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趋于多样化与复杂化。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在面对提供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的经济诉讼案件中,往往难以辨别复杂的专业会计信息,增加案件的裁决难度,容易导致案件裁决偏离事实。由此,精通会计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法务会计这个“热门职业”源于20世纪初的西方发达国家,迄今为止已经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而在我国法务会计仍处于探索阶段,除了犯罪领域以外,在其他方面尚未得到良好的运用和发展。与金融有关的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使司法人员、会计、审计和其他财务工作者面临一项重大挑战。这也会大量增加具备足够知识、技术和能力的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相应地也会对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法务会计教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从事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而国际上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经验,相对于我国而言已趋向成熟。因此本文基于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发展现状,进一步研究探讨国际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改革的启示与借鉴,并提出改革我国法务会计的相关建议。
目前,国内有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文献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培训法务会计人员的必要性。例如,尹丽娟(2017)认为培养综合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的法务会计人才非常必要[1]。二是有关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如何发展和完善。吴方泽(2016)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法务会计人才供需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法务会计的产生以及法律会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三是如何通过转变现有教学模式,培养复合型人才。曾凡政和王艳丽(2016)、王玉兰和李耀坤(2014)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新兴的法务会计行业的影响更加重大[3][4]。因此,在培养法务会计人员的过程中,诊疗教学模式和问题式教学计划的优势得到体现,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法务会计师的学习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3]。
尽管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法务会计研究的其他方面相比,仍处于始创阶段,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仅仅还只是从某个方面或者角度展开。与目前欧美法务会计人才的发展相比,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大部分文献仍然停留在法务会计制度的讨论中,忽视了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局限性,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讨。
在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法务会计而言,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对比国际法务会计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高校、培训机构,甚至于网络教育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都没有形成一个固定完善的体系,相关研究较为缺乏。
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教学,主要集中在少数几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大学法学院,尚未建立正式的法务会计学本科教育体系。而法务会计师的培训目前只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大学,尚未普及到各高校。王玉兰(2009)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等三所大学开设的会计课程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学科涉及广泛,几乎涉及会计、审计和法律三大领域;(2)课程的数量繁多,学生难以通过本科或短期培训掌握和理解法务会计;(3)法务会计课程几乎等同于会计与法律课程的叠加,没有实现学科之间的整合。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级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经教育部门批准,并纳入专业目录。而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尚未正式纳入国家教育行业名录,高校免费专业课程。因此,导致了法务会计教学理念不统一,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也只是单纯地结合“会计”与“法律”,没有实现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融会贯通。在普通本科教育阶段,法务会计的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商法、合同法等,以及商业与公司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司法会计、经济犯罪侦查欺诈审计。这说明法务会计课程几乎等同于会计与法律课程的叠加,没有实现学科的整合。大学生能否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真令人怀疑。培养合格的会计师、合格的律师,是否就是培养合格的法务会计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研究生教育阶段除了设置一些法律专业课程、会计专业课程外,增加了法务会计课程,包括:高级法务会计、证据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税务管理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经济犯罪调查、诈骗等法律会计实务课程。可以看出,虽然研究生课程的设置更符合法务会计实践的应用特点,但与普通本科课程设置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是与法律课程重合,就是与会计课程一致,这种课程设置对于法务会计人才发展而言意义不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
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慕课逐渐成为教育发展的一大主流。但我国法务会计的网络教育却是一块待开发的处女地,缺乏成熟和一定规模的网络教育平台,也是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发展道路上的一大“拦路虎”。
