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和腐败对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阻碍作用。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共谋行为、胁迫行为或妨碍行为会分流发展项目的资金,从而削弱政府、捐款人和世界银行实现减贫、吸引投资和鼓励良政目标的能力。
2006年,世界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借款人制订了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腐败行为的《指导方针》,以保证贷款资金被用于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这一指定用途。制订该《指导方针》是为了明确规定借款人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应采取哪些行动来预防欺诈和腐败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如何善后处理。
自1996年起,世界银行颁布《采购指导方针》和《咨询顾问指导方针》,为世界银行制裁被查实在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咨询顾问的选择或任何相关合同的执行中有欺诈或腐败行为的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依据。这两个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腐败、共谋、胁迫和妨碍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自1999年以来,世界银行已经对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从事欺诈和腐败的330多个公司和个人进行了制裁。
2006年,世界银行对制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协助保证世界银行在世界各地资助的项目在所有方面均统一遵守最高的道德操守标准。这些标准将有助于为所有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个人和实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对腐败、欺诈、胁迫和共谋行为作出了新的定义,主要是将制裁制度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领域以外;定义了一种新的应制裁的行为;扩大制裁制度的范围,将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也纳入制裁范围。
世界银行的《反腐败指导方针》对应制裁的欺诈和腐败行为的定义。每个定义都附有举例说明,但《反腐败指导方针》并未规定违规行为必须已完成或达到其目的才构成应制裁行为。例如,提出向另一方支付腐败款项即构成腐败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接受或贿赂是否达到了目的,均可加以制裁。
《指导方针》规定了借款人和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为协助预防和打击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的腐败行为而必须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1、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预防项目中的欺诈和腐败行为,例如建立适当的信托及行政管理安排。作为项目设计的一部分,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将就这些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如果在监督中发现漏洞,则必须在实施中加以弥补。
2、加强宣传工作,保证向项目工作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执行机构及其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提供《反腐败指导方针》。
3、向世界银行举报在贷款使用方面涉嫌欺诈和腐败的行为,对世界银行的调查给予合作。
4、如果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发生欺诈或腐败,则须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行动加以处理。借款人和世界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需要采取的行动。
5、借款人须在与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包括项目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中加入反腐败条款。这些反腐败条款须要求贷款资金接受者同意遵守《反腐败指导方针》。如果贷款资金接受者因为违犯反腐败指导方针而受到世界银行的制裁,借款人有权终止协议。贷款资金接受者如与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订立协议,也需要在协议中加入相同的条款。
《反腐败指导方针》还规定了世界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制裁在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从事应制裁行为的公司和个人。为此,明确设计了有关流程,以保护委托世界银行管理使用的资金,保证资金用于指定用途。此外,《指导方针》还规定了有关流程,供公司和个人对不当行为指控作出回应。
对于公司或个人从事应制裁行为的指控,由世界银行机构诚信部(INT)进行调查。如果机构诚信部发现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指控成立,则将案件交由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EO)处理。
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审核机构诚信部提交的证据,确定欺诈或腐败指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向被指控从事欺诈或腐败的公司或个人发出“制裁程序通知”。该通知的内容包括指控、证据和建议的制裁措施。公司或个人可选择不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则执行建议的制裁措施。在发布最终制裁结果之前,评估及暂时除名专员还可暂时取消公司或个人参与世界银行资助合同投标的资格。
如受指控的公司或个人对指控或建议的制裁措施提出异议,则案件交由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处理。制裁委员会由三名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和四名外部委员组成。制裁委员会审议“通知”中提出的指控和建议,并听取相关公司或个人的任何答辩,然后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制裁委员会审核案件的所有证据,并且作为审议的一部分,可举行听证会。
世界银行可对从事腐败行为的贷款资金接受者处以多种制裁:向被制裁方发出公开的斥责信;除名,即永远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被制裁方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资格,立即生效;有条件不除名,即被制裁方被告知,除非其遵守特定的条件,即采取特定措施以保证欺诈和腐败行为;有条件除名,即被制裁方被除名直至满足规定的条件;以及退款,即向政府或欺诈和腐败的受害者退还所有不正当所得。
世界银行不制裁会员国政府或政府官员。如果某政府内发生欺诈或腐败,世界银行会与该政府一道处理此问题;如果无法找到解决办法,世界银行可依照其与该国的法律协议采取行动。世界银行可暂停拨付贷款和(或)注销未拨付贷款款项,并可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世界银行可在以下情况下采取此等行动:
世界银行认定发生了与贷款资金有关的欺诈或腐败行为,而借款人未采取及时和适当的行动;借款人(如借款人不是会员国)在其他项目中受到了制裁;借款人或其他贷款资金接受者未遵守其在《反腐败指导方针》项下的义务。
2006年2月,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的负责人宣布成立打击腐败的IFI(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工作小组。各银行的领导人同意有必要“统一各自对腐败的定义,提高各自调查规则和程序的一致性,加强信息交换以及确保一个机构采取合规及执法行动时得到所有其他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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