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发展和现代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普及,刑事犯罪已向电信网络诈骗蔓延。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打击电诈犯罪,加强金融领域源头上的打防管控是一项根本性的治理举措。
总体特征
近年来,在全国各类刑事犯罪逐年持续下降的大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发案量逆势增长,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已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大突出问题。
(一)发案态势居高。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利用通信、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在数量上已超过传统犯罪案件。据公安部门通报,2020年全国立案的电信网络诈骗案92.7万起,同比上升18.6%,占全部刑事警情的46%;2021年5月全国立案数环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势头得到遏制,但部分省市仍然发案量大,上升速度快。
(二)域外输入为主。诈骗分子分布地域广泛,团伙诈骗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比较固定的靶向。从全国情况看,境外窝点作案占67.5%,主要分布在菲律宾、柬埔寨、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从各省情况看,跨省域、跨国境远程实施诈骗占比高,部分省份达到95%以上,并且仍以境外窝点诈骗占比居多。
(三)诈骗手法多变。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的迭代升级。数据表明,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已有100余种,涉案人员呈现出弃赌从诈、弃毒从诈和从电话、短信转为网络诈骗的新变化。2020年以来,以网络贷款、刷单、婚恋、购物为主的网络诈骗花样翻新,占全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比例持续攀升。
(四)受害群体普遍。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相关信息甄别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欠缺,将撒网式的盲骗转变为有针对性的诈骗。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电信诈骗受害群体普遍,女性多于男性,21至40岁多于41至60岁;在群体分布上,在校学生、企业财会、网购人员、退休老人受骗概率偏大。
管控短板
当前,银行的对公账户、银行卡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主要载体,不法分子通过自身开立账户或获取他人账户非法使用,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根源,其间暴露出金融领域行业监管、账户开立、公众信息、支付交易存在一定的管控短板。
(一)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滋生涉案账户。商业银行受理企业存款账户开立申请,主要按照相关流程审核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申请人身份的一致性以及基本户的唯一性。对于“了解你的客户”的重要尽职调查环节,部分机构基本上凭常规经验,做一般化风险识别,缺少管理模型和技术支撑,客户尽职调查简单化、宽泛化易于空壳账户准入和涉案账户滋生。有数据显示,仅2021年以来,人民银行组织集中清理整治的涉诈银行账户就达2.8亿户。
(二)账户管理粗放导致风险防控弱化。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尚未建立基于客户风险等级的账户管理系统,未根据客户资质、规模、交易、风险等建立有效监测和处置机制,对客户网银限额和操作权限未依据注册资本、经营情况和实际结算需要核定,网银等非柜面业务日单笔、日累计实行“一刀切”的顶格授权,甚至各达100万元、1000万元,并且账户风险监测仍以人工和事后监督为主,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弱化,风险防控缺乏前置性、有效性。
(三)交易“实名不实人”引发账户涉案。从近年来开展的存量账户排查、风险账户核查、涉案账户倒查发现,涉案的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开立时均符合实名制等开户条件,但通过出租、出借、出售转移后,账户的实名属性已发生“实名不实人”的性质衍变,为账户涉诈等非法交易埋下隐患。据统计,2020年公安机关指令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止付冻结涉案资金2722亿元,2021年以来达2654亿元。
(四)贩卖企业账户产生支付“黑洞”。为便利小微企业经商活动,当前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企业实缴资本为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多数涉案账户均未进行税务登记。一些以出租出借账户为目的设立的空壳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账户、开通大额网银后出租出售,产生支付“黑洞”,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电信网络诈骗工具。公安机关数据显示,2020年金融行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共缴获涉诈银行卡56.6万张,惩戒“两卡”失信人员17.3万名。
问题成因
造成金融领域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外部方面看,主要来自关联部门信息的适配性不强,账户系统联网采用的相关数据,存在影响账户开立质量的核心要素,但总体上银行体系的问题,仍是账户管控短板形成的主因。
(一)主体责任不落实,倾斜经营取向。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制度改革后,改由商业银行审核备案,并对账户负有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但商业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在市场占有率、利润目标、绩效考核等择选权衡中,倾斜于“重数量轻风险”的经营取向。
(二)流程管理不连续,防控链条割裂。商业银行内部的运营、市场、风控部门缺乏全流程连续统筹管理,客户尽调、开户审核、交易监测等职责脱离,防控链条割裂。
(三)交易监测不到位,使用环节乏控。银行账户的实际功能,在于它作为资金载体的支付运行作用,账户开立后管理的重点是其支付交易环节。商业银行一方面在账户交易环节监管措施不严;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科技运用滞后,验证、核实、识别客户身份缺少技术手段,对“实名不实人”账户的非法交易管控乏力。
(四)惩戒措施不严厉,治理质效欠缺。一是内部追责措施不力,商业银行对因履职原因导致账户出现风险和案件的,只采取内部通报、扣减绩效、职务调整等简单的追责措施;二是监管问责处理不严,对违规机构和个人监管处罚不重,没能有效落实商业银行主体责任;三是金融惩戒力度不大,对非法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暂停账户非柜业务和不得新开账户等的惩罚性不强。
工作建议
(一)严格压紧压实金融行业主体责任。一是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监管导向激励惩戒作用。二是商业银行严格落实企业银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开户谁负责”“谁的客户谁负责”原则,有效管控账户质量和风险。
(二)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一是持续开展存量账户、“一人多卡”账户、涉案账户的排查、核查、倒查,堵塞违规批量办理、非实名办理银行账户漏洞。二是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紧紧抓住“两卡”实名制关键环节,严格实施金融惩戒,从源头上切断和遏制买卖账户的产业链条。
(三)加快金融行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建设。在人民银行“账户与支付业务风险监测系统”“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查控平台”“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基础上,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健全账户风险管理监测辅助系统,加快金融科技、大数据、云计算运用,强化技术反制,提升“人防+技防”打防质效。
(四)提高支付主体涉案资金查控效率。一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强化预警止付,持续深化大数据运用,提高对涉诈信息、涉诈“两卡”前端判别力。二是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指导支付主体,优化完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效率,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受害群众 的财产损失。
(五)增强行业打防协作综合治理合力。金融领域应深化行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防、行业联动、社会联治的多维打防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通信、市监、工信、税务等部门合作,有效汇聚重要行业重点领域监管协作合力,持续提升金融领域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效。
(六)扩大社会公众识骗防骗宣教覆盖。电信网络诈骗是可防性犯罪,事后打击不如提前预防,金融系统应围绕“防范为先”原则加强宣传。一是要坚持常态化,突出前瞻性、增强感知力。二是要提高精准性,聚焦重点人群、易骗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三是要扩大覆盖面,实现“关联人员全覆盖、服务对象不遗漏”。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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