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连续对多家中国公司进行了制裁。根据世界银行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有804家中国企业和个人被列入世界银行的“禁令黑名单”,其中仅2019年上半年,就有711家中国企业和个人进入“禁令黑名单”。1中国企业遭受制裁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招投标程序中为赢得项目而进行虚假陈述等行为,也有少量案件涉及中国企业在项目实施阶段存在违规行为,例如,为尽早从业主处取得工程付款而伪造部分工作已竣工且达到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向业主提供伪造的履约保函等等。被列入“禁令黑名单”意味着这些实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任何由世界银行,甚至会影响其他多边金融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融资或资金支持的项目,并且名誉受损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更大更深远。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承揽海外工程的机会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应加强自身合规体系建设,从根本上防控合规风险,以避免遭受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世界银行制裁体系
世界银行的制裁体系是世界银行对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从事相应制裁行为的实体和个人进行制裁安排的统称,是一种正式行政程序,旨在保护世界银行托管的资金。
制裁主体
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公司以及其代理人都会受制于这套制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投标人
直接采购合同和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供应商
承包商及其代理人
分包商
顾问和子顾问
服务提供商
贷款收益的任何接受者及其代表
需要指出的是,世行制裁的范围通常不仅限于合同中涉及的实体,还可以对被调查人控制的所有实体施加制裁,且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人(包括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受到制裁。为了避免逃避责任,制裁也将适用于被调查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可制裁行为
世界银行认定以下五种行为是“可制裁行为”:
腐败 | 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索要任何财务,从而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
欺诈 |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逃避某种合同义务,有意地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的包括歪曲事实在内的任何行为或隐瞒; |
串通 | 为了达到不当目的,包括为了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由双方或多方有目的设计的一种安排; |
胁迫 | 直接地或间接地伤害或者破坏、或威胁将伤害或者破坏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适当地影响该方的行为;及 |
妨害 | 故意破坏、伪造、修改或隐瞒调查所需的证据或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以便严重妨碍世行对被指控的腐败、欺诈、胁迫或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和/或威胁、骚扰或胁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透露与调查相关的所知信息或不得参与调查,或企图严重妨碍世界银行进行调查和行使世界银行审计权利的行为。 |
制裁程序
世界银行在决定被控方是否将受到制裁以及将实施何种制裁之前,会向被控方提供两级审核程序。首先由世界银行廉政局(INT)负责调查,由资格暂停与取消办公室(OSD)的资格暂停与取消主管(SDO)对制裁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向被指控参与制裁行为的调查对象发出“制裁审理通知”。如果调查对象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则案件交由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处理后对案件做出最终的裁定。
在制裁委员会发布最终的裁定之前,调查对象可以廉政局进行谈判以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协议签署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进行自查自纠,未来项目投标或执行过程中不能再出现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并实施符合世行要求的廉政合规计划是终止制裁、或有条件地免于制裁、或者提前终止制裁的主要条件。这就要求公司建立与完善内部的合规体系与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反欺诈合规政策和程序,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政策和程序,针对代理、中介等第三方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应的合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程序、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等内容,以及定期向世界银行合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其评估与持续的监督等。只有在满足合规办公室的审查要求后,被制裁单位或个人才能解除制裁或者免于制裁。
制裁措施
世界银行的制裁体系设定了以下制裁措施:
取消资格,即被调查人被禁止在指定的时间内或永久被禁止参与世行资助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人被取消资格的时限届满后,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有效解除制裁;
附条件的不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遵守某些条件,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谴责信;及
恢复原状/经济补偿,即被制裁方被要求支付赔偿金或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补救由于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根据世界银行公示信息,对违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制裁”是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公司建立与完善内部完整的合规体系与工作流程是达到制裁解除条件的根本。
附带后果
世界银行制裁可能会产生广泛的附带后果,并对被调查人的其他业务产生影响。比如,世界银行超过一年的取消资格条款,会引发其他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的自动取消资格措施,从而受到联合制裁。即使某机构不是上述联合取消资格协议的当事方,他们也可以根据世界银行制裁来取消或否认被调查人的资格。由于制裁结果都会被公布在世界银行的“禁令黑名单”上,这可能会成为企业与个人开展业务的障碍。
如前所述,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是达到制裁解除条件或者免于制裁的重要条件。更重要的是,企业建立全面合规体系可以帮助其防控合规风险,避免遭受巨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实现健康稳健发展。《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可以作为搭建健全合规体系的重要参考。
《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共有11项原则,包括禁止不当行为、责任、计划的启动/风险评估和审查、内部政策、关于业务伙伴的政策、内部控制、培训和宣传、激励措施、报告、对不当行为的补救及共同行动。《合规指南》总结了被许多机构和组织认为是良好治理和反欺诈与腐败的良好实践的标准、原则,并随着国际合规标准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为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普适性的指导意见。
《合规指南》及《合规指引》明确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关键环节,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对照《合规指南》及《合规指引》从下列重点方面构建或完善自身的境外经营合规管理体系:
全面识别合规要求
健全合规管理架构
制定合规管理制度
完善合规运行机制,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持续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重视合规文化建设
转创咨询的专业团队拥有丰富的合规管理、反欺诈、反舞弊、反腐败/贿赂等项目经验,又深谙中国企业“走出去”所潜在面临的海外经营合规风险。根据企业在不同阶段面对的主要合规管理挑战,转创咨询团队能够提供独特的经验和定制化服务,助力企业达到境外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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