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务会计社会培训机构也是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瓶颈。一些培训机构只是为了收益而存在,并非真正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考虑。它们只补充了会计人员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本不能有效整合司法会计应有的知识和实践。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导致许多在职人士通过参加这种类型的培训机构并没有实质性的提升,对于法务会计的实践指导作用有限。
综上所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国际上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经验相对于我国而言已趋向成熟。西方国家丰富的发展经验,对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发展有借鉴价值,但又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应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找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合适路径(张英等,2006)[6]。下文结合国际法务会计人才发展现状,进一步研究探讨国际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1946年,纽约的会计师Morrie Paypalbott首次使用了法务会计这个术语。国际法务会计研究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追查3.38亿美元金融交易的真相,美国聘请了大批会计师作为代理人,这就是最早的司法会计实践。舞弊审计和财务调查的研究与实践,作为国际法务会计的重点,有效的系统性的欺诈调查方案和先进的证据收集技术已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2001年,安然会计丑闻的爆发,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跌到历史最低水平。这时法务会计师的出现给予了大多数人信心,法务会计因此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注重培养法务会计师的重点逐渐显现,开始为注册会计师和法务会计师提供一定的指导服务。而作为培育人才的重要关节,国外一些高校法务会计的培训目标也逐渐清晰,大学开始根据培训模式的不同路径分别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从而培养出有能力进行法务会计和舞弊调查的复合型人才。
不仅仅是高校,国际法务会计培训机构也逐渐为法务会计服务,包括国际注册会计师理事会、国际注册欺诈检查员协会、国际注册会计师协会、北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国际注册欺诈检查员联合会为世界各地的注册欺诈检查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为持续教育欺诈捍卫者和那些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人提供广泛的反欺诈相关材料和培训材料。例如,在美国,特许欺诈审计师协会为世界各地登记的欺诈检查人员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平台,并向教员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了大量反欺诈相关材料和培训教育资料以及预防欺诈培训资料[7]。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大多数法务会计师获得法律会计知识的重要机构。这个组织提供相关的司法会计、欺诈调查、法律职业、会计调查、商业估价、业务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并始终关注最新的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发展和对应的知识拓展,使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能够迅速将这些新的动态知识应用于实践领域。此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知识培训,如客户沟通、调查方法和应用技巧、新开发的欺诈措施和预防措施等,能使法务会计师更快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美国主要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人才培训和出口代理机构,这是因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独立进行法务会计培训,并定期与联邦调查局、法院、税务和律师事务所沟通,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美国的高校也是培养法务会计师的重要机构,其教学方法、理论水平和教学资源领先,还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如邀请专家进行讲座、采取案例研究等形式,为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会计知识体系。网络教育也是美国传播会计知识的重要窗口,针对不同需求,分为初级普及、中级知识、高级讲座等[8]。其广泛而灵活的在线教育,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务会计师的需求。
在国际法务会计的发展过程中,法务会计的发展与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息息相关。在美国,至少有25所大学提供法务会计课程,有些课程针对的是在校学生,而有些课程则是针对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课程包括会计、法律、审计、犯罪与社会、计算机信息、网络、逻辑学、电子商务和侦察技术以及其他独立或跨学科的课程,至少有20所大学(学院)提供法律会计教育。而在加拿大,目前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最权威的课程和证书。罗特曼管理学院法律与会计教育项目教师主要由大学会计教师、审计师、法学教授、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调查员、法务会计专家和高级律师组成。还有其他一些国家的高校,主要针对初进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员提供教育课程,使他们具备胜任于该领域职业要求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其课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必备知识、预热课程和深度课程[5]。必备知识是进入舞弊与法务会计相关课程的先决条件,包括会计基础知识、审计基础知识、业务处理、商业法规、基本计算机技能、商业沟通能力与商业伦理道德等。国外的有些高校会计专业课程都已经包括这些内容。如果其他非会计专业学生想涉足法务会计课程,则需要先学习掌握这些知识。预热课程使学生对舞弊和法务会计有一定的了解。这些内容有些已经包含在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的课程中,但是一般都只是简单性介绍,比如出现在审计学或会计学的某一章节中。因此,课程设计者认为高校有必要将课程模式中列出的各项内容予以加强,甚至单独开设一门关于舞弊和法务会计的课程来着重介绍。深度课程概述了入门级的舞弊和法务会计人员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的领域,如犯罪学、法律、监管和职业环境、道德问题、挪用资产、腐败、虚假陈述以及其他舞弊行为等。国外一些高校强大的师资队伍和简洁细分的课程,为国际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法务会计高校人才培养方面,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本科院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我国教育部需要厘清法务会计的学科类别,健全学校专业开设制度,让学生更加了解法务会计专业的详细信息,从而促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繁荣发展,做到术业有专攻。要理清脉络,设置具备内在逻辑的课程体系。我国的课程设置目前只是相关课程的简单综合,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对象、将要从事工作的领域、具体方法和形式等未有明确说明,高校在课程设置和教学中容易无所适从,也会形成不必要的冲突和浪费,影响教学的效率和效果[5]。
