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3月16日,康得新发布2020年年报,净亏损32亿元,被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月15日,深交所向康得新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16日晚间,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康得新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
在3月12日,证监会宣布,因康得新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即将启动退市程序。4天之后,康得新2020年报的发布,又触发了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触及重大违法指标,在深交所作出重大违法决定之后,康得新还将有6个月的暂停期;而触及财务类指标,则令康得新的退市摁钮即刻摁下。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退市规则,在同时触发两种退市指标的情况下,将选择摘牌更快的那种流程。因此,康得新的退市流程自现在开始启动,经过3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之后,将正式离场。
年报亏损审计非标,康得新公告退市告知
3月16日晚间,康得新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该公司年内营业收入为11.07亿元,同比减少25.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32.05亿元,同比收窄55.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14.67亿元,同比收窄29.77%。基本每股亏损为0.91元。公司净资产为-93.63亿元。
与此同时,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康得新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随后,康得新公告称,2021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函【2021】第147号)。
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公告同时载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的认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触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深交所对康得新重大违法违规进行审议的同一天,康得新又触发了财务类退市指标。
“根据相关规则,暂停上市公司之后的一年只要净资产为负、净利润(扣非后)为负、审计报告为非标,触及一项就立即终止上市。”上述专业人士表示,因此,康得新2020年报出炉即意味着退市命运提前到来。
触及两大类退市指标,将选择摘牌更快流程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新规,但由于与康得新退市相关的情形仍然适用于修订前规则。
而根据退市旧规,强制退市标准包括四个大类,其一为财务类指标,两个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为负及年报为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第一年触及任一指标加*ST,第二年仍触及任一指标直接终止上市;其二为交易指标类,包括成交量、收盘价及股东人数,触发任一指标直接终止上市;其三为规范运作类指标,主要指信息披露或财报造假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其四为重大违法类指标,包括欺诈发行、欺诈重组上市,还有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调整后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标准。
康得新属于同时触及了第一类和第四类指标。
据介绍,当出现上市公司触发两种或者以上退市标准的时候,退市环节将按照摘牌更快的流程进行。
深交所表示,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康得新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按照规则,重大违法违规退市的相关环节包括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违规退市的暂停上市时间为6个月,而后还有为期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最后摘牌。这里面还不包括听证等程序的时间。”专业人士介绍。
而触发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则没有了6个月的暂停上市期。
深交所表示,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二是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而后,在经过3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也就是约一个半月之后,康得新或将在5月初正式退场。
投资者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
康得新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深交所表示,康得新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康得新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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