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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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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城市安全发展体系的基础,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参考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中相关条款内容的要求和国内相关地方标准,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商(市)场、商务楼宇、小区、宾馆饭店、餐饮服务业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与管理的流程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市)场、商务楼宇、小区、宾馆饭店、餐饮服务业“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商贸流通领域其他业态可参照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

相对法律、法规、社会价值取向和"对象"需求变化的、动态的、免除了不可接受风险状态的可容许风险程度的最佳平衡点。

3.2  安全发展  security development 

将安全理念内化为思想,外化为行动,不断地、反复地进行平衡,满足人、机、物、环等诸要素各自的"安全可靠"与相互和谐统一,把发展过程安全风险降低到相对法律、法规、社会价值取向和"对象"需求的可容许程度的发展模式。

3.3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为了安全发展,制定改进目标并持续不断地加强事故与伤害预防工作的循环过程。

3.4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  safe development citydemonstration unit

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程序,全员共同参与事故风险防范与伤害预防和安全促进工作,持续改进地实现安全发展目标的企业。

3.5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类型  type of safety development (city)demonstration unit

因类型不同而对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所做的分类。主要包括商(市)场安全发展示范单位、商务楼宇安全发展示范单位、小区安全发展示范单位、宾馆饭店安全发展示范单位、餐饮服务安全发展示范单位。

3.6   安全风险 scurity 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3.7   事故  accident 

造成人员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8  伤害  injury

人体急性暴露于某种能量下,其量或速率超过身体的耐受水平而造成的身体损伤。

3.9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与工作标准、惯例、程序、法规、绩效等的偏离,其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的组合。

3.10   安全促进   safe promotion

为了达到和保持理想的安全水平,通过策划、组织和活动向人群提供必须的保障条件的过程。

3.11  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实施安全促进这一过程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执行安全计划,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和风险控制目标。

3.12   安全绩效  safe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目标,与单位事故与伤害风险控制相关活动的可测量结果。

3.13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developing enterprise safety culture

通过综合的组织管理等手段,使企业的安全文化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3.14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15    “三同时”工作  three simultaneity work of secondary renovation projects

商(市)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二次装修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装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二次装修项目预算

3.16  火灾公众责任险   fire public Iiability insurance

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过失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3.17   安全生产责任险  production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4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

4.1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总体要求

4.1.1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理念

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人才、资金、科技)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1.2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建成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单位,在安全发展示范单位创建的基础上,推动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

4.1.3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原则

遵循“系统建设、风险预控,依法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4.1.4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核心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通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持续解决安全风险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的薄弱环节。

4.1.5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保障

4.1.5.1  组织保障

建立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实施。

4.1.5.2  措施保障

制定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和保障制度,保证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4.1.5.3  人员保障

落实保障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所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4.1.5.4  经费保障

落实组织开展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经费,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4.1.6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机构与职责

4.1.6.1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领导机构

由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等合作建立创建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创建组织工作。

4.1.6.2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机构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机构成员包括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志愿者以及相关企业代表等,负责策划、实施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的各项具体工作。

4.1.6.3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组织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a)  组织制定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及要求;

b)  协调推进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开展;

c)  推动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持续改进的有效实施。

4.1.6.4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a)  负责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辅导;

b)  组织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审工作; 

c)  负责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授牌、证后管理和复审工作;

d)  负责督促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持续改进工作。

4.2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申请程序

4.2.1  启动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的单位,应当在启动之后及时向评定机构发送电子版申请材料,提出创建申请;

4.2.2  评定机构收到创建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单位发送“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申请回执”;

4.2.2  申请创建应提交的材料:

a)  按要求填写《“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见附录A);

b)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方案;

c)  召开创建会议、举行启动仪式等相关资料。

4.2.3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

a)  创建工作长期目标;

b)  创建工作年度计划;

c)  创建工作预期效果;

d)  持续改进计划及措施;

e)  创建组织领导。

5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

5.1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机构

5.1.1  评定机构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评定机构由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合作的创建组织领导机构确定,负责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

5.1.2  综合管理机构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综合管理机构由全国商业消防与安全协会、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合作的创建组织领导机构确定,负责协调、管理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综合评定。

5.2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程序分为申请评定、申请初审、材料评审、综合评定。

5.2.1  评定申请

5.2.1.1  凡认真开展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符合申请评定基本条件并按照《“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审指标赋分表》(见附录C)进行自评达标的创建单位,均可向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5.2.1.2  申请评定基本条件:

a)  地方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无违法违规通报;

b)  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有效地预防、减少了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申报前三年内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考核控制指标以内,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有持续降低的趋势;

c)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员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企业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其他负责人达到培训学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教育合格上岗;

d)  投保相关商业保险,具备充足的经济赔偿能力(首评为加分条件,复评为基本条件);

e)  自评分≧80分;

f) 以集团为创建单位申请整体评定“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的,其所属下级法人单位有60%以上通过“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

5.2.1.3  申请评定的单位应向评定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a)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申请书(见附录B);

b)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报告;

c)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申请回执”。

5.2.2  申请初审

5.2.2.1  评定机构在收到电子版申请材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初审工作,作出“通过申请”或“未通过申请”两种结论; 

5.2.2.2  评定机构应对作出“通过申请”结论的创建单位,及时发送电子版“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定申请回执”; 

5.2.2.3  评定机构应对作出“未通过申请”结论的创建单位,及时发送修改意见,告知创建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方向。创建单位需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直至评定机构作出“通过申请”结论,发送电子版“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申请回执”;

5.2.2.4  创建单位在收到电子版“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申请回执”规定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寄送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及支撑材料纸质文档;

5.2.2.5  创建单位的申请时间,以“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申请回执”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5.2.2.6  评定机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作出“通过申请”结论的创建单位进行材料评审。

5.2.3  材料评审

5.2.3.1  评定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审赋分表》,对通过通过初审的创建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得出《“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审得分表》(见附录D)和评审反馈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创建单位。

5.2.3.2  材料评审主要采取专家对申报材料及其支撑材料审查和打分的形式进行。

5.2.3.3  专家组完成材料评审工作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评审工作报告,并将评审工作报告、材料评审得分表等评审材料提交给评定机构。

5.2.4  综合评定

5.2.4.1  评定机构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材料后,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评审得分在80分(含80分)及以上,且各二级指标均不为0分的创建单位,作为推荐单位上报至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审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要求持续改进一年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5.2.4.2  综合管理机构收到评定机构上报的推荐单位材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论作为创建单位是否被授予“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的重要依据。

5.3  证后管理

5.3.1  获得“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5.3.2  获得“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30日之前向评定管理机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方案。

5.3.3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保持时间为一年。期满二个月前向评定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工作按照本标准的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5.3.4  评定机构可对获得“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开展随机抽验。

5.3.5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的撤销

5.3.5.1  复评或抽验不合格以及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单位,将被撤销“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

5.3.5.2  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称号保持时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负面影响重大事件的单位,将被撤销“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称号。



下载  安全发展(城市)示范单位创建与评定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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