2.课程设置尝试从课程导向转变为内容导向
目前从我国高校相关法务专业的课程来看,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相关课程基本都有涉及,但是究竟这样设置对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作用如何,各门课程之间是否存在不必要的重叠,都不得而知。在美国的课程设置模式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上哪些课,而是指出需要掌握的内容,然后围绕这些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设置相应的课程。这样至少可以避免课程不必要的重叠,从而减轻学生学习的负担,而且可以给予课程设置人员和授课老师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有的放矢,让学生高效率地掌握入门的必备知识、技术和能力[5]。
3.突出重点
以犯罪学为例,美国课程模式中并未要求必须掌握犯罪学中的所有方方面面,而是着重提出了对白领犯罪的深入了解,这样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在学习中明确需要掌握的方向,不至于本末倒置。当然,我们应该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确定我国法务会计人员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技术和能力[5]。
4.建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团队
目前,我国各高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基本属于各自为政。虽然一个高校的力量可能是微小的,但如果各高校联合起来,分享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将会有很大裨益。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资助建立一个集中各高校法务会计专家的研究团队,以期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5]
在法务会计人才发展进程中,通过各种路径培养出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加以继续教育,也会慢慢被时代的发展所淘汰。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使我国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培养的配套设施得到完善。
1.大力开展职业继续教育
在加拿大,司法会计教育主要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注册会计师必须获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专业调查和法务会计文凭,才能成为加拿大临时会计和法务会计专家。中国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鉴定师等在内的研究生设立专业学位课程,并设立一系列法医专业会计师证书,培养法医学会计专业人才。另外,为了满足司法部门处理经济案件的需要,还可以进行经济、财政、税务、会计、审计和评估的公安和司法培训,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专长与互补。
2.确立法务会计师的主体地位
目前,中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主要作为独立会计专家,为独立第三方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但法务会计专家顾问并没有受到专业的培养。因此,实际上,法务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法务发展方向),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往往作为独立的会计专家而模糊不清。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顾问,对这个方向的认识不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不利于中国法务会计的实践。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会计专家顾问的发展,有助于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目前设立在检察机关,一般只适用于法务会计刑事案件的审查,证券和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进行。
3.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除了应该具有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两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以下几点:一是会计和审计的专业知识;二是识别欺诈的知识;三是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的知识;四是职业心态和怀疑批判精神调查;五是了解人的心理动机和沟通技巧;六是了解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同时,法务会计在履行业务和职业道德方面也非常重要。与会计师一样,法务会计师的技术在某些情况下也受到限制。例如,成本效益原则限制了法务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客户业务的需要。当法律会计师由于技术上的限制而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时,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毫无疑问,所有错误的结论都可以被解读为法务会计师的主观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公平公正的专业形象是至关重要的。独立核算专家和会计顾问在专业资格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可以通过同一个认证体系来确认。
4.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专家责任
当法务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他们经常与客户签订合同。如果法务会计师因过错或疏忽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客户蒙受经济损失,法务会计师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独立会计专家和会计专家顾问的职责不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加强法务会计法律理论,建立统一的行业领导和制度规范体系,培育行业人才也需要司法和会计行业的共同参与。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产物,在我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经济诉讼经常发生。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盈利保护诉讼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等,都会运用到法务会计相关知识。到目前为止,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法务会计的发展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吸收国际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培养人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务会计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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