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现予印发,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部领导,本部各直属单位,合作司(15),值班,存档。
商务部办公厅2005年4月13日印发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内投资主体 | 名称 | |||||
注册资本 | 行业 | |||||
实话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 | 名称 | |||||
注册地点 | 注册资本 | |||||
境外并购目标企业 | 名称 | 外文 | ||||
中文 | ||||||
注册地点 | 行业 | |||||
并购背景 | ||||||
拟并购的股权、资产或业务情况 | ||||||
预计投资总额 | 交易方式(现金、股票及混合方式) | |||||
资金筹措方案 | ||||||
初步时间安排 | ||||||
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 | ||||||
需政府提供的服务 | ||||||
联系人 | 电话 |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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