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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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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之ー。然而,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某些上市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粉饰财务数据,不仅欺瞒监管部门,也误导投资者決策。从被监管机构查处的案例来看,多数财务造假行为指向粉饰业绩、做大利润,其动机主要是兑现业绩承诺、维持股价或融资需要避免被ST或者退市等;也有少数上市公司出于逃税、平滑各期利润等算计,反向做小利润。今将主要从粉饰业绩、做大利润这个角度出发,从与利润相关的财务指标入手,选取典型处罚案例的情景,帮您识破造假骗术。


 造假术1—虚增收入



A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与部分经销商或客户约定通过虚构合同、发货单、运输协议等单据无中生有、虚构交易经销商或客户虚假采购产品但最终并不提货再通过账外库房以二次销售”、虚构退回等方式处理存货此外,A上市公司还在与部分客户签约后单边虚增合同价格采用以上两种方式,A公司三年间虚增收入近3亿元。


揭秘:虚增收入一种手法是“无中生有”,通过白条出库或伪造合同虚构不存在的收入,另一种手法是“小题大做”通过虚开发票或是阴阳合同夸大实际收入。虚增收入是美化经营业绩、虚增利润的最“简单粗暴”手段,是最为典型又极为恶劣的财务造假。



造假术2—跨期确认收入



A上市公司还在真实销售上动起歪脑筋在与相关经销商签订真实销售合同且收到部分货款后A上市公司在产品还未发货前即提前确认收入将当年未实际按合同履约的收入跨期确认至该年度如此“寅吃卯粮”,也达到虚增当年利润的目的。


揭秘:跨期确认收入分为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实质也是企业虚增当期或下期收入,这种行为跟企业对未来收入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判断有关,前者实质是透支未来收入,寅吃卯粮;后者实质是储备当期收入,以丰补欠。某些企业将跨期确认视之为所谓的“盈利管理”手段。


造假术3—虚减成本费用




A上市公司审批通过部分员工的内退申请并支付内退福利按规定本应测算相关应付福利的现值确认当期费用和负债但通过调减内退人数、不予全部计提内退员工福利和少计高管薪酬等方式,少计管理费用一通“精打细算”下来,虚增利润竟达近3000万元。


揭秘:虚减成本费用,是指通过少记甚至不记费用的方式来隐藏成本或费用,简言之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除了虚增收入外另一条创造利润的主渠道。



 造假术4—跨期确认费用



B上市公司将年初部分的已费用化研发支出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推迟至下半年确认后续又“换汤不换药”,将上半年一些已费用化研发支出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也推迟至下半年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00多万元,虚增成B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一部分。


揭秘:跨期确认费用包括推迟确认费用和提前确认费用两种情况,提前确认费用现实中并不常见,推后确认费用的目的与提前确认收入相似,是企业在当期业绩不佳时采取的“盈利管理”伎俩。除了将费用直接推后记账,也存在费用资本化这种较隐蔽的操作。



 造假术5—制造非经常性损益




C上市公司在年终发布公告宣称公司获得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确认为当年度收入,但这笔政府补助是怎么来的呢?由于可能连续两年亏损,为防止股票被交易所特别处理,C上市公司董事长向镇政府请求帮助,由C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再由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C上市公司,这1000万九成了C上市公司虚增的收入和利润。


揭秘: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常见的有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等,正因为其偶发性、一次性,冲业绩的企业,将之作为盈利达标的“临门ー脚”,而面临连亏两年ST风险的企业,把它视作绝处逢生的“救命稻草”,不择手段夸大损益金额,更有甚者,人为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



 造假术6—操纵资产减值损失



D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在编制上半年半年度报告时,未根据其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合并利润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少计。此外,D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按D上市公司会计估计政策,对其全部期末存货测算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导致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应提不提,应扣未扣竟使D上市公司两年的利润总额多计5000多万元。


揭秘:由于资产减值会计内涵复杂,对资产减值的估计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且非长期资产减值可以在减值迹象消失后相应转回减值,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被企业奉为利润“调节”的神器,为业绩“洗澡”、“换脸”。



 造假术7—通过资产重组造假



E公司欲借壳上市,乌鸡变凤凰。便与经营不善的F上市公司策划了一个“忽悠式”重组。方案E公司通过虚构收入和存款、隐瞒借款先将自己包装成“优良”资产,F公司再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以近40亿元高价买入F公司100%股权。妄图将披着“互惠重组”外衣的有毒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揭秘:在资产重组中财务造假的情况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通过借壳脱胎换骨,第二类是上市公司业绩不佳,企图利用不良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资产,通过不等价的资产置换给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造假术8—利用关联关系造假



G上市公司以扶持小微企业为名,招揽小微企业合作,陆续控制了H公司等20家小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先通过大量实际控制账户以投资名义向这些小微企业注入资金,再控制这些小微企业的银行账户,采购G上市公司的产品,三年间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所获利润占当期净利润比重竟分别高达41.95%、88.79%、150.39%。


揭秘:关联交易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操控报表创造了空间。为了隐瞒真相,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层层设计把“关联交易”洗白成“非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资产不过是“左手倒右手”,但却为上市公司增加了收入和利润。



 造假术9—虚增资产



上市公司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调整存货数量、金额,虚增存货,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再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最终I市公司虚增固定资产超8亿元。


揭秘:虚增资产是指直接就不存在的资产伪造凭证入账,或是购入资产后将资产金额夸大入账,可以表现为虚列存货、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等等。一些企业试图虚增收入、虚增利润造假,又要使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平衡”,往往就需要有增加的资产或减少的负债与之“相对应”。



 造假术10—隐瞒重大不利事件



对于关系自身的重大不利事件G上市公司总是倾向选择“沉默”,一是下属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为H公司等12家企业共计12笔借款提供担保金额总计高达7.05亿,然而G上市公司未就上述担保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当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二是G上市公司控制人庄某所持有G上市公司1.68亿股股份,先后被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G上市公司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揭秘:关联方大额资金占用、大额的对外担保和负债等常被上市公司视为重大不利事件,一经披露往往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使上市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一些上市公司因此选择隐瞒重大不利事件,揣着明白装糊涂,拖延披露或不披露。以隐瞒负债为例,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减少”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让业绩更漂亮,也可能是为“降低”杠杆,进而为融资铺路;实践中,甚至有企业通过借款掩饰虚构的银行存款,以谎圆谎,怎敢披露。


  • 新法速递

新证券法与财务造假行为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有关条款中,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设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大幅提高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ー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ー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显著提高了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必将对有关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


监管层指出:财务造假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

二是手段隐蔽、复杂;

三是系统性造假突出;

四是主观恶性明显。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执业、“看门人”作用缺失的问题依然突出。


随着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相信监管层将用足用好新《证券法》,持续从严从重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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