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需要由代理人与相对人分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前半部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只是后面多了一个条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就构成了通常所称的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人所作出代理行为的后果需要被代理人来承担。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从法律文本来看,表见代理可以看做归属于无权代理,只不过其具备更特殊的情况与条件,所以法律赋予了其跟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规定,旨在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合同主体认定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案涉工程项目部”、“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名义对外展开活动,并与多方产生法律关系签订施工、供销、设计等合同。一旦实际施工人无法履约,合同的相对方就会主张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那么争议焦点就成了: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主体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一概而论,要看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时是以谁的名义。一般来说,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被代理人“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认定被代理人是合同主体,而如果其是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主体就是实际施工人自己。
司法实践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13号
根据本案的裁判文书,四川高院认为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553号
江苏高院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二是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但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三是该代理权表象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结语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授权实际施工人代表其对外展开经营活动,那么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均属无权代理,是否会进一步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由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
这其中,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实际施工人是否是以“项目经理”或者“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缔约的。同时,第三方还必须有足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且有足够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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