排放因子的计算过程;热力排放因子也要根据来源采用加权平均:余热回收排放因子为0;如果是蒸汽锅炉供热,排放因子为锅炉排放量/锅炉供热量;如果是自备电厂,排放因子参考“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的供热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若数据不可得,采用0.11tCO2/GJ,最后给出加权平均热力排放因子的计算过程。 3、非发电行业的自备电厂填写补充数据表时,排放因子应该按照发电指南取值,而不是各行业的核算指南 4、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耗、运行小时数、负荷率、供电排放强度、供热排放强的核查,不满足补充数据表的核查要求,也未给出计算或交叉核对的过程。对于供热比的计算过程及来源也未给出详细的说明 5、合成氨联产甲醇的企业,原料、电量、热量等分摊过程未描述在核查报告中。 6、生产工序消耗的电力存在外购电和自发电时,未说明拆分比例,也未给出计算过程 7、存在多个生产工序消耗热力,仅有一个仪表监测总的热力消耗,核查报告未说明各工序热力分摊比例,也未给出计算过程 8、有多个行业代码时,数据汇总表需要根据排放总量由大到小顺序排列 9、数据汇总表中,主营产品不在1989号文附件1中,是否要列出,比如水泥行业,附件1只纳入了水泥熟料,但水泥产量是否需要填在数据汇总表中 |
监测计划 | 1、监测计划中法人边界和补充数据表边界的描述容易混淆 2、各项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方式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3、监测计划中补充数据表数据确定方式未严格按照国家补充数据表第一列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4、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内容填写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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