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16
问题内容: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希望,办理了破产重整裁定。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家十亿元,被选定为重整人,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我公司重整成功。
我公司持裁定书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企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
问:1、公司重整成功后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2、日后甲公司